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的承载群体
两周时期,宫廷乐舞承载群体有两个层面:一是宫廷的乐官以及身份地位低下的乐工舞人,即“师”“工”等人,他们的职责是乐舞的教习和传承;一是以乐舞作为个人修养(六艺之一)的贵族子弟,他们是周王朝统治集团的中坚力量,接受礼乐教育,表演乐舞,是为了参与周人的宗法礼乐统治。项阳认为,中国历史上的礼乐教育“国子、胄子参与和专业乐人承载属两个层面,国子受礼乐教育是培养其进入上层社会的必要手段,实施礼乐教育的乐师、乐工其自身的承载亦为教育所得,只不过两者之间目的性上有着相当差异:国子习礼乐为进入社会提高素养的全面意义,而乐工们则是因应礼制仪式等多种需求作为一种职业行为的意义,同习礼乐目的性却截然不同”。[57]《大武》为西周宫廷六代乐舞之一,其承载群体亦是如此。《周礼·春官·大司乐》曰:
“国子”,即“公卿大夫子弟”。此外,“世子”,即王室子弟或诸侯的嫡长子,也会参与六代乐舞的表演。《礼记·王制》曰:“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适(嫡)子,国之俊选,皆造焉。”[59]“国之俊选”,是指这些贵族子弟中身体、容貌端俊者。《后汉书·百官二》“大予乐令”条下注引《汉官》曰:“汉大乐律:卑者之子不得舞宗庙之酎,除吏二千石到六百石及关内候到五大夫子,取适子高五尺已上,年十二到三十,颜色和,身体修治者以为舞人。”[60]以上均为《大武》“国子”层面的承载者。至于“有司”(乐官、师)以及“工”层面的承载者,《礼记·乐记》有载:“子曰:‘若非《武》音,则何音也?’对曰:‘有司失其传也。若非有司失其传,则武王之志荒矣。’”[61]“有司失其传”,表明乐官及乐工承载《大武》之事实。
以上我们从音乐体制、乐章歌辞、表演形态、用乐功能和承载群体五个层面对《大武》做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可知,《大武》是一种群体性承载(国子、乐官及乐工)的大型多段体乐舞,既有器乐演奏,又有乐舞表演和人声歌唱,具有歌、舞、乐三位一体的表现形态;从音乐体制和表现形态看,其与汉魏以降的大曲存在诸多相通性,因此我们称其为大曲的形式;从用乐功能看,多运用于国家礼制仪式,因此称其为礼乐大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