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7年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3.2007年的医疗 保险制度改革

以2007年4月1日实施《法定疾病保险——强化竞争法》为标志,德国开始了新一轮的医改。这次医改方案是大联合政府中两派政治力量妥协的产物。德国总理默克尔对大联合政府就医疗改革基本达成一致表示高兴并指出,通过医疗系统的结构性改革,国家将会节省大量资金。改革方案主要涉及:将医疗保障覆盖到全民;改善医疗服务的提供,注重用药的经济性,通过法律限定最高药价;成立一个国家性质的法定医疗保险机构联合会,目前的253个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将适当合并,实行自我管理;改革融资方式,创建卫生基金。

最为关键的是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设立一个健康基金。2006年健康基金的提出和建立体现了德国医疗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向基金积累过渡的趋势。2006年7月,德国政府就医疗保险改革达成一致,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设立一个健康基金。该基金成为新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自2008年起,德国公民每人每月所应缴纳的保险金将由法律规定,雇主和雇员维持现有的缴费比例。所有保险机构从该基金中获得相同的金额。但从现收现付制度过渡到基金积累制度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各医疗机构间的协调及基金的增值任务使真正实施这项医疗保险改革变得困难重重。同时,该计划还遭到了65%的德国公民的反对。在众多压力下,2006年9月6日德国政府决定将原定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改革推迟。2009年1月1日后,设立的法定医疗保险机构只能从这个基金中领取每个医疗参保人的统一数额的医疗保险费(约170欧元/月)。此外,从2011年1月起,医保费从占工资总额的14.9%上涨到15.5%。

总体上,德国新医改有如下特点:追求公平,对所有居民都进行强制性医疗保险,员工的医疗保险是由雇主提供,员工家人也能得到相应保险;强调效率,医疗服务领域引进更多的竞争机制,不管是私人的还是公共的医疗机构,都对所有人公开;讲究团结,建立一个公共医疗卫生基金,以统一全国范围内的法定医保费率,平衡人口不均衡地区的医疗费用风险;加强国家作用,也强调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