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乡村教师编制管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规范乡村教师编制管理

教师编制管理是对教师队伍建设以及规划编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与教师选拔、聘用、权益保障等方面密切相关。乡村教师编制管理,体现国家对乡村教师、乡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体现对乡村教师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规范乡村教师编制管理,有助于保障乡村教师合法权益、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乡村教师专业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明确规定:

合理规划乡村教师队伍规模,集中人财物资源,制定实施优惠倾斜政策,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加强乡村地区优质教师资源配置,有效解决乡村教师短缺问题,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

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重点解决教师全覆盖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指出:

创新和规范中小学教师编制配备。适应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紧迫需求和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改革的新形势,充分考虑新型城镇化、全面二孩政策及高考改革等带来的新情况,根据教育发展需要,在现有编制总量内,统筹考虑、合理核定教职工编制,盘活事业编制存量,优化编制结构,向教师队伍倾斜,采取多种形式增加教师总量,优先保障教育发展需要。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公办幼儿园人员配备规范、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创新编制管理,加大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和跨区域调整力度,省级统筹、市域调剂、以县为主,动态调配。编制向乡村小规模学校倾斜,按照班师比与生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编制和有编不补。实行教师编制配备和购买工勤服务相结合,满足教育快速发展需求。

义务教育教师资源配置。实行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深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实行教师聘期制、校长任期制管理,推动城镇优秀教师、校长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实行学区(乡镇)内走教制度,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给予相应补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要求:

各地要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做好编制核定工作,并制定小规模学校编制核定标准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寄宿制学校提供生活服务的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非在编教师要加快入编,不得产生新的代课教师。县级教育部门要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在核定的总量内,统筹调配各校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制定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公开招聘办法,充分发挥教育部门和学校在教师招聘中的重要作用,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对不适应教育教学的应及时调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

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编制和有编不补,事业编制要优先保障农村学校教师需求,根据乡镇寄宿制学校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方式提供的事项(如学校安保、生活服务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确保乡镇寄宿制学校运转良好。

2020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进一步提出:

各地要根据学生规模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筹核定编制,配足配齐教师。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20〕5 号)明确提出:

创新乡村教师编制配备。充分考虑新型城镇化、全面二孩政策、新课程改革、教育扶贫等情况,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科学合理核定教职工编制,向乡村小规模学校适当倾斜,按照班师比与生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对民族地区、寄宿制、承担较多教学点管理任务等的乡村学校,按一定比例核增编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小规模学校和寄宿制学校教职工编制的具体核定标准和实施办法。鼓励地方在符合现行编制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教职工编制“周转池”制度,妥善解决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在配备时向乡村倾斜。

挖潜调整乡村学校编制。挖潜调剂出来的各类事业编制资源优先用于补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保障乡村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乡村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城乡区域人口流动、乡村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调整人员编制配置,满足乡村教育需要。加大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和跨市县调整力度,原则上以省为单位,每2—3年调整一次,市县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可随时调整。鼓励地方探索教师跨学科、跨学段转岗机制,并为转岗教师提供专业化的转岗培训,缓解英语、音体美、综合实践等学科(领域)教师短缺矛盾。鼓励地方通过跨校兼课、教师走教等方式实现区域内教师资源共享。超编学校确需补充专任教师的,要加大现有人员编制跨校结构性调整统筹力度,保障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https://www.daowen.com)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印发的《关于对武陵山片区农村基层教育卫生人才发展提供重点支持的若干意见》(湘发〔2013〕3 号)提出:

基于片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点多面广的实际,给予片区农村中小学校人员编制适当倾斜。对片区农村中小学的人员编制,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核编标准范围内,可按相关核编比例的上限核定人员编制,其中片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县镇中小学核编标准核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进一步指出:

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县级教育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重点解决合格教师全覆盖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聘用1年以上的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用于非教育教学工作。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

创新和规范中小学教师编制配备。全面落实全省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在编制核定总数内,切实优化区域内中小学编制资源配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及时调整各学校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不断深化中小学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探索将一般性教学辅助和工勤岗位不再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对适合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教学辅助和工勤等服务,鼓励纳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妥善解决,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符合教育行业特点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办法。新入职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使用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得与中小学校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严格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严禁以各种形式“吃空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9〕18 号)进一步要求:

对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实行编制配备倾斜政策,按照班师比核定乡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教职工编制,对乡镇寄宿制学校根据教学和管理实际需要,通过统筹现有编制资源、加大调剂力度等方式适当增加乡镇寄宿制学校教职工编制。各地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优先为乡村学校配备合格教师,保障所有班级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保障乡村小规模学校少先队辅导员配备,结合实际多渠道统筹配备乡镇寄宿制学校宿管、食堂、安保等工勤服务人员及卫生人员。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教师,对符合条件的非在编教师要加快入编,不得产生新的代课教师。

综上所述,政策从不同方面规范乡村教师编制管理,以优化教师的选拔、聘用、权益保障、管理,促进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这些政策条文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①统筹考虑、合理核定乡村教职工编制,盘活事业编制存量,优化编制结构,增加教师编制总量,向乡村教师队伍倾斜,尤其向武陵山片区等中小学、村小学、教学点教师倾斜。

②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其中村小学、教学点、民族地区、寄宿制、承担较多教学点管理任务等的乡村学校编制按照班师比与生师比相结合,按一定比例核增编制,探索建立教职工编制“周转池”制度。

③制定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公开招聘办法,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④加大乡村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和跨区域调整力度,实施“县管校聘”与动态调配。

⑤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乡村教师编制和有编不补,严格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严禁以各种形式“吃空饷”;严禁长期聘用代课教师,对符合条件的非在编教师加快入编。

⑥实行乡村教师编制配备和购买工勤服务相结合。鼓励探索教师跨学科、跨学段转岗机制,并为转岗教师提供专业化的转岗培训,缓解音体美、综合实践等学科(领域)教师短缺矛盾。鼓励地方通过跨校兼课、教师走教等方式实现区域内教师资源共享。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