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在1992年的《医疗保险结构法》中。该法律主要对全额报销的医疗保险制度作了重要调整,使保险公司、参保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医疗费用。1996年的《健康保险费豁免条例》主要针对住院和康复治疗的保险形式进行改革,提高了自费的比例。1998年的《增进法定医疗保险公司之间的团结法令》主要对医院的权利给予了限制,目的在于限制以创收性处方为盈利方式的医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