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的道德原则的性质
我们提出,发展性的道德教育方法是尊重儿童权利的,这是因为,成熟的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原则,而儿童的权利又是以公正原则为基础的。不过,我们必须阐明公正原则的性质及其发展,因为,像原则和公正这类词曾经在许多不同的含糊和相互冲突的意义上被运用。通过对公正概念的澄清,我们就可以阐明道德教育可以处理各种成见问题的根本基础。许多学校耗费了大量精力试图改变儿童的各种成见态度或对社会、宗教和种族团体的随意厌恶,但这是对道德教育任务的一种消极看法,并且由于它试图消除儿童的某些态度,而在精神实质和方法上就是灌输性的。对道德教育的一种积极的看法应包括发展与成规行为不相符的公正原则。当然,个人情感方面的成见因素是存在的,但不用成熟的公正原则就得不到说明。根据道德的和公众的观点看,公正的要素是最为重要的。
我们在前文讨论了那个妇女的生命的价值,这个例子说明了一个道德价值通过那种发展性的顺序向前发展直至达到阶段6的形式,从阶段6的角度说,生命的价值被看作是普遍的和独立于评价这种生命的那个个人的任何关系(或利益)的。我们集中于生命的价值是因为在那些意识不到生命的普遍性价值的人中是直接明显地缺乏道德上的某些要素的。不过,生命的价值也不是一种道德原则的一个较好的直接例子。在完全成熟的思维中,生命的价值,从它的所有具体的和压倒性的优先位置上说,只是那种更普遍的人类利益,特别是公正的道德原则的一个例子。甚至成熟程度很高的和有原则的道德教育家在他们自己的道德思维和他们所教育的儿童的道德思维中也经常意识不到公正原则的首要性。因为成人施与儿童的大多数不公正待遇被说成是为了儿童或团体的利益所做的,因此,强调公正对任何有关道德教育的其他原则所具有的优先地位是重要的。在最近的道德教育家中最令人鼓舞和最有效的人就是小马丁·路德·金,因为他为人们提供了深刻的道德指导,正如他说的一样,“我是公正的主要鼓吹手”。要探索马丁·路德·金为保卫公正而运用的非暴力反抗的含义,我们必须以这种观点来探讨我们所说的阶段。我们所举的各个阶段的各种反应的例子可以为教师们阐明在当前关于“法律和秩序”对“公正”这一论题上的热烈争论中的成熟水平。这些反应来自我们的追踪研究中所运用过的下列两难问题:
在南北战争之前,我国有允许蓄奴的法律,根据这个法律,如果一个奴隶逃跑了,他必须像一匹脱缰的马一样被送还他的主人。一些不信仰蓄奴制的人违反这个法律,把逃亡奴隶藏起来,帮助他们逃跑。他们的做法是对还是错?
一个出身中产阶层的聪明的男孩约翰尼(Johnny)在他10岁时以这种方式回答了这个问题:
他们做错了,因为这个奴隶是私自逃跑的,正如奴隶们自己试图做的那样,他们正是在试图使奴隶逃跑。
当问他“奴隶制是对的还是错的”问题时,他回答说:有点错,但是,奴隶们并不这样坏,因为他们不能做所有那些繁重的工作。
约翰尼的回答反映了阶段1的惩罚和服从的定向。违反法律是错的,而且作为一个奴隶的“恶习”影响了他的救护者。根据他的定向,违反一个要求归还逃亡奴隶的法律应该受到同违反禁止蓄奴的法律一样的审判。
三年以后,要求约翰尼回答同样的问题,他的回答表现出阶段2的工具性的相对论特征。他说:
他们应该帮奴隶逃跑,因为他们完全反对蓄奴制。(美国)南方人赞成蓄奴制是因为他们有很大的种植园;北方人反对蓄奴制是因为他们有大工厂,他们需要人们工作,并由他们支付工资。因此,北方人认为是对的,而南方人却不赞成。
如果一个人反对奴隶制,并且可能喜欢奴隶或可能不喜欢奴隶主。对他来说,如果愿意,并且假定他不会被捕的话,那么就可以破坏这种法律。如果这些奴隶处于苦难之中,并且其中有人是你曾经结交的朋友,那么,如果你真的爱他,这样做可能是对的。
在最后的这段话中,约翰尼的看法改变表明他已达到以团体赞同、人与人的情感关系和互助为定向的阶段3了。这种阶段3的态度并不限于帮助一个奴隶获得自由,任何包含着获得或失去团体赞同和人际感情因素的情形都可以用类似的方式来判断。
当约翰尼19岁进大学后,他达到了阶段4(以维护规则和权利的一种社会等级为定向)。他说:
我认为他们是做得对的。我憎恨一个人统治另一个人这种蓄奴制的实际情形。他们过分苛刻地强迫奴隶,而奴隶却得不到任何报酬。违反法律是不对的。法律是由人民制订的。但如果你觉得它是错的,就可以违反它。如果五万人破坏了这种法律,你能将五万人都投入监狱吗?有可能五万人都错了吗?
约翰尼在此既考虑了蓄奴制本身的理由和错误,也考虑到要服从法律,然而他没有看到,除了从一种不平等的经济关系(工作得多而没有获得报酬)方面看蓄奴制所有的错误之处,还应从平等的人权的意义上(即在断定蓄奴制错误的客观原则的意义上)看到蓄奴制存在的错误。就蓄奴制来说,约翰尼的回答中的内容是与一种基于平等人权的回答的内容一样的。但是,在另外的情形下,这种思维方式不会引出“公正的”态度。他从获得劳动所得成果的角度来理解权利的观点,使他在关于学校实行种族平等的问题上有如下看法:
许多黑人现在正是靠公民权利生活的。你仅仅获得你所需要的,并且是你要为之付出努力的那一份教育,这不是由其他什么人给予的,你不是从其他任何人那里获得这一点的。(https://www.daowen.com)
在一种意义上,约翰尼的思维发展包含着认为那些奴隶也同样是他的同胞这一不断增长着的认识。从把奴隶看作是低级卑贱的人开始(在10岁),约翰尼在19岁时已将他们看作是拥有某种权利的。但是很显然,他们没有完全理解奴隶制的不公正性质,因为他关于权利的唯一概念就是一个人应得到他所挣得的成果,这一概念曾被轻易地用来为一种实行种族隔离政策的社会作辩护。约翰不仅不能把黑人权利建立在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而且也不以公正原则作为尊重法律的基础。对他来说,尊重法律就是尊重多数人的意见。但是,如果五万人破坏了某种法律,难道五万人都可能错了吗?当他根据这种占优势力量的观点考虑问题时,这五万人是以公民权利的名义还是三K党的名义在破坏某种法律,他认为这是没有什么差别的。
到25岁时,约翰尼的道德思维可望达到阶段5(对社会契约的墨守成规的态度),并在考虑非暴力反抗的合法性时能区别多数人的舆论与公正的原则。这里不再继续运用我们的研究对象作为例子,让我们举一些苏格拉底的话来表明阶段5的思维。在下列选自《克利佗篇》(Crito)节录中,苏格拉底解释他为什么拒绝通过克利佗安排的逃跑机会来挽救自己的生命。
一个人应该实现他的所有诺言吗?苏格拉底这样问。然后他考虑到这种做法的后果。假定雅典的法律和宪法摆在我面前,并且问我:苏格拉底,你能否认你打算尽可能通过这种行动的力量试图毁坏我们(法律)吗?……你能设想,如果这种由城邦宣布的合法决断遭到私人的废弃和破坏的话,一个城邦还能继续生存下来吗?……在早先,你作出过一种完全不同的高贵的表白,即,如果你必须死的话……现在你又表现为无视你早先的表白,并且不尊重我们(法律),试图逃跑而不顾你曾承认你将遵奉契约作为我们城邦的一员生活。当我们说你已经在实际上,如果不是在口头上的话,同意作为一个服从我们(法律)的公民生活时,我们说的不是事实吗?因此,这一点是事实:你正在破坏你与我们(法律)在自愿和理智的前提下制订的契约。你已经在这里生活了70年了,在这期间,如果你对我们(法律)不满意,如果你觉得我们之间的契约不公正,那么你早就可以离开这个国家的。(pp.89—93)
至于我们所说的阶段6(以普遍的道德原则为定向),可以举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1965)在伯明翰监狱写的信作为例子:
人们很可能会问:“你怎么能提倡破坏一些法律而又服从另一些法律呢?”答案在于这一事实:有两种类型的法律:公正的法律和不公正的法律。一个人不仅有一种法律义务、而且有一种道德义务去服从公正的法律。……一个人有一种不服从不公正法律的道德义务……不公正的法律是不以永恒的法则和自然的法则作为基础的人为的法律。任何提高人类存在意义的法律就是公正的,任何贬低人的存在意义的法律都是不公正的……一种不公正的法律就是在人数和权力上占优势的团体强迫劣势团体服从而对他们自己却无约束力的法律。这是一种已被当作是合法的差异。
我们决不是在回避或公然蔑视这种法律,尽管狂热的种族主义者会这样做。那将会导致混乱。破坏一种不公正法律的人必须坦率和慈爱地行动,并愿意接受由此造成的后果。……一个人如果是在破坏一种良心告诉他是不公正的法律,并愿意接受蹲监狱的惩罚以激起整个社会对这种法律的不公正性质的意识,他实际上就表现了对法律的最高尊重。(pp.82—84)
在青年儿童中,这种公正概念的未分化形式可以变为对公正的更清楚的理解。这个最后的阶段代表着基于原则的思维:这种原则是规定人权的普遍的和无所不包的原则。像金博士一样,达到阶段6的人不再觉得受制于某种法律而仅仅因为它是法律了。遵守法律是因为法律根基于权利,无论从法律的制订旨在保护所有人的权利的意义上,还是从法律是以所有人都具有平等权利这一原则为基础的意义上,都是如此。正如金博士指出的,一个公正的法律应因为它的公正性而得到遵守,一个不公正的法律就应因为它的不公正性而遭到反对。
考虑到表现在阶段5思维中的对法律的契约性遵守,阶段6接受蹲监狱的惩罚以表明这种法律的不公正性。因此,它表明阶段6的自主道德必须以阶段5为先行,但最终的发展是要超越阶段5的。
我们已经将我们认为最成熟的道德判断阶段称作为是有原则的。道德哲学家们公认,道德的基础是道德原则,这些原则与诸如诚实之类的美德词和“勿偷盗”或“勿争吵”之类具体规则是不同的。原则是指我们希望所有人将其运用于所有情形的那些普遍的选择方式,它们代表了在道德上对行动作自我证实的理由。
因此,道德原则不是指导行为的特殊规则,而是作出判断和决定的方式。这意味着在道德判断中要运用一种理性的过程,而不只是机械地运用内化了的规则。道德原则是解决道德冲突的方式,是解决几个人之间观点的相互冲突的方式。当相互冲突的观点正如它们必然出现那样出现时,被用来解决这类冲突的那种成熟的原则就是公正原则。
大多数道德哲学家赞成的基本道德原则是人类利益的原则或公正的原则。我们曾说过,从阶段1起,儿童对他人利益或公正(平等和相互交换)就有了某种理解。但只有到了有原则的阶段,才能考虑到那些不同于他人期望和儿童团体规则的原则。
较低阶段的是非判断可以基于具体后果(阶段1和阶段2)、他人赞成与否(阶段3)或抽象的习俗同意(阶段4),但到了阶段5和阶段6,对于平等和公正原则就有了一种由于其本身原因的理解和信奉了。对和错也因此由这些原则来规定而不再基于行为后果、他人赞同或习俗关系了。
对这些原则的理解意味着既将其看作用来解决冲突情形中的问题的方式,又将其看作解释与其相符合的较具体的规则的一种方式。公正原则可以构成某些文化上的规则和标准的基础,虽然其可能不运用于其他场合。进一步说,公正可以应用到某种特定文化并不赞成的那些规范和行为方式上。因此,达到阶段5或阶段6的个人在那些基于公正原则的价值与不基于公正原则的价值之间作出了区分,也即区分了道德价值和非道德价值。在较早的阶段中,因为公正本身没有被那么清楚地确立或者没有在情感上被体验到,这两类价值就可能混淆起来了。信奉或违反文化规范都有可能是有原则的决断,因为原则的确定是独立于个人的需要、情感和作为具体规则系统的习俗和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