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判断的阶段
个体对公正的理解及其理解水平的提高要经过一个顺序不变的发展阶段。在1957年,我们开始测验一组10岁至16岁的72个男孩的道德判断情况,方法是提出包含着道德两难的问题要求儿童予以回答。一个典型的问题是为了救一个垂死的妇人而去偷窃药品。药品的发明者要以十倍于药品成本的价格出卖之。这个妇人的丈夫无法积足这笔钱,而制药商又不肯降价出售或让买者延迟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她的丈夫怎么办?根据测验中儿童的回答,我们划分了道德判断发展的六个基本类型。我们发现,它们是对应于道德发展的各个阶段的。
这些阶段是:
1.以惩罚和奖励为定向,并且服从于体力和物质上的力量。
2.以对人类关系的工具性观点和享乐主义为定向。开始有了互惠的概念,但是强调恩惠的互换,“你替我抓背,我也帮你抓背”。
3.以“好孩子”为定向;重视社会的期望,获得他直接所在的团体的赞赏;道德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决定的。
4.以权威、法律和义务为定向,维护固定的秩序,而不管是社会秩序还是宗教秩序,因为它们被看作是首要的价值。
5.以社会契约为定向,但这是在通过民主方式建立起来的秩序内强调平等和相互间的义务,可以用美国的官方道德为例子。
6.以逻辑综合性和普遍性的个人良心为原则的道德,最高的价值在于人类的生命、平等和尊严。(https://www.daowen.com)
“道德判断主要是一种理性运算的功能,属于情感方面的因素……会进入其中,但道德情境的理解取决于……判断的个体。”
阶段并不是由特定的观点或判断限定的,而是由于关于道德的思维方式和道德选择的依据决定的。阶段1和阶段2是年幼儿童和违法者的典型特征,这些人可称为“前道德的”人,因为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自我利益和物质上的考虑来作出选择的。以团体为定向的阶段3和阶段4是“习俗的”阶段,绝大部分成人是在这一水平上进行道德判断的。最后的“有原则的”阶段是成人中的20%至25%的人所具有的特征,也许只有5%至10%的人能达到阶段6。
每一个阶段本身是以进入道德决定的价值和问题决定的。以生命的价值为例,在阶段1,生命是从当事人的力量和财产的角度上理解的;在阶段2,生命的价值在于满足当事人或他人的需要;在阶段3,生命是从个人对别人的关系以及别人对他的评价的角度上理解的;在阶段4,生命是从社会法则和宗教戒律上理解的。只有到了第6阶段,除了所有其他方面的考虑之外,每个人的生命才被认为是具有内在的价值。
例如,要求10岁的汤姆回答,“最好是救一个重要的人物,还是救一群不重要的人?”他答道:“救那些不重要的人,因为一个人只有一所房子和一些家具;但一群人有许多家具,而且这些人中有的可能有不少钱,但别人并不知道。”汤姆的思维是阶段1的水平,这并不是因为他作了一个对的或错的回答,而是因为他在混淆生命价值与财产价值时表现出来的思维的不成熟。决定道德判断阶段的另一因素是道德行为的动机。在最低的发展阶段中,个体的行为竭力避免惩罚,并力求利益上的交换;在最高阶段上,行为是避免自我谴责。在这方面,阶段2的思维明显表现于13岁的吉米的回答中,吉米被要求回答一个儿童是否应把他一个兄弟的不端行为告诉他父亲。他回答说:“我想他应该保密,因为他也会这样去其他地方玩的,如果他告亚历山克的密,那么亚历山克也会告他的密”。一个阶段3的儿童对此的回答可能是,吉米应该告诉他父亲以求得父亲对他的信任,或者是,吉米不应该告诉他父亲,亚历山克就会信任他。
大多数人在运用他们专一的一种思维类型时表现出很大的一致性。个体的道德陈述大约有50%是符合占优势的发展阶段的,其余的部分一般也处于相邻的前后阶段中。思维的阶段通常是不变的,而不管被给予的两难题材的内容是什么——一个前道德水平的违法者会以同样的方式看待所有规则,而不管它们是社会规则还是他所处的犯罪团体内的规则,他在这两种情形中遵守规则只是为了避免受到惩罚。
道德发展的类似阶段也可在其他文化中发现,尽管在某些地区的平均发展要比另一地区快一些。我们测验了美国、英国、墨西哥、东京、台湾和马来西亚的青少年,查明了以同样发展顺序出现的同样的思维类型。例如,在台湾的一个村庄中,一个前青春期的男孩被问到,一个人是否偷窃食物以救他将要饿死的妻子,典型的回答是:“他应该偷,否则,他将要为他的妻子花费一大笔葬礼费用。”一个同样年龄的马来西亚儿童似乎会这样回答:“他应该偷,因为他需要她活着为他做饭。”葬礼在马来西亚比起台湾是不大受重视的,因此,回答中的文化方面的内容有了变化,但是,阶段2的少年的判断定向仍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