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思维与法律
我们不否认,确实是希腊人首先提出了欧几里特的思维方法,从几条基本原理进行合理推断而构成自然知识的体系。但是欧洲人忠诚奉行这种抽象的思维方法是否总是起着有益的作用呢?罗马法虽然是人类智慧的伟大成就,但是也可能会产生一些自相矛盾的不公正的判决,而中国的法典却决不会造成这种情况。[10]中古世纪的经院派哲学,建立在一些未经批判的前提之上,很快就转变为可怕的教条主义而形成宗教法庭[11]。许多19世纪的西方经济学家宣扬一种观点,把工人看作是“劳动力”,把殖民地人民的家园看作是“领地”。虽然现代的统计学家在价值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有血有肉、活生生的人在他们的世界里却似乎已经消失了。因此,在欧洲人的思想上有一种典型的看法,似乎只有宗教才能恢复人的地位。尽管人们说亚洲人没有发展现代的自然科学,[12]但是在中国人和阿拉伯人的社会哲学中却从来没有忽视过人道主义的本质。[13]今天,全世界最好要采取更加虚心的态度去探讨亚洲的人道主义。
现在人们常常说,在这原子时代,人(指的是西方人)对自然的控制力量过于强大,以致超越了他们自己道德和精神力量发展的限度。西方人应该及早醒悟,对自己有所认识,不要越走越远;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就是要向其他人民学习。西方人不但要学习自己的圣哲的言论,也要学习其他人民的圣哲的言论。西方人应该参照其他人民的典型来实践自己的人道主义。
欧洲人的精神优越感突出地表现在法律和法理方面。罗马法的高度抽象性(这和欧几里的几何原理是非常谐合的)几个世纪以来一直受到推崇。查士丁尼法典确实可以算得是欧洲文化的伟大遗产。盎格鲁·撒克逊人为他们几世纪积累的判例法和判例而感到自豪。但是欧洲的法学家,出于一种高傲和自满的心理,大多不屑研究其他人民在这个重要领域内所取得的成就。过去英国统治印度的时候,对于印度的习惯法似乎颇感兴趣,但是并不是抱着同情的态度去研究,而且时间也不长。今天在全欧洲只有一位学者以研究中国法典著称。但是中国的法学传统是极其广博而精湛的,其基本原则与欧洲通行的法学原则是迥然不同的。西方人热衷于搞法律虚构,可是亚洲人却不大会被这种专业的诡辩术所迷惑。[14]在整个中国历史上有一种反对法典化的倾向;审理案件坚持就事论事,强调妥协与和谐。社会上发生任何分裂的迹象,中国的法学家总能够设法使它弥合起来。上古和中古世纪的中国人懂得法治的原则,但是他们有意识地采取平衡的原则。(https://www.daowen.com)
在我们这个时代出现了国际联盟,随后又出现了联合国。所有参与的主权国家一致同意奉行法治的原则。但是,根据谁的法呢?当然是欧洲法了;其他的法是不值一提的。对于这一点,亚洲的有国际声望的法学家们当然不会反对的,因为他们都是在西方大学里学的法律,对于自己本国的法学史所知甚少,或者一无所知。确实,西方世界所产生的恶劣影响之一(如象在菲律宾那样的国家里)就是形成了一大批律师——政治家。随着就产生了危机,就产生了优秀的西方法学家对于“集体安全”这一类术语的解释。[15]西方人的态度是,只要法律条款的条文任何一点对我们有利,我们就要利用它。我们必须严格按照“竞赛的规则”办事,因为预计到将来我们的对手也会利用同样的机会来对付我们。因此,象“集体安全”这样的原则就形成一个逻辑性的抽象的理论结构词,不管具体情况如何,我们都应该毫无顾虑地使用它。可是,亚洲的法学体系却不是这样的,它不容许硬套条文而牺牲精神实质。
当然,任何法律“当社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变革时,总是起着阻碍”的作用。(艾格尔斯顿语)中国的法学家也不例外,他们的反动性并不逊于伦敦的法学协会——我们知道,当1381年反叛者到达伦敦时,首先就焚毁了法学协会的文献。但是民族的特征有时候对于到处一样的社会因素也可能会起一些缓和的作用,所以,欧洲人不应该认为亚洲的法律体系是一无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