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药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特殊情况下,中药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进行审评。
(3)根据审评结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给予保护。对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给《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并在指定的专业报刊上予以公告。
中药保护品种受理审评审批流程见图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