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学民主与为公正的社会而教
我第一次以“为一个公正的社会而教”为题发表演讲,是在1968年,即在马丁·路德·金逝世后不久(Kohlberg,1970年)。在那次演讲里,我赞同柏拉图对道德教育的看法。他的看法起自苏格拉底,下及马丁·路德·金。苏格拉底和金都试图以提问和辩论的方式去促进高水平道德的发展,促进公正道德原则水平的发展。我把他们所提倡的道德水平称为道德发展的第六阶段和最高阶段,即以公正、平等和尊重人格这样一些普遍原则为标志的阶段。在这篇文章里,我想先回顾我们以往为了使学生的道德判断达到最高的或原则性的发展阶段而作的道德教育努力,然后把注意力集中到我们最近所作的另外一些努力上,即在道德判断处于中等的或习俗性发展阶段的学生中,提倡正义感和集体观念。在对我们的关注点发生转移作出解释之前,我想先重申我们所提出的道德阶段及其对道德教育的意义。这些道德判断发展阶段是我们在广泛的纵向研究和跨文化研究的基础上概括出来的。而这些研究又是以我们所说的心理学和教育学中的认知发展方法为指导的。
第一个对认知发展方法进行详尽阐述的是杜威。这一方法之所以被称为认知的,是因为它承认,在促使儿童对道德问题和道德决定进行积极思考方面,道德教育像智育一样,是有其根据的。而这一方法之所以被称为发展的,是因为它把道德教育的目的看作是促使儿童的道德判断顺着其发展阶段向前发展。用杜威(1964年)的话来说是:
教育的目的是生长或发展,这包括智力的和道德的发展。伦理学的和心理学的原则能给学校以极大的帮助:塑造出一种自由而强有力的品格。只有了解心理发展阶段之间的顺序和联系,才能保证这种塑造过程的有条理进行。教育所做的事情就是提供条件,使心理的机能能够以最自由和最彻底的方式成熟。(重点号系作者所加)(https://www.daowen.com)
杜威假定道德发展有三个水平:前道德的或前习俗的水平,其特点是个体的“行为由生物性的和社会的冲动所驱动,其后果具有道德上的意义”;习俗水平,其特点是“个体几乎毫无批判地接受其团体的标准”;自律水平,其特点是“个体是依据其对一种目的是否合适而作的思考和判断去指导其行为的,而不会不加思考地接受其团体的标准。”
杜威关于道德阶段的想法是假设性的。以杜威关于认知阶段的这些早期研究为基础,吉恩·皮亚杰(1965年)第一个作出努力,通过实际调查和对儿童的观察(在有规则的游戏中),对道德推理的发展阶段作了规定。根据其调查得到的材料,皮亚杰把前道德水平、习俗水平和自律水平规定为如下阶段:前道德阶段——处于这一阶段的儿童对于规则还没有什么义务感;他律阶段——处于这一阶段的儿童把正确的行为看作是对规则的刻板的服从,并把义务等同于对权力和惩罚的屈从(年龄大致为4—8岁);自律阶段——处于这一阶段的儿童开始对人们遵从规则的目的和后果进行思考,并把义务建立在互惠和交换的基础之上(年龄大致为8—12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