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俗乐大曲结构术语考释之三——“趋”或“乱”
十五首大曲六首有“趋”,一首有“乱”,两者共占总数的近二分之一,除《艳歌罗敷行·罗敷》有“趋”无辞外,余下均有辞。杨荫浏认为:“‘乱’在大曲中比较少见,它可能是‘趋’的另一名称——对歌曲的同一部分,可以从歌舞音乐的角度称之为‘趋’,亦可以从一般歌唱音乐的角度称之为‘乱’。”[75]吴钊的观点类似,他认为:“‘乱’的音乐,大都紧张而热烈,可能没有舞蹈与它配合。‘趋’可能专指舞蹈而言。”[76]下文拟结合前人研究对“趋”与“乱”之异同及相互关系进行探讨。总体而言,“趋”与“乱”的共性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在音乐结构上,两者均位于大型音乐末尾。由前文可知,“乱”始见于《诗经·商颂·那》,其后在《诗经》“二南”、《大武》《楚辞》及汉乐府等音乐中均有之,除了礼乐大曲《大武》两次出现“乱”,其中一次位于乐曲中间外,其余的“乱”均位于音乐末尾部分,而且这些音乐均为大型多段体、多乐章的形式;现存六首有“趋”的大曲,“趋”均位于大曲末尾部分,这六首大曲均是多段体。先秦歌诗与汉魏六朝乐府不见一段体、单乐章作品具有“趋”或“乱”之结构。可见,“趋”与“乱”均位于乐曲末尾,是大型音乐特有的结构部分。
第二,在音乐性格上,两者均是快速的音乐部分。《乐记·魏文侯》曰:“今夫古乐,近旅退旅,和正以广,弦匏笙簧,会守拊鼓,始奏以文,复乱以武。治乱以相,讯急以雅。”疏曰:“雅,乐器名也,舞者讯急,奏此雅器以节之。”[77]徐嘉瑞认为:“乱是音乐的尾声,而‘讯’是尾声中最急的一段,也好像是唐代大曲入破至杀袞一段,音节最急。”[78]既然“乱”与“讯”均表示音乐迅疾之义,因此,屈原《楚辞》作品中经常出现的“乱曰”,在贾谊所写的《吊屈原赋》中又写作“讯曰”。“趋”,本义为“迅速”之义。《礼记·曲礼上》曰:“遭先生于道,趋而进,正立拱手。”孔疏:“趋,疾也。拱手见师而起敬。”[79]《释名》曰:“疾行曰趋。”[80]作为音乐结构术语,“趋”则指快速的音乐。明何良俊《四友斋丛说·词曲》曰:“曲至紧板,即古乐府所谓趋,趋者,促也。”[81]丘琼荪说:“趋,此犹唐大曲中之彻。有音乐,有歌,且合舞,一如正曲。惟歌舞进行时,较正曲为快速。趋,促也。《乐记》:‘卫音趋数烦志。’郑注:‘趋数,读为促速。’正曲子为慢曲子,趋为急曲子,因其为急曲子,故名为趋(促)。”[82]可见,“趋”与“乱”在音乐性格上相同,均是快速的音乐部分。
第三,在乐辞创作上,两者均是由乐人“宰割、拼凑”形成。大曲中的“趋”辞,非“本辞”固有,多为乐人“宰割”文辞,“拼凑”而成。如《步出夏门行·夏门》,其“趋”辞“乌鹊南飞,绕树三匝,何枝可依”,完全套用武帝曹操《短歌行》中同样的诗句,末尾的“月盈则冲,华不再繁,古来之说,嗟哉一言”[83]是“宰割”魏文帝《丹霞蔽日行》中的诗句。又如《艳歌何尝·白鹄》,其“趋”辞为:“念与君离别,气结不能言。各各重自爱,远道归还难。妾当守空房,闭门下重关。若生当相见,亡者会黄泉。今日乐相乐,延年万岁期。”[84]汉乐府《飞鹄行》古辞并没有“趋”这部分歌辞,可知此处的“趋”辞也是“拼凑”而成。大曲《满歌行·为乐》与《艳歌何尝·白鹄》情况相同,“本辞”无“趋”,大曲有“趋”辞。“趋”辞的“宰割、拼凑”性质,还表现在某些“趋”辞在不同大曲辞中的多次运用。清人毛先舒《诗辨抵》卷一《总论》云:“古乐府掉尾多用‘今日乐相乐,延年万岁期’,又‘延年寿千秋’,又‘别后莫相忘’等语,有与上意绝不相蒙者。此非作者本词所有,盖是歌工承袭为祝颂好语,随词谱入,奏于曲终耳。”[85]如“今日乐相乐,延年万岁期”类似歌辞同见于《艳歌何尝·白鹄》和《白头吟》即是如此。这些均表明,“趋”非“本辞”固有,是乐人“宰割”其他歌诗“拼凑”于“本辞”之后进行表演的部分。
大曲的“乱”辞亦如此。大曲有“乱”辞的仅《白头吟》一曲,《乐府诗集》引《宋书·乐志》曰:“《白头吟》一曲有乱。”但《乐府诗集》与《宋书·乐志》所载《白头吟》均未见“乱。”丘琼荪认为“龁如五马噉萁,川上高士嬉,今日相对乐,延年万岁期”即是《白头吟》的“乱”,这“乱”辞的文义和上文不相接,不是歌词本身原有的,是乐人“宰割、拼凑”形成的。[86]又逯钦立云:“割辞成曲,不问文义,是固古辞之特色矣”,“乐辞之分拼离合,皆曾见之汉武一朝,则凡古辞杂凑之曲,必并出当时伶工之手,此其重在音律不问文义,固汉曲之特色,其不始于曹魏明矣”。[87]由此可知,大曲的“乱”与“趋”均非乐府本辞固有,而是由乐人为了入乐演唱表演在音乐上进行的改编与创制。此外,除《白头吟》外,现存汉魏六朝乐府有“乱”的歌诗,其“乱”辞均是歌诗固有的本辞,非“宰割、拼凑”形成。例如:相和歌瑟调曲《妇病行》《孤儿行》与魏陈思王《鼙舞歌》之《灵芝篇》《孟冬篇》,晋《宣武舞歌》之《穷武篇》(《安台行乱》第四)。《妇病行》《孤儿行》是乐府古辞,非大曲形式;魏《鼙舞歌》之《灵芝篇》《孟冬篇》和晋《宣武舞歌》之《穷武篇》(《安台行乱》第四),分别是魏陈思王和晋傅玄拟作。它们的“乱”辞均是“本辞”(固有的辞),均非乐工“宰割”词调“拼凑”而成。因此,我们或许可以推断,大曲的“趋”与“乱”均是乐人模仿乐府本辞之“乱”“宰割、拼凑”形成,它们不是歌诗本身固有,而是专业乐人群体的改编与创造。大曲的形成经过了乐人群体的专业化创作,是专业的、创造性的音乐,并非如汉乐府民歌本辞性质的“原生态”音乐。(https://www.daowen.com)
以上是“趋”与“乱”在结构位置、音乐性格和乐辞创作方面存在的共同之处,它们之间的不同也是客观存在的。大曲用“趋”则不用“乱”,用“乱”者不用“趋”,“趋”与“乱”在一曲中不兼用;“趋”只用于大曲形式,“乱”除了用于《白头吟》大曲外,其他有“乱”的歌诗虽然都是多段体的形式,但均不是大曲的形态,这表明“趋”与“乱”之间存在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音乐表现形式方面。乐人“宰割、拼凑”的乐辞,同置于乐曲末尾,音乐性格相似,却使用了不同的音乐术语,这表明大曲的“乱”与“趋”或许正如杨荫浏、吴钊所言,在表演方式、表现形态方面存在差异。换言之,乐人模仿乐府本辞之“乱”“宰割、拼凑”乐辞,当用于合乐演唱时,“宰割、拼凑”部分称之为“乱”,当有舞蹈表演时称之为“趋”。
第二,“乱”形成在前,先秦已有,“趋”形成在后,因此也可以说,“趋”是“乱”的发展演化形式。十五首大曲六首有“趋”,一首有“乱”,既表明“乱”逐渐被“趋”取代的发展趋势,又表明“趋”比“乱”对于大曲的意义大。
综上述之,“趋”与“乱”是魏晋俗乐大曲末尾的快速音乐部分;它们是乐人模仿乐府本辞之“乱”“宰割、拼凑”形成;合乐歌唱为“乱”,舞蹈表演为“趋”;“趋”是“乱”的发展演化形式,“趋”比“乱”对于大曲的意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