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判断对行为的影响
我们在与教师和校长们的谈话中经常听到这样的话:“关于道德推理的所有这一切谈论都是好的,但我们关心的是儿童的实际行动是如何的”。这类评论通常是由于,当那些繁忙的教师面对着由30个活生生的儿童组成的一个班级,需要一些具体的建议和方法以帮助维护有秩序的和有效的课堂生活时,这时他们就对关于思维和情感的心理分析产生了不满。这种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合理的,因为,在人们从事道德教育或理智教育之前,得先解决课堂管理问题。不过,成功的课堂管理本身并不能构成成功的道德教育。课堂行为的规范只是刺激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成熟的一个前提。
有证据表明,在学校环境中的直接的行为变化并不必然与以后生活中的道德行为有关系。心理学家已研究出通过特殊设计的、通过强化或奖励值得想望的行为来改变外表行为的种种技巧(参见第11章外在动机内在动机的区分)。这些行为矫正,操作条件反射或社会强化的技巧的运用不考虑儿童行为之后的动机或判断。如果成功是在这些解决课堂管理中的课堂行为的意义上被理解的(例如,守秩序,按时上学,集中注意力和完成任务或家庭作业),那么就可说,这类行为矫正计划已被十分成功地运用于学前教育、高等教育和少年教养院了。然而,这些课堂行为的变化对日后生活中的行为没有可靠的预示意义。关于管理的标准与(再)教育的标准之间的不一致性的一个例子是,在教养院中,侵犯行为、暴乱和违反规则的现象有了很大的减少(标志着成功的行为管理),但在这些试验中的变化并没有减少累犯行为的比例(成功的道德再教育的标志)。因此,尽管课堂行为管理是一个真正值得关切和能被成功解决的问题,但是,这种成功并不能被看作是“有效的道德教育”。
尽管前述评论表明,直接的行为变化并不是有效的道德教育的一个合理标准,但是,在建立合理的标准时,却不能忘记行为后果的问题。比如说,如果较成熟的道德推理形式的获得同一个人如何行为毫无关系,我们就不能将这种假设中的促进道德发展的目的看作是合理的。换句话说,为了证实我们的道德教育方法,我们就必须表明,一个人如何思维与他如何行动是相互联系着的。本文列举的研究支持这个论点。研究表明,推理和行为是相互联系的,因为成熟的道德行为要求以成熟的道德思维形式作为前提。一个特定的道德行为只有当他处于发展的系列中才变得恰当,在那里,儿童有合理的理由或观念支持道德行为。如果这确是真的,那么,如果我们知道了一个儿童的道德判断水平,就应当能够对他的道德行为作出很大的预见。
我们先来考虑道德推理的阶段与欺骗行为的关系。许多关于道德行为的研究都集中于欺骗问题,这是因为对欺骗的研究比较容易,虽然人们对这种研究的最多的指责是认为,用表面的欺骗行为来刻画儿童和成人所面临的深刻的良心斗争与道德两难矛盾是不合适的。通过了解某人在所得税上是否欺骗从而对他处理根本的道德决断问题——例如在梅莱事件中是否服从上级命令向平民开枪这种问题的方式作出较多的了解,这是不大容易叫人理解的。然而,即使欺骗行为在预示道德行为的角度上看似乎是一个不可靠的标志,但也是值得考虑并需努力地加以阐明的。
教师们对欺骗行为的反应是各不相同的。某些教师对这种行为十分恼火,认为它是一个将持续终生的反应模式。另一些教师则很不在意这种欺骗,把这种行为看作是在以后的道德生活中无关重要的一种自然癖性。我们对这种欺骗研究的讨论将会澄清,根据儿童道德判断发展的水平看,这两种观点在不同的情形下都是对的。
如果我们检查在前文讨论过的哈桑(1928—1930)的研究成果,我们就会为那些认为欺骗对稳定的行为方式只有很少的关系的教师找到根据:几乎每个儿童都在某个时候欺骗过,欺骗的频率主要取决于特定的情景。尽管这些结果使我们得出欺骗是一件无关重要的事这一结论,但我们现在要提出证据说明,欺骗行为仅仅在消极的意义上对以后的道德行为有预示性。这就是说,我们不能预测有过欺骗行为的儿童以后的道德行为,但可以在很大程序上预测没有欺骗行为的儿童以后的道德行为。在每一次可得到的机会中都始终如一地坚持不欺骗的那些儿童就是在根据成熟的道德判断行事。换句话说,他已经内化了不欺骗的理由,这表明他已经达到了道德成熟的一个高级水平。这个结论得到了克雷布斯(Krebs)(1971)和布朗(Brown)(1969)等人的研究成果的支持。克雷布斯发现,有75%的习俗和前习俗的儿童(阶段4和阶段4以下的)在四个试验性的欺骗测验中的至少一个中有欺骗行为,而同时却只有20%的有原则的儿童(阶段5)这样做。类似的结果也由布朗等人在大学生中所做的测验中发现。近于一半的习俗水平的大学生有欺骗行为,而在达到原则水平的大学生中只有11%的人有欺骗行为。
这些研究表明,在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之间有着一种牢固联系。这些结果也表明,大多数儿童和成人都说欺骗是错误的,但他们仍然欺骗别人——而且也不是真正因此非难他们自己或别人。有一定数量的欺骗对于大多数成人和儿童说来是已被接受的常规行为。只有在最高水平,或者说在后习俗的发展范围内,我们才能期望道德判断和欺骗行为之间有一种关联,因为在这一水平中,儿童能为不欺骗的行为制定一种正确的推理。当既不考虑权威也不考虑团体因素的影响时,那么,要抑制欺骗就需要一种原则的因素。正如在有原则的水平中得到概括的一样,包含在欺骗中的根本的公正问题是:(1)认识到某种情形中隐含的契约和一致赞同的要素;(2)必须认识到,虽然欺骗似乎并不是很坏的事,但为所有人信奉的也必须为某个人所信奉;(3)必须认识到,一个人从事欺骗就等于夺取那些不欺骗的人的权利(不公平)。
总之,这种对欺骗的研究表明,尽管道德判断的习俗水平是对外在权威的社会性的符合的一种保证,但是,在缺乏明显的道德约束、监视和社会舆论时,它就不能保证内在的道德规范。在欺骗的事例中,我们假设了判断水平和行为之间有一种联系,从而认为有原则的判断水平(阶段5和阶段6)的获得是在缺乏要求遵守社会规范的压力时也能始终如一的一个前提条件。欺骗研究支持了这一假设。
在欺骗的事例中,公正和习俗权威的期望都要求同样的行为:诚实。但当公正的道德考虑与权威的压力相反时,会发生什么呢?米格拉姆(Milgram 1963)所做的一个实验研究涉及了这种相反的情形。在学习实验的幌子下,实验者指示大学生用逐渐增加强度的电休克的方式将惩罚施加于某个学生(这人是实验者的一个合作者)。多数学生服从指示去电击那个看上去像是危险点的区域。在这种情形下能抗拒权威则要求有比阶段5的社会契约定向更高的道德阶段。在这一情形中,阶段5的原则也不能规定一个决断(正如它在欺骗事例中一样),因为(1)这个“受害者”是自愿接受参加这个实验的;(2)这个被试是自己在契约上保证献身于这一实验的实施的。只有阶段6的有原则的思维才会明确规定,在这个情形中,实验者没有道德上的权利要求参与者将痛苦施加于另一个人。因此,75%的阶段6的人都会放弃或拒绝电击受害者,相比起来,在所有处于较低阶段的参与者中,只有13%的人作出这种拒绝。(https://www.daowen.com)
在柏克莱的加利福尼亚大学对学生所做的一个研究在一种非暴力反抗的真实生活情形下复制了这些结果(Haan,1971)。在1964年,柏克莱的学生觉得,他们正面临着作出一个举行静坐示威的决定以抗议行政当局禁止他们在大学内自由发表政治演说的权利。在这种情形下,志愿为了公民权利而侵犯权威同样需要阶段6的有原则的思维。而且,在米格拉姆所研究的情形中,对公正作一种阶段5的社会契约的解释(即服从大学行政当局的领导)并不能导致一个明确的决断。站在契约性的立场上就可以认为,如果他不喜欢这一切,他可以离开这里(大学)去别处。只有阶段6的理解才能清楚地将非暴力反抗看作是公正的。因此,大约有一半的阶段5的人参与了静坐抗议活动,而同时却有80%的阶段6的人参加静坐抗议活动。在习俗水平——阶段3和阶段4的学生看来,这种非暴力反抗是对权威的侵犯,在其中,只有10%的人参与抗议活动。
这些结果对于实际评定道德发展和在学校中促进儿童的道德发展有什么意义呢?我们曾指出,一种特定的道德行为只有在发展的范围内才是适当的,在其中,儿童能为他的道德行为找到一种合适的理由或观念作为其根据。在欺骗的事例中,有了这样的观念就可以推测有原则的道德判断水平。因此,只有在道德成熟的较高阶段,教师才能期望学生对欺骗能始终如一地拒绝;同时,教师不能期望七、八岁的儿童或其他没有达到较高的道德判断水平者能一贯地诚实。
然而,我们不应因此断定,儿童对于所有道德行为只有当他们发展到有原则的水平时才会找到合适的理由,并因此下结论说,道德的行为,只有在这种成熟的道德发展范围内才可以期望。在习俗水平和甚至前习俗水平的儿童也有相对合适的理由去拒绝欺骗或不从事单方面的侵犯行为。因此,反复的欺骗或说谎对于像七八岁那样小的儿童可能是不成熟的标志,但这种不诚实的表现并不是普遍的性质。尽管儿童期的诚实(或欺骗)测验并不是以后行为的预示物,但早期的偷窃行为和严重的侵犯行为是成人期的行为失调、轻微违法和反社会行为的预示物(Kohlberg,LaCrosse & Ricks,1970)。这一点的理由可能是,即使是年小儿童也不愿意接受痛苦或让他的所有物被偷,并且谴责另一个偷窃和暴乱的儿童。然而,从事欺骗或说谎并不被他们看作是一种根本的弊病,曾骗过人或说过谎的儿童很少被他的同伴所抛弃。
我们比较了与不同的成熟水平大略相当的惯偷和惯骗行为,同时将它们与对重要问题的各种常识性的明确评价作出相应的比较。我们从这些具体行为中能够得出结论说,我们可以期望某个有代表性的儿童在较早的前少年期就达到道德判断的习俗水平(阶段3和阶段4)并且在一贯地表现出尊敬父母、同伴和外部权威的基本的期望和意见的行为中反应出这一水平。在这一水平上的儿童常常探索是否有必要总是做教师和父母所要求做的事这样的“伪善者”,但他们清楚地接受权威和同伴的基本期望、基本法规和基本的规则,而不是个人任意专断的意见。
总之,一个以反复明显地违反这类基本期望的方式行事的儿童和少年不能达到习俗的判断水平。教师可以将几乎所有一贯公开从事不准许行为的儿童和少年看作是处于前习俗水平的(尽管并不是所有前习俗水平的儿童都从事不许可的行为)(Kohlberg,1968)。少年违法是一贯漠视许可行为的最极端形式。在这方面可以发现,很大部分(83%)的15岁至17岁的工人阶层的违法者是属于前习俗水平的,而在不违法的工人阶层的青少年中,只有很少一部分(23%)是前习俗水平的(Freundlich& Kohlberg,1971)。
我们在早些时候曾经指出,欺骗本身并非道德判断成熟水平低的标志,但一贯的不欺骗却是成熟水平高的标志。相反的情形对于少年违法或严重违反基本的团体规则和期望的现象也是真实的,少年违法是道德判断水平低于前习俗水平的一个标志,但不违法并不说明已经达到了习俗水平(许多前习俗水平的少年避免违法是出于恐惧,是权宜之计或缺乏机会或类似的其他原因)。除了在道德发展中处于前习俗水平之外,那些屡屡违法的青少年大多来自有经常违法的邻居,而且大多是一种有严重问题的家庭(Kohlberg,LaCrosse & Ricks 1970)。换句话说,尽管少年违法表明其道德发展的不成熟,但是除了不成熟的道德判断之外,少年违法还需有社会和心理的因素。
尽管还需作许多研究,但现有的证据可以清楚地证实,在推理阶段与道德行为之间有一种确定的关系。因此,促进道德思维的更成熟的形式对促进道德行为的长期目标来说是适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