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阶段
在我的研究里,我对50个10至25岁的男孩的道德思维的发展作了纵向追踪,我是通过每隔三年要求他们解释其怎样解决11个一套的道德两难问题及其理由的方法而进行这种追踪的。我们发现,道德思维的变化依次经过六个阶段,当然儿童的发展有可能停留或固定在任一阶段上。我们业已在墨西哥、土耳其、英格兰和中国台湾的未开化的村寨和城市中低层阶级的儿童中,发现了同一顺序的、同样的这些阶段。
拿这样一个两难问题来说吧,当一个丈夫除了偷之外别无他法弄到一种药时,他是否应该偷这种药去救他垂死的妻子呢。第1阶段强调的是服从和惩罚。你不应该偷药,因为你会被抓进监狱。第2阶段是重实效的享乐主义和交换。应该偷这种药,因为你需要你的妻子,且她有朝一日也会为你做同样的事。第3阶段是爱、幸福、仁慈和由认可定向。应该偷这种药,因为你要作一个好丈夫,而好丈夫都爱他的妻子。第4阶段是维护社会秩序,尊重法律和秩序,忠于集体的目的及涂尔干和俄国人那样的道德。第5阶段是社会契约立宪主义,善就是社会福利,社会被设想为具有平等权利的个体的聚合,规则和义务被看作是由自由人的契约性协议所构成。第6阶段是对普遍的人类价值和正义有一种原则性的义务感,甚至当社会的特定法律协议和契约不主张这些价值和正义时也如此。
后面的每一阶段都包含前面的阶段的核心价值,但以一种更加普遍、更加分化和一体化的形式去解释这些价值。乔治·华莱士(Wallace,G.)的第4阶段的看法之所以把正义的概念看作是对秩序的一种威胁,是因为他没有真正理解宪法所规定的民主概念,没有真正理解到法律、秩序和政府都是根据这一民主概念建立起来实行和维护正义和自由人的平等权利的。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正义的概念包含法律和秩序的概念的合理部分。
下面我引用厄尔·凯利(Kelly,E.)的小册子《回归民主(Return to Democracy)》(1964)中的一段话来说明第4阶段及其与第6阶段的区别。
衡量我们在教育上所作努力的一种简易方法,就是根据民主的原则去判断它们……这是我们的祖先决定其要过的生活方法。这种方法每天都得到了除少数激进的右派分子或左派分子之外的各种美国人的一再肯定。先人们试图围绕下面的原则制定宪法而使民主的理想见诸生活……(a)每个人都有价值,都重要……他有权利得到人的待遇。不管他的出身或被迫在其间生活的环境怎样,他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权利。(b)个人比一切事物都重要。政府和学校——由许多个人创立而为许多个人服务——是我们要生活的方式的体现……(c)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他不同于生活着的其他人……(d)每个人都有其独特的目的,这些目的指引着他,使他的能力能够得到最大的发挥。(e)自由是民主国家的生活的必要条件,但它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可以自由地为所欲为。不管是什么人,只要他与别人为邻,他就没有这种为所欲为的权利,因为别人也有必须受到尊重的权利……如果我们要强调学习者本身,则不可能有比民主的理想更好的参照点了。它具有得到大家一致赞同的优点。(https://www.daowen.com)
凯利教授的陈述显然不属于第6阶段,尽管它含有对普遍的人权和正义的承认。从根本上说,他所说明的,是他的理想来自一种现存的和约定的社会组织结构,这种结构虽然允许社会变化和个别差异,但它是从它得到赞同和一直在发挥作用这种事实而不是从固有的普遍性及其原则性道德中获得其合法性的。因而当一个人面临是否应偷药去救人一命的选择时,凯利的结构并不提供明确的道德解决办法。
不管怎样,即使我们承认,对基本人权和人格的普遍尊重既提供了限定任何人行动时都应采用的方式的道德指南,也是我们这个特定社会既定的基本价值,我们也只是在向第6阶段靠拢。就凯利个人对道德两难问题的思考而言,他很可能是以一种第6阶段的结构进行思考,但当他试图拟写一份要在某一专业社团的成员中取得一致意见的公文时,他很可能便转向以比较保险的和实际上业已得到确认的一致意见为根据,而不是以第6阶段的原则为根据,第6阶段的原则在逻辑上是普遍的,尽管这些原则可能不是历史上意见一致这类情况的基础。
我的目的在于说明,不管是以第5阶段还是以第6阶段来规定学校道德教育应达到的水平,都不要紧。但可以肯定地说,不能以比这两个阶段低的阶段的道德概念去规定道德教育的目的,因为宪法禁止含有灌输和侵犯个体及其家庭的信仰自由权利的道德教育。这限定了我们不能把大多数人的信仰作为学校道德教育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说,这是因为研究表明,大多数人的信仰更多的是依据于与美德相一致的第3阶段的信念及第4阶段的法律和秩序的概念,而不是依据于第5阶段的正义意识和宪法规定的民主。
弗里丹伯格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一位中学校长的例子,这位校长所表达的是大多数人的第4阶段的信仰。他叫他的学生不要当激进的说话者,因为这种人反对政府,而学校是政府的一种机构。假如他理解我们宪法所规定的属于第5阶段的制度,他就会认识到,学校作为政府的一种机构,有责任传播个人权利的观念,人们创立政府就是要政府维护个人的权利和为其尽责的。我并不是说,这位校长有一种第6阶段的道德义务对特定的激进的说话者听任不管而公然冒犯愤怒的父母社会。不管怎样,如果他所能传递给那些其中许多可能已经达到第5阶段水平的学生的,尽是些第4阶段的道德信息的话,他便有失为一个道德教育者。让我们设想一下,如果本文的读者都是属于第5和第6阶段的。那么你们传递给儿童的道德信息应是些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