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乡村教师的稳定性欠缺、优秀乡村教师留不住是乡村教育管理的难题。只要有可能,大多数乡村教师想方设法往城市流动或其他领域流动。为了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乡村教育应有的优质师资,越来越多的教育政策关注引导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提出:
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各地要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要求:
深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实行教师聘期制、校长任期制管理,推动城镇优秀教师、校长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实行学区(乡镇)内走教制度,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给予相应补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 号)进一步提出:
推进对口支教。完善城乡学校支教制度,建立城乡学校“手拉手”对口支援关系,广泛开展对口帮扶活动,努力实现每一所乡村学校都有城区学校对口帮扶,切实做到真帮实扶。大力消除城乡教师交流轮岗障碍,统筹调剂县域内城乡学校编制,推进城镇学校教师定期轮流到乡村学校任教。各地要强化对两类学校教研工作的指导,鼓励城乡间学校采取同步教研等多种方式开展交流。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帮扶乡村学校中的作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要求:
加大县域内城镇与乡村教师双向交流、定期轮岗力度,建立学区(乡镇)内教师走教制度。进一步实施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和“银龄讲学计划”。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提出:
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有计划安排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支教。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20〕5 号)明确提出:
健全县域交流轮岗机制。……完善交流轮岗激励机制,将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必要条件,3年以上作为选任中小学校长的优先条件。城镇教师校长在乡村交流轮岗期间,按规定享受当地相关补助政策。村小、教学点新招聘的教师,5年内须安排到县城学校或乡镇中心校任教至少1年。
加强城乡一体流动。各地应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集团化办学、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管理团队+骨干教师”组团输出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城镇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统筹安排乡镇中心学校和所辖村小、教学点教师交流任教。城镇学校要专设岗位,接受乡村教师入校交流锻炼。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印发的《关于对武陵山片区农村基层教育卫生人才发展提供重点支持的若干意见》(湘发〔2013〕3 号)要求:
健全完善片区内城市(含县城)中小学支援农村教育制度。片区所在市州或县市区教育每年要组织一批城市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中小学校开展支教。片区内县城以上城区(含县城)中小学教师,须有1年以上在农村中小学校工作的经历,方可评聘为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明确提出:
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建立并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实行骨干教师均衡配置,引导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合理流动。强化城市教师支援乡村教育工作制度,城市中小学教师评聘中级职务应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评聘高级职务应累计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乡村学校教师评定为特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服务5年后方可流动。各地可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中心校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https://www.daowen.com)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指出:
推进城镇与农村“校联体”建设,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中心校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积极实施“银龄讲学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募优秀校长、教师、教研员到县镇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讲学。
建立健全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推动城镇学校优秀教师、校长向乡村学校流动。乡村学校教师评定为特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服务5年后方可流动。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中、高级职称应有1年或累计2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9〕18 号)进一步明确:
推动校长教师合理流动。推进县域内优质校长教师资源共享,推行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走教制度。完善强校带弱校、城乡对口支援等办学机制。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交流轮岗以城乡学校之间为主,有序促进城区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逐步缩小校长教师配备的城乡差距、校际差距。
继续实施“三区”支教工作,进一步提升“三区”教师队伍建设质量。在实施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三区”支教、“银龄讲学计划”等工作中,向音体美等紧缺专业教师倾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15 号)进一步明确:
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办学实际,按照同层次学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校)原则,采取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等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动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结对帮扶,建立县域内工作目标同步、领导责任同步、工作职责同步、考核奖罚同步的帮扶机制,确保每所薄弱学校都有优质学校帮扶。各县市区每年选派一定数量业务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强化乡镇中心学校统筹、辐射和指导作用,推进乡镇中心学校和同乡镇的小规模学校一体化办学、协同式发展、综合性考评,实行中心学校校长负责制;将中心学校和小规模学校教师作为同一学校的教师“一并定岗、统筹使用、轮流任教”。统一中心学校和小规模学校课程设置、教学安排、教研活动和教师管理。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明确部分系列(专业)晋升职称基层工作经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职改办〔2020〕4 号)明确规定:
中小学教师系列晋升副高级职称须累计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其中至少有1年农村学校工作经历;晋升中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20〕31 号)明确规定:
促进教师交流。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改革。将乡镇中心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师作为同一学校的教师“一并定岗、统筹使用、轮流任教”。新选拔的乡镇中心学校校领导原则上应有乡村小规模学校的教学管理经历。音乐、体育、美术和外语等学科教师可实行走教,对乡村走教教师给予适当的差异化交通补助。将乡村小规模学校任教经历作为义务教育教师晋升职称的前提条件或加分项。有计划地安排城区教师到乡村小规模学校支教,有计划地安排年轻教师轮流到本乡镇小规模学校任教。
以上关于引导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的政策,有助于乡村教育拥有优质的教育资源,促进城乡教育的均衡发展,更好地解决教育公平问题。这些政策主要涉及:
①推进城镇与农村“校联体”建设,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或帮扶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②推动县域内的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
③强化乡镇中心学校的统筹、辐射和指导作用,推进乡镇中心学校和同乡镇的小规模学校一体化办学、协同式发展、综合性考评,实行中心学校校长负责制;将中心学校和小规模学校教师作为同一学校的教师“一并定岗、统筹使用、轮流任教”;推行实行学区(乡镇)内走教制度,尤其鼓励音乐、体育、美术和外语等学科教师实行走教,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给予相应补贴。
④进一步实施好“银龄讲学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募优秀校长、教师、教研员到县镇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讲学。
⑤城市中小学教师评聘中级职务应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评聘高级职务应累计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乡村学校教师评定为特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服务5年后方可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