3.4.4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管理

3.4.4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也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有三种,分别是:2001年起实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所有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2005年起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农业人口(含外出务工人员);2007年起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农业户口城镇居民。

2009年9月30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以下简称《新农合报销目录》);2009年11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载入《药品目录》里面的药品,通常被称作医保药品。

《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新农合报销目录》是各省市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用的药品目录,不同地区可能制定不同的目录,报销比例也可以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