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迫切要求“走出去”与国际化办学理念落后之间的矛盾
(一)国际化办学理念滞后,制度性建设不足
从现阶段高职院校“走出去”办学实践来看,办学理念认识不充分,“走出去”办学机制不健全制约了高职院校“走出去”。一是大部分学校虽然都把国际化列入了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但缺乏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未把国际化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部分高职院校尚未建立国际化发展组织框架。缺乏完善的工作机制,无法高水平高质量地推进工作。国家示范校、国家优质校逐步意识到“走出去”办学的重要性,积极拓展国际合作,但全国范围内高职院校的国际化办学理念尚未完全树立,政府层面和高职院校层面的体制机制配套不足。高职院校在观念上更多注重学生技术技能的培养,忽视跨文化沟通、理解、管理等国际化综合素养的提升,部分高职院校局限于自身办学实力、办学规模和财政资金的压力,国际化办学的内生动力不足。许多高职院校虽然建立了国际化的工作机构,但仍缺乏学校层面的制度性保障,难以将国际化办学理念落实到实际工作中。(https://www.daowen.com)
(二)政府、院校、企业三方协调不畅
高职院校的重要属性之一就是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走出去”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参与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基础设施项目,诸如装备制造、新能源、高铁等产业急需大量目的国的技术技能人才。高职院校应了解我国“走出去”企业和沿线国家本土企业对人才的具体需求,校企深度合作,针对人才培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解析问题要素,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将解决问题的措施融入人才培养体系中,真正培养出企业所需要的国际化技术技能人才。然而,校企之间缺乏合作沟通平台,学校对“走出去”企业的需求调研不深,企业对学校是否能提供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支持了解不足。当前,高职院校“走出去”项目多采取与目的国院校合作的模式,大多数“走出去”的项目缺乏政府或企业的介入,项目质量难以保障,项目建设可持续性差。根据责权利对等原则,政府、院校、企业中的任何一方,只有在“走出去”过程中三方所承担的责任、所赋予的权力和所享有的利益对等时,才会产生联动的动力和合作的积极性。然而,由于三大主体有着各自的行为逻辑,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责权利分离的现象,其中最突出的是,政府没有准确定位好自身在高职院校“走出去”过程中行使什么权力;企业由于以经济利益为导向,造成社会责任与企业利益未挂钩;高职院校教育输出能力有限,难以承担“走出去”的责任。因此,应构建政校企共同体来协调各相关主体的责权利,保障高职院校“走出去”的可持续发展。正如马克思指出:“真正的共同体”应当超越“抽象共同体”和“自然共同体”,它既要基于个体成员的自由发展,又要能够代表全体成员之共同利益。[7]政校企共同体的建构应当以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下高职院校“走出去”为宗旨,遵循合作共赢、资源共享的原则,积极引导高职院校和企业加入共同体中来,探索有利于三元主体均衡发展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