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判断的基本概念
Ⅰ.方式:几种道德判断的基本方式。
A.关于行为的正确性和义务的判断。
1.对:关于对和错的判断。
2.权利:关于拥有某种权利的判断。
3.义务:关于职责和义务的判断。
B.关于功过或行为的道德价值的判断。
1.责任:关于一个人是否对各种后果负有责任的判断。
2.义务:关于一个人是否对他的行为负有责任的判断。
3.谴责:关于奖赏和责备的判断。
C.关于规范、目的和团体的价值和真理性的判断,特定行为除外。
1.价值和真理:关于个人、社会或目的的价值和真理性的判断,对某种行为的奖赏除外。
2.愿望:陈述个人的愿望和爱好。
3.真理:关于真理性或社会价值的定义的实在性的判断。
4.正当:通过一种规范或价值的作用、来源、清晰度等等来证明其正当。
Ⅱ.要素:决定一种行为、行为者、或消极或积极的价值规范和道德行为的终极目的或原则的那些需要考虑的基本方面。
A.个人目的、将来利益和个人的完善。
1.精打细算:自我享乐的或考虑对个人的利益后果,包括考虑惩罚或内疚。
2.自我完善和美德:自我实现和美德方面的考虑是高于享乐主义的考虑的。
3.社会利益: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4.爱:对爱的关心是高于或脱离于另一种利益而考虑的。
B.个人和规则的过去由来和现在的权威。
1.个人的权威。
2.社会秩序和舆论。
C.公正:在规定一个个人或另一个个人的要求的那种行为之间的相称的理想关系。
1.基本的自由。
2.平等和公道。
3.互惠、契约和信任。
Ⅲ.问题、风俗和规范。
A.社会规则。
1.法律。
2.道德和习俗的规则。
3.宗教规则。
4.道德、法律和宗教的相互关系。
B.自我、理想的自我和良心。
1.良心、内疚和谴责的概念。
2.品德优良的人或理想的自我概念。
3.决断或解决相冲突的义务的方式的概念。
4.道德与决断的相对与绝对的概念。
C.充当助人的角色,包括合作、助人和同情(对合作的特殊职责感)。
1.一般的对其他公民的义务角色(例如,邻居)。
2.合作的角色(例如,在工作中的伙伴关系)。
3.个人的角色(例如,家庭和朋友)。
D.权威问题和角色,政府的角色。
1.政府。
2.在工作和类似情形中的权威角色。(https://www.daowen.com)
3.家庭中的个人权威。
E.公民自由:公正是摆脱了强制的自由,是机会的均等。
1.摆脱政府限制的自由的权威。
2.工作、居住条件等方面的均等机会的权利。
3.在法律制约下的正当的行动的权利。
F.契约、诺言和互惠:公正是一个人用以约束他自己或他人行为的方式。
1.社会契约。
2.经济和业务契约。
3.家庭内部或密切的社会关系和朋友之间的契约和信任。
G.惩罚性公正:惩罚制度。
1.合法的惩罚和法律。
2.合法的惩罚和它的基本目的。
3.家庭中的惩罚。
H.生命是一种价值和一种权利。
I.财产。
J.真理。
K.自我和性爱。
我们的研究不仅表明这些相同的基本道德概念在每一种文化中都被运用,而且也表明在不同的文化中它们的发展阶段是相同的,在某一时期处于某一阶段,而且总是以相同的顺序前进的。发展性的变化意味着,运动是以某种顺序向前发展并且不会跳跃发展的步骤的。这种阶段的概念的基本含义是,一系列阶段组成一种恒定不变的发展性顺序。顺序之恒定不变是因为每一阶段都来自先前阶段并为后一阶段作好了准备。当然,儿童可能以不同速度通过这些阶段,也可以发现儿童正处于某一特定阶段的一半和一半以上的水平。某个人可以停留在任何特定阶段和任何年龄,但是,如果他继续发展,就必定按这些步骤前进。习俗水平(阶段3—4)的道德推理类型决不会在前习俗水平的阶段1和阶段2之前发生,没有一个处于阶段4的成人经历过阶段6的发展,而所有阶段6的成人必定是通过了阶段4的。
在我们的追踪研究中记载的两个男孩的一步一步的运动可以阐明这一点。我们将讨论的例子涉及儿童对生命的价值的看法。在我们的交谈和道德讨论中,下述两难问题被用来揭示个人关于生命价值的思想:
这种药并无效果,又没有其他已知的办法可以医治和挽救海因茨的妻子,医生知道她只有6个月的生命了。她处于巨大的痛苦之中,而且是如此的虚弱,以致只要用一剂像乙醚或吗啡之类的止痛药就可以使她迅速死去。她痛得昏迷和近乎发狂了。在她宁静一点的时候,她请求医生给她足够的乙醚让她自杀。她说,她痛苦得受不了,反正几个月内也要死的,不如让她早些死。
这个医生应不应该答应她的要求,给她药让她自杀?为什么?
现在假定这个两难问题给你的班级。什么样的回答可以构成一个成熟的生命价值的概念?当然不是我们说的那个四岁的素食主义者的回答,因为他将海豹的生命同人的生命混同起来了。然而,我们又发现,汤米,一个10岁的聪明男孩,也作出一种基于类似混淆的判断。当他被要求回答“救一个重要人物的生命好些还是救一群不重要的人更好些”这样一个问题时,这种混淆显得更加明显了。他回答说:
救所有这些不重要的人,因为一个人只有一所房子,也许还有一些家具,但一群人就有许多家具,而且这些穷人中的一些人也许有不少钱,但人们并不注意他。
当汤米考虑生命的价值时,他将它与家具的价值混同起来了。这是典型的阶段1的思维,它将生命的价值同物质目的或物质力量混同起来了,当汤米发展到阶段2时,他就能区别物质目的的价值与个人的需要与要求了,但此时仍将生命的价值与个人的愿望或意向混在一起。在13岁时,汤米就这种为减少患者痛苦而给予药物让其自杀的做法发表看法说:
但是他的丈夫不愿意他的妻子死去,他妻子不像一个动物。如果一个小动物死了,你没有它也能活下去,因为它不是你真正必需的东西。当然,你可以娶一个新的妻子,但她并不真正如你以前的妻子。
汤米的回答是阶段2的,这部分是因为他已经认识到这个妇人的生命的价值取决于她对她丈夫的工具性价值,她的丈夫无法像对待一个小动物那么容易地用其他东西来代替她。
当汤米16岁时,他对同一问题作出了如下回答:
自杀对她自己说来也许是最好的选择,但对她的丈夫却不是如此。因为这是一条人命,不是一只动物。一个人对于家庭的关系和一个人与一只动物的关系是不同的。你可能喜欢一只狗,但这和你喜欢你所认识的一个人是完全不同的。
此时,汤米已经从第二阶段的工具性观点发展到第三阶段的观点了,这种观点已认识到这个丈夫所具有的一种为人类特有的移情作用和对他家庭中某些成员的爱。在第三阶段,我们看到儿童已开始考虑规则和习俗的期望。然而,正如我们可从汤米的阶段3回答上可以看出的,这种思维方式还没有将任何关于这个妇女生命的普遍的人类价值作为其基础,即使她没有丈夫,或者她的丈夫不爱她,这种基础也是成立的。
这样,在10岁至16岁期间,汤米一步步地通过一个个阶段而得到了发展,尽管聪明的汤米(智商为120分)在道德判断方面的发展是慢的。让我们以另一个男孩理查德为例说明通过同样的三个步骤的有顺序的发展。在14岁时,理查德针对同一事情说:“如果她要求自杀,责任的确属于她自己。她处于这种巨大的痛苦之中,这完全和人们为使动物不致痛苦而总是杀掉它是同样的。”总的说来,这种对生命价值的概念处于第二和第三阶段之间。到了16岁时,理查德说:“决定谁应该死去谁应该活着,这不是人的权利或特权,上帝将生命给予地球上的每一个人,而你却把直接来自于上帝的东西从那个人身上夺走……当你在杀害一个人时,你几乎就是在破坏上帝的一个组成部分。”
理查德表现了一种阶段4的生命概念,他根据人的生命在绝对的道德或宗教秩序中的地位而将其看作神圣的东西。人类生命的价值是普遍的,但是,它们以某些其他东西为依据,它依据对上帝或上帝权威的尊敬,它还不是一种自主的人类价值。在这个阶段,道德价值仍是用由固定的规则、法律和权威所维护的一种习俗秩序来解释的。
尽管理查德在阶段4混淆了生命的价值与权威的价值,但随着他的长大,他开始对此作出区分了。这可以在他20岁时所作的回答中看到:
这是她自己的选择。我认为,作为一个人,她就有某些求生的权利和特权。我是一个人,并且有求生的欲望,我想其他任何人也都是这样的。你有一个以你为中心的世界,而且其他人也都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都是平等的。
理查德的回答显然属于阶段5,在这里,生命的价值是根据人们在相互依存的关系中具有平等普遍的人权这个意义来理解的,同时也考虑其功用或利益后果。在24岁时,理查德说:
一个人的生命,无论是谁的生命,都优越于任何其他道德价值或法律价值。一个人的生命具有内在的价值,而不管某个特定的个人是否重视它。某个个人的价值处于中心的位置,在这里,公正与爱的原则对于一切人类关系而言都是有规范性的。
这个年轻人的思想达到了阶段6。他对作为一个个人的人表示了普遍平等的尊重,因而他将人类生命的价值视作是绝对的。他按一定顺序一步一步地发展,最后达到顶峰,即把人类生命看作是核心的价值,这种价值既不依赖也不来自于社会权威或神的权威。
将生命的概念发展到有原则的水平(阶段5和阶段6)的需要看起来是抽象的,因为个人情感和社会惯例或习俗通常就是关心生命的足够动因。不过,个人常常遇到复杂的道德两难问题以致无法运用阶段3和阶段4的平等和生命价值的定义来解决。读者也许意识到,在许多情形中,习俗的定义是不合适的。这种情形的一个例子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整个日耳曼民族都同意消灭成千上万的其他民族的公民的法令。最近的一个例子是,美国士兵在南越的梅莱村(My Lai in South Vietnam)屠杀了大批平民。我们访问了在那次屠杀中拒绝向任何平民开枪的一个士兵,他对梅莱事件及其他道德冲突的情形的思考达到了有原则的水平。参与梅莱事件的其他士兵的共同看法显示出他们处于习俗的道德判断水平。他们的理由是,他们必须服从指挥官的命令开枪射击平民。
我们也在道德思维处于习俗水平或有原则水平的高中学生中讨论过梅莱屠杀事件。处于习俗水平的许多学生觉得,对那些士兵来说,杀害非武装的平民是不错的,因为他们是为执行命令而这样做的,因为他们要为被杀害的伙伴报仇,还因为这是在他们的国家正在与一个敌国作战的情形下做的。那些处于有原则水平的高中学生相信,杀害非武装的无辜平民在任何情形下都是错误的,即使是当权威命令去这样做时也同样是错误的。他们相信,每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拒绝一个侵犯道德原则的命令。
我们在不同文化中所做的这些研究表明,道德发展的阶段是普遍的。来自这些文化的研究成果现表示在图1和图2(略)中。图1表明美国、中国台湾和墨西哥城市中产阶层男孩的年龄趋势。在每种文化的10岁年龄这一栏中,每一个阶段得到运用的顺序与各个阶段的难度或成熟程度的顺序相同。在美国,16岁这一栏的顺序是相反的,即从最高阶段起到最低阶段,只是阶段6仍然很少使用。在13岁时,阶段3(好男孩的中间阶段)用得最多。墨西哥和中国台湾的结果也同样,只是发展的速度略慢一些。最引人注目的特征是,阶段5思维的运用在美国16岁儿童中比墨西哥和中国台湾同龄儿童多得多。不过,阶段5思维也出现在其他国家,因此,正如我们所知的,它不是一种纯粹的美国民主的产物。图2表明两个偏僻村庄的类似情形,一个是尤卡坦,一个在东京。尽管习俗的道德思维(阶段3和阶段4)在10岁至16岁期间持续地增长,但到16岁时,它仍然没有达到对前道德思维(阶段1和阶段2)占明显优势的地位。总的说来,阶段5和阶段6的思维在这组对象中没有出现。城市低收入阶层的儿童组的发展情形介于中产阶层儿童和农村儿童之间。
我们也发现,这种顺序并不取决于人们特定的宗教信仰,它完全不依赖于任何宗教信念:在基督教徒、新教徒、犹太教徒、佛教徒、穆斯林教徒和无神论者之间并没有发现明显的差异。儿童在宗教方面的道德价值似乎也经过了同他们的一般道德价值同样的发展阶段。例如,一个阶段2的儿童会说:“你对上帝好,上帝将会对你好。”
在讨论伦理相对性和普遍性这些问题时,必须将由个人或社会所持的基本的道德的价值与非道德的价值区别开来。例如,一个人类学家观察了中国台湾儿童和美国儿童对道德问题的不同反应后也许会得到结论说,他们为我们的价值是不同的这一命题提供了证据,这是因为我们来自不同的文化环境。这个人类学家也许会注意到,那个台湾儿童说,一个丈夫应该去偷药医治垂死的妻子(当他无法用其他方式得到这种药时),“因为,如果她死了,他就必须支付她的安葬费,那会花去一大笔钱的”。美国男孩却不是以这种方式回答的。10岁的汤米主张偷药是因为:“她也许是一个像贝因·洛丝那样重要的女士,她做了国旗。”我们也记得,汤米还说过,救许多人的生命比救一个重要人物好一些,“因为一个人只有一所房子,而一大群人有许多家具”。
这个人类学家也许会说,这个中国台湾儿童的思维反映了崇尚“厚葬”这一典型的中国价值观,而这个美国儿童则将“国旗”、“母亲”和“家具”这许多美国价值观结合起来了。从道德发展的观点看,价值观中的这些文化差异是无足轻重的。首要的道德实在是,所有这些儿童都将这个妇女的生命的价值归结为具体的金钱或其他物质价值。这种实用主义,通常被当作美国人的典型的价值趋向,是一种普遍的道德思维方式,即我们所说的道德的第二阶段。
大多数被用来支持伦理相对论的证据通常是表面的或特殊的价值,例如在评价隆重的葬礼(中国台湾)以及与其相对的大量家具(美国)时的差异。换句稍稍不同的话说,在基本的道德价值中的各种差异是根据对各种习俗的不同观察中推论出来的。然而,习俗的不同并没有直接告诉我们在基本的道德价值中的各种差异。为了检查道德价值,我们必须同各种文化背景中的人谈话,了解他们以什么价值指导和证实特定的习俗的行为方式。我们自己的各种研究在这方面作了系统的交互文化的探讨,并且得出了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结果。如果我们研究一般的道德价值,即在人们如何作出道德判断的意义上而不是在道德推理的内容上研究道德价值,我们就会发现在每一个文化中有相同的推理形式。
总之,有普遍的人类道德思维的方式或原则,它们是通过一个恒定不变的顺序发展起来的。此外,存在着较特殊的道德信念方面的差异,它们是由文化的不同或各个个体的不同情形决定的,并因此存在着内容上的相对性。在基本的结构或道德思维中看到的那些差异就是成熟和发展上的差异。因此,教师可以将道德发展的目的定作对道德发展的促进。这种对发展的促进并不是灌输,而是促进儿童以一种自然前进的顺序向前发展。不过,为了更深刻地理解道德教育的这种发展性目的,我们必须探讨成熟的道德思维和道德行为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