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论的道德方法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五、普遍论的道德方法

现在,柯尔伯格转向探讨一个关于道德判断和道德行动的、在哲学上论争激烈的理论或假说。该理论宣称某些行动可以“普遍地”或“客观地”判断为正确的或错误的。柯尔伯格主张,在那个经典的两难困境的场合中,海因茨偷窃药物被公认为正确的或公正的。类似地,柯尔伯格主张死刑被公认为错误的或不公正的。该宣称的经验的依据或出发点是这一事实,差不多所有阶段5的主体(以及那些依照柯尔伯格的理论可列入阶段6的主体,虽然该阶段在经验上未能很好地确定),都赞成此类判断。这种主张所蕴含的哲学含义绝非意指道德的正确性仅仅由公众对观点的投票表决而裁决。而毋宁指,公平的判断的功能,是以我们都能赞同的方式解决相矛盾冲突的观点,如果主体对事实的看法完全一致的话,公正的原则具有引导生成道义判断的一致性的机能。因此,不论是康德的公正的原则或尊重个性的原则,还是弥尔的功利原则或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的原则,在判断海因茨偷窃药物为正确这一点上,都欣然地一致赞同。

柯尔伯格的道德判断的诸阶段是依据道德判断的形式而不是道德判断的内容来定义的。柯尔伯格称,更高的道德阶段其言行的形式更富有道德。许多道德哲学家一致赞同,存在着生成获取道德判断的“道德方法”,它能引导人们对充满道德意味的问题情境中何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取得实质性的赞同。即使遵照道德方法并不能引导人们获取根本实质的赞同,它仍是价值判断中的核心的道德成分。“道德方法”成为价值判断的核心成分的一个范例就是公正,也就是说,尽心竭力地考虑包含在道德问题中方方面面的利益和观点,而不仅仅是从自我和自我所归属的群体的观点出发,来考虑上述情境。“方法论的非相对论”不断地受到形式主义的道德哲学家格外的青睐和重视,从康德到当代人,如:赫尔、弗兰克纳、巴爱尔、彼得尔斯和罗尔斯莫不如此。他们都强调指出:“道德的观点”或道德方法意指道德判断的某些形式特征,这些特征诸如普遍性、约定俗成性、可逆性与概括性。

这种道德判断的形式主义观念是柯尔伯格研讨道德判断的阶段论方法所作出的基本的哲学假定。柯尔伯格明晰地把道德判断的阶段表达为依据形式化方法而定义,他主张更高的道德发展阶段更密切地接近趋同哲学家所定义的真实的道德判断的形式化特征。

于是,从柯尔伯格的观点看,他们能仅仅依据形式就确定道德判断的道德性,而不需诉诸一种特殊的规则。如下述阶段5的被试对他们的研究主试所给的海因茨两难困境的回答。

海因茨应当偷窃吗?

是的,他应当偷窃。他拯救他妻子的生命的义务应当远远胜过保护药商的财产的义务。

哪种选择是更差的,让某人死去或去偷窃?

让某人死去是更差的。因为人的生命的价值在逻辑上优越于财产的价值。换句话说,除非人的生命得到保护,财产才不会失去其价值。

这个被试作出了对任何人类生命和任何人的观点诸如药商的观点都全相同的,约定俗成的,区别先与后、尊与卑(对生命的考虑超过了任何其他非道德的考虑)的可普遍化的判断。正是在这种形式化的意义上,他们称该判断为全面充分的道德的判断。(https://www.daowen.com)

柯尔伯格已澄清在何种意义上被试对海因茨两难困境或我们给予的其他标准化的两难困境的判断,在形式化的意义上可认为是“道德的”或“道德上原则化了的”。然而,确定道德行动的问题依然尚未回答。为了确定道德行动,我们必须能够确定主体行动的内容和所作的道义选择是道德的,而不仅仅是确定伴随行动的判断的形式是道德的。海因茨两难困境要求主体判断遵法守纪是否正确。该两难困境是预先建立的,以便两个相对立的行动中只有一个可判断为正确的行动,要么诉诸尊重人类生命的道德规范,要么诉诸尊重法律(或财产)的道德规范。此种两难困境倾向于依靠道德原则来求取问题的解决。哲学家们区分了道德规则或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禁止偷窃、尊重财产、诚实守信是对待财产的道德规则或道德规范的各种各样的要求、主张。但在海因茨两难困境中,上述道德规范与另一个道德规范或规则即保存人类生命的道德规则相对立冲突。遵守哪种道德规则是正确的呢?当规则或规范相矛盾冲突时,原则似乎是格外需要的。道德原则与道德规则迥然不同,它意指两桩事,首先,它不是指“你应当”或“你不应当”从事某种行动,而勿宁是指当两个规则相矛盾冲突时主体作出判断的方式方法。它是一种道德选择的方法。其次,它是构成规则的本质根基的理性,构成法律的本体实质的精神,而决非规则本身,它是产生规则的观点或观念。因此,原则比规则更全面、普遍。在哲学家们提出的诸种伦理原则中,柯尔伯格格外地注重敬仰康德的公正原则和弥尔的功利原则。康德的原则把每个人当作目的本身,而决不当作手段。弥尔的原则是使人类的幸福或福利最大化最优化及其使人类的不幸、苦难最小化的原则。在海因茨情境中,康德和弥尔的两个道德原则都殊途同归,引导生成同一个判断,那就是海因茨偷窃是正确的。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柯尔伯格认为偷窃药物的行动在道德上是正确合理的。

依据经验,我们已发现,推理发展到阶段5的水平的主体一致赞同海因茨偷窃药物实际上是正确的。在美国、芬兰和以色列,超过90%的阶段5的主体作出这种选择,相比之下,低于阶段5的主体只有60%作出这种选择。因此,柯尔伯格发现在某些情形中,确定道德行为为“客观上是正确的”的观点,不仅获得了哲学观的支持,也获得了实际经验的支持。

柯尔伯格指明了道德阶段以两种方式影响道德行动:(1)通过道义选择的差异;(2)通过责任判断。在拥有冲突、争论纷纭的情境中,柯尔伯格希望发现道义判断的差异,其中处于更高阶段的主体更有可能在为道德原则所决定的道义选择上取得一致意见。甚至在就道义判断获得了普遍一致的意见的情景中,柯尔伯格仍进一步希望发现因缘责任判断的增长所产生的道德阶段和行动之间的同时同向单向线性的互增关系。

柯尔伯格的哲学探究向人们揭示了下述观点:道德行动要么是一种“客观上正确”的行动,当且仅当处于阶段5的主体其道德推理所运用的哲学原则一致赞同该行动是正确的;要么是一种“主观上正确”的行动,如果该行动不仅为在形式上是“正确的”道德判断或推理所控制,而且在内容上与客观上正确的主体选择相一致。

柯尔伯格断言,至少在某些情景中,原则化的或阶段5的主体能践行实现形式和内容均正确无误的行动。这一宣称并非只适用于最高的或原则化的阶段。较低阶段的主体有时也选择关于柯尔伯格假设的两难困境的“正确的”、“公正的”或“原则化”的行动内容,进一步说,他们采用一种形式上切近于康德和皮亚杰所谓的自主自律的方式而选择其内容。依据这些内容,在法律或权威是独断专横肆行或与人类权利和公正相对抗冲突的情境中,他们选择了保存公正或人类权利而背弃遵法守纪或服从权威的抉择。我们怎样才能识别和表征这种较低阶段的主体呢?柯尔伯格已讨论了主体对假设的标准的两难困境的两种定向发展,并运用它们定义了B型主体,他们朝公平合理定向发展而不是朝规则或实用理性的定向发展。柯尔伯格把B型主体的特征刻画为比A型主体更富有约定俗成性、可逆性和普遍性。运用这种方式,B型主体作出的责任判断比A型主体作出的责任判断,更类似于更高阶段的主体作出的道德判断。B型主体作出的责任判断比A型主体作出责任判断,包含更少的纷乱的辩解,如较高阶段的主体的责任判断比较低阶段的主体的责任判断包含更少的纷乱的辩解。B型主体的应答反映了阶段5主体对柯尔伯格的两难困境的“正确的回答”或对作出这些选择所依据的核心理由的直觉领悟。B型主体是依靠直觉或发自他或她的“内心”或“良心”地领悟所蕴含的核心价值和义务,并运用这些直觉认知建构对两难困境的责任判断或必要性判断,然而阶段5的主体却能充满理智地、明确地表达两难困境中所蕴含的核心价值和义务、责任。在海因茨两难困境中,这种直觉认知乃是对内在价值或所有人类生命的价值,对人类生命价值优胜于财产价值,以及对由此产生的担负保存人类生命的普遍义务所作的判断等方面的直觉认知。在前述的两难困境中,对富有道德良心和拥有道德正确性的行动的,诸如海因茨的行动,有直觉认知。在乔和他父亲的两难困境中,它是对向儿童提出遵守诺言的严肃性及其内在价值,以及遵守诺言的普遍的和约定俗成的责任的直觉认知。B型主体对三种A形式的两难困境所作的判断,达成了只有阶段5的主体才能清晰明确地表达的充满理智和原则化的正当理由。但是,即便对处于较低阶段的主体来说,这些判断仍能进一步调控或预言有责任的选择或行动。于是,柯尔伯格预知在充满道德意味的实验情景中,有道德地行动的低于阶段5的为数甚少的主体必然是B型主体。运用这种方式,柯尔伯格可笃信下述观念,即道德行动乃是担负责任的选择,为不依赖于复杂精致的阶段的认知所主宰支配。因此“柏拉图主义的”、“康德主义的”或“直觉主义的”下述观念是不言而喻的,主体的良心能朦胧地、理智地、直觉地把握到公正的原则,并由此付诸行动。康德假设道,绝对命令能运用通常的未作反思的道德判断而直觉认知到。因此,如果要找寻道德思维和道德行动间的关系,就应当关注那些人的言行,他们认为不论运用阶段5的主体的推理力量抑或运用B型主体的直觉认知力量,借此践行实现更道德的行为是正确的。

柯尔伯格建构的两难困境普遍地蕴含责任的道德判断,并要求依循判断产生道德行动。然而,从对两难困境作出回答的主体中识别出B型主体,则存在着限制。形式A的两难困境乃是文明反抗的两难困境、保存生命和遵守诺言的两难困境,这些行为与法律的权威相冲突。现在,柏克莱的言论自由运动和密尔格莱姆的实验是柯尔伯格可以获取道德类型资料的仅有的两种情境。由是人们不禁会探问,如果识别B型主体仅仅取决于内容的选择,那么针对文明反抗的两难困境,B型主体作出的判断和行动间的和谐一致性,仅仅因缘于内容的一致性吗?然而,事实表明,针对我们的两难困境作出“文明地反抗”的抉择的许多主体,既未被列为B型主体的行列,也未被在真正的现实生活情景中持之以恒地履行道德行动。我们评价、判定某个主体的应答是否是B型主体的应答,除了依赖对选择道德规范的层级系统而外,还依赖二个形式化的特征。第一个特征是:该应答是约定俗成的(责任判断主宰支配着人们所言说他们将做的);第二个特征是:责任是普遍的或可普遍化的。譬如,在海因茨两难困境中,B型主体确认对一个垂死的人的生命应担负义不容辞的拯救的职责或责任,而毫不考虑对此人是充满挚爱的情愫还是缺少爱情。他们认为该责任是具有普遍性的,如任何设身处地站在海因茨的位置上的人都应当担负救人职责,如任何人对一个垂死的人都有应尽的义务,而不应考虑这人是他的妻子、亲密的朋友或熟人。在乔的两难困境中,B型主体对遵守诺言所作的责任判断,也是约定俗成地先入为主的,或必然如此的,它对所有遵守诺言的人来说都是普遍有效的,而不管他们的关系怎样。用康德的或赫尔的术语来说,B型主体的道德决策的箴言是,在形式上与规定为具有普遍性的绝对命令是毫无二致的。在那种意义上,它符合康德所提出的要求,即行动成其为道德行动的一个必要条件,乃是该行动依赖于或宰制于箴言或理由,而这些箴言或理由乃是由绝对命令所生成并与绝对命令相一致的。

除了这些康德式的或形式化的条件而外,B型主体的道德判断也有赖于对我们主张的九个普遍道德规范的自然而然的层级系统的实质论的和目的论的直觉认知。它包含直觉认知生命对法律的优越性,良心对惩罚的优越性、遵守诺言或社会契约对父母权威的优越性。虽然阶段2以上的B型主体能朦胧含蓄地觉察领悟该层级系统,但只有对阶段5的主体来说,才能取得关于该层级系统的一致意见,因为只有发展到阶段5,主体才能从公正原则和仁爱原则中直接获取该系统,而这些原则在提供一个类似的层级系统中取得一致意见。然而,虽然B型主体没有掌握这些原则,但却洞悉到,存在着某些“内在的道德的”规范或价值,包括生命、良心、遵守诺言的价值,也存在着其他一些“外在的”或可从上述道德规范中获取的规范,如法律的规范、权威的规范和财产的规范。后面这些规范从属于并有助于更内在的道德规范的保存。

柯尔伯格选择了关于道德判断和道德行动相互关系的两个研究,运用它们以便验证早些时候提到的某些理论建构和假说。这两个研究是赫因的、史密斯的和布洛克等人的对1964年柏克等言论自由运动所作的研究,以及密尔格莱姆对遵从权威的现象的研究。之所以选择言论自由的研究,是因为它是关于道德判断和道德行动的博大精深和最广为引证的研究。之所以选择密尔格莱姆的研究,既因为这些系列的实验对心理学领域的研究,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也因为这儿所报道的部分实验研究是由资深的作者进行的,这两个研究都应用现行的评价系统重新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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