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2026年01月15日
(二)德国社会医疗
保险制度改革
1883年,德国通过了《疾病社会保险法》,标志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同时也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医疗保险制度的产生。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强制性的法定医疗保险为主、自愿性的私人保险为辅的医疗保险体系。医疗保险覆盖了90%的德国公民,法律规定所有就业人员必须投保法定或私人的医疗保险,参保人有权在二者之间自由选择。德国医疗保险分为法定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目前,德国约有250家公共医疗保险机构,其经办机构是德国疾病基金会。这是一个由国家法律监督、自行管理的机构。德国法律规定,凡是月收入低于4050欧元的就业人员必须投保法定医疗保险,高于这个界限或是公务员、自由职业者可选择私人医疗保险。私人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比法定医疗保险更全面。德国的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源于医疗保险费,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各支付50%,投保人的保费按收入高低决定,平均个人缴费占工资总额的13.9%(2007年),但私人保险公司可自己决定缴费比例。为解决德国统一后出现的参保人数大幅度上升、保险费入不敷出的矛盾,德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多次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目的是将医疗保险支出和保险费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见表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