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行为和“社会建构”(Construction)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性行为和“社会建构”(Construction)

认为性行为是一种“社会建构”,这种主张是当今学术界有关性行为的一种重要论点,也是造成公众对当今学术界研究产生争议的重要起因。这种看法跟哲学家米歇尔·福柯的著作联系在一起,因此被广泛地认为有一种激进的立场,颠覆了惯常的道德价值观。但是,通常对这一看法本身并没有进行清晰地分析,也不完全理解它跟惯常的道德论据之间的联系。因此,为了弄清楚它究竟主张的是什么,需要进行确切地阐释。

要最好地完成这个任务,我们可以从解释“社会建构”这个说法开始,转向一个不同但有关的领域,即情感的领域——恐惧、悲痛、愤怒、羡慕、嫉妒、热爱以及其他相关的情感。情感问题是个很好的出发点,因为比起性欲和性行为,更容易分析它们的社会和非社会的各个层面。

那么,如果有人说,像愤怒、恐惧、悲痛以及热爱这样的情感至少部分地是社会建构的,会是什么意思呢?社会建构主义者认为,这些情感并不仅仅是由于我们的生理构造而产生的(尽管是以生理为基础);它们反映大量认知。进一步的看法是认为这种认知是在社会上产生的,而且关键是受到社会的影响。例如,恐惧并不仅仅是脖子背后发麻。它是由于想到有潜在的巨大危险。愤怒并不只是血液沸腾。它也是由于想到被冒犯和冒犯者。因此,恐惧和愤怒都高度反映出自己想法的变化。如果我发现自己并没有真正受到威胁,或者威胁不大,可以预料自己的恐惧会减退。如果我发现不是甲而是乙冒犯了我,那么就会生乙的气,而不是生甲的气。如果我发现根本没有冒犯这回事,我的愤怒就会消除。如果我发现冒犯之事并非什么大事,可以预料自己的愤怒会减弱成恼火。

社会以很多方式对人们有关这些情感的想法和预期造成了影响。社会教导人们哪些事情是冒犯、哪些冒犯很严重以及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该如何作出反应。必须至少区分社会建构的五个不同方面。

1.行为。社会教导人们如何表达或不表达他们的愤怒、恐惧、悲痛,以及怎样表达这些情感才算合适或不合适。在这些社会教导中有很多变动。希腊认为必须有各种各样表达悲恸的形式,而英格兰则认为这样的行为粗俗不体面。我们国家一度认为勃然大怒是合理地表达愤怒的形式——例如,杀害妻子的情夫(直到1967年这种做法在德克萨斯才算作犯罪行为)——如今再也不这样认为。8

2a.有关整个情感体系的标准。社会教导人们以各种看法来看待自己的恐惧、愤怒和悲痛。有些社会,例如古罗马社会,教导人们愤怒是件很好的乐事,维护了男人的尊严和掌控力,很有价值。其他社会则教导人们愤怒会分裂社会,要尽可能避免。人类学家珍·布里格斯(Jean Briggs)描述下的爱斯基摩人Utku部落的社会教导人们只有小孩子才会愤怒;成年人决不应该生气。9我们可以想象这些有关标准的不同教导不仅会影响人们对情感的判断,而且影响到情感体验本身。古罗马人可能会喜欢生气,觉得这意味着自豪和男子气概的自我体现。对Utku的人来说,生气会让人觉得羞愧,会觉得自己幼稚,是倒退。

2b.在情感体系内进行评判的标准。社会教导人们哪些事情值得生气而哪些不值得,哪些值得恐惧而哪些不值得。这些评判可能具有很多相同之处和重叠的地方;大家所知的所有社会都害怕自己的死亡。但是,也有很多由于社会影响而产生的不同。如果主人让自己在桌子旁边落座的位置太低,古罗马人会生主人的气,认为这冒犯了他的尊严。当代美国人不太会注意落座的位置。英美普通法系对“合理的挑衅”的定义认为有些冒犯行为会让“通情达理的人”被激怒而诉诸暴力。同样,这些标准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不同。在上个世纪(十九世纪。——译者注),出现这种“合理”的愤怒的典型情形是丈夫发现妻子跟情夫上床。在我们现在这个时代,其他情形取代了这种例子——例如,对于自己的孩子受到性虐待而感到愤怒。另一方面,我们的社会认为由于种族偏见而产生的愤怒尤其有害而且不合理,而由于这样的愤怒导致的犯罪行为尤其可憎。如果不认为哪些事情值得生气,就不会有愤怒存在,而有关哪些事情值得生气的想法似乎受到社会的影响,因此,我们可以清楚地说愤怒是一种社会构念。对于其他重要的情感也可以用类似的论点。

这些社会标准进入到情感本身的体验当中。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义愤”这种情感跟被禁止和受指责的愤怒不同。如果被女主人安排所坐的位置跟桌子一端隔开一个位置,现代美国人确实会感到生气,但他生气的原因跟古罗马人不同,后者所受的教育是生气体现了男子气概,是件好事。

3.类别。有时,社会影响会关系到对情感整体上的看法。例如,如果我们关注一下西方传统中有关性爱的历史,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现象。如果我们看一看欧里庇得斯的戏剧中菲德拉(Phaedra)对希波利特斯(Hippolytus)的激情,但丁《地狱篇》(Inferno)中帕奥罗(Paolo)和弗朗塞斯卡(Francesca)之间的爱情,艾米丽·勃朗特的《呼啸山庄》(Wuthering Heights)中凯西(Cathy)和希斯克利夫(Heathcliffe)之间的爱情,以及约翰·厄普代克所著的当代小说中的恋人,就会发现所有的恋情所共有的一些特征,从而可以合理地称之为“爱情”。另一方面,对于爱情是什么存在巨大的认识差异,我们在思考爱情时不应该忽视或抹掉这一点。这些差异不仅影响了人们对爱情的看法,而且似乎也影响到他们在爱情中的行为和体验。古希腊人似乎把爱欲(eros)理解为占有某个物体的强烈欲望,跟娱乐联系在一起,类似疯狂的某种行为。中世纪的典雅爱情则极为不同:其重要规范是尊重仰慕而保持距离,培养的是一种温柔的感受,即cor gentil。希斯克利夫与凯西之间的爱情则是浪漫地看待社会传统和天性之间的对立;他们体会到自己的爱情源自真实的情感,使他们听从自己的天性而非教化,因此他们对典雅爱情传统中的很多元素都予以拒绝。厄普代克描述的爱情则是包括了所有这些传统的复杂混合体,有一些很明显的现代元素。在每一个例子中,社会不仅对传统产生影响,而且对于成长于其中的人们来说,也影响到他们的体验。

4.个人在这些类型中的位置。恐惧、愤怒和嫉妒在某个人的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可能有其复杂的原因。早期家庭生活中不同的体验可能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似乎合理的看法是认为社会因素也很重要。例如,实验表明,婴儿啼哭时,它们所表达的情感往往根据观察者对婴儿性别的判断来理解。对于同样的哭声,如果观察者认为是女婴,就会理解成“害怕”,如果认为是男婴,则会理解成“愤怒”。10进一步的证据表明,这种归类上的差异(显然,它们是跟社会上常见的有关男性化和女性化的刻板思想联系在一起)造成行为上的不同:以不同的方式抱男婴和女婴,在空中抛掷的方式也不同,等等诸如此类。这些差异很可能影响到孩子情感的发展。(https://www.daowen.com)

对于社会建构这种看法来说,跨文化的多样化这个理由既不必要也不充分。多样化可能意味着社会影响起了作用。但是,我们的社会影响也有大量重叠和一致的地方,因为各个社会面对很多类似的问题。对死亡的恐惧普遍存在,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这种情感没有受到社会的影响。多样化也并不一定意味着社会因素在起作用,可以想象,值得注意的多样性可能是其他很多因素造成的,例如心理甚至生理上的原因(社会建构主义者无需否认生物学对于情感的形成也起到重要作用)。

而且,社会建构与惯常的道德评价完全兼容。古罗马人跟现代Utku人对于愤怒有不同的体验和看法,注意到这一点之后我们还会思考哪一种观念更有社会成效。不同国家对爱情的观念不同,注意到这一点之后我们还会基于对人类幸福的考虑来评价这些不同的观念。社会建构主义者因为个人所受的社会影响而对他们予以道德谴责时要谨慎。指责普通罗马人不像Utku人那样平和而且具有合作精神,这似乎不公平。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预期个人会对他们所在的社会和规范进行某种程度的批判式反思,每一个我们所知道的社会对这些问题都有分歧和辩论。认为某一个社会的概念比另一个的好,这并不意味着很容易就能产生变化。即使我们认为Utku人有关情感的价值观对我们最有益,也不能很容易地就采取他们的模式。但是,习惯的力量并不意味着道德评价没有力量。正如古希腊罗马斯多葛学派知道的那样,当他们诊断出社会的弊病并建议消除愤怒和仇恨时,即使不能实现梦想中的彻底改变,在我们的能力范围内总还是会出现零零碎碎的小小的改变。

人们如果认为性行为是“社会建构”,通常会认为在性行为和性欲方面至少存在着这些方面的社会影响。

1.行为。社会以不同的方式形成有关适当性行为的标准,对不同年龄层以及不同社会关系和背景中的人来说,什么样的性行为是恰当的,对身处性关系的各方来说什么样的性行为是恰当或不恰当的,社会对此有相关的规范。

2a.总体上而言,有关性行为的标准也以极为不同的方式对体验产生了影响。有些社会教导:性行为本质上来说是件好事,需要进行控制,就像食腹之欲;另有些社会则认为,性行为本质上来说是件坏事,为了繁衍而不得不为之。在当今绝大多数社会中,这些观点错综复杂地彼此交织。这些差异使得体验变得多姿多彩。如果一个人所受的教育认为性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罪恶,那么就很可能由于性欲而感到羞愧内疚,而受到不同教育的人则不会有这种体验。

2b.在此类别中进行其他评价的标准。我们熟悉性行为领域很多其他的标准,例如,对性伴侣应该有什么样的要求。年龄、胸围、体重、肌肉是否发达、肤色、衣着、性别——对于这些特征来说,什么样算中意,什么样算不中意,要求各有不同。很显然,这些要求也受到社会的影响,每一种文化千差万别,同一种文化在不同时期的要求也各异。

3.各种类别。更加引发争议的是,社会建构主义者认为:有关性行为的基本类别本身经受了社会的影响。性行为的实施者可以通过几种办法来分类,例如他们是主动还是被动,他们选择的是同性还是异性。至于这些类别如何相互交叉,哪一种是最主要的类别,则存在很大差异。社会建构主义者认为,对这种差异来说,似乎最合理的解释是出于社会准则的原因,而不单纯是由于生理上的原因或个人家族方面的不同。社会建构主义者有一种看法极为突出:他们认为,社会把人们分成异性恋和同性恋,在很多时期和很多地方都没有进行这样的分类,就这一点来说,这种分类是社会的产物。当然,选择同性和异性伴侣的现象无处不在,生活在其他文化中的人们已经注意到这些不同选择。但是,社会建构主义者认为,这些选择并不总是很突出,肯定不足以形成一种“身份”,能够决定一个人性生活的整个轨迹。例如,在其他地方,突出的分类反而是在主动和被动的角色之间来进行,正是这一种分类让某个人获得了有关性行为的“身份”。

这些看法会引发争议:对基本类别的解释,除了从基因的角度来进行,还可以从社会生物学的角度来解释。某个基因可以决定同性恋倾向,如果认为这种看法是对的,那么这当然会让人们对社会建构主义者的看法产生疑虑,因为它会表明:在人类历史中很长一段时期内的各个地方,某一个相同的生物标志将原因分为两类。另一方面,只有当社会决心要注意到这些生物标志并予以重视,它们才会有重要意义;因此,恒定性并不一定将社会实施者分为两种明显的类别。而且,很难确切知道基因理论家们认为哪些跟基因有关的特点在文化上是恒定不变的。是否因此而偏向同性恋?是否因此而选择被动的角色?如果不对这两个概念以及其他的看法进行区分,很难建立起一种听起来合理的跨文化命题。由于这些以及其他种种原因,从生物学的角度对性行为的类别进行解释,可能最终会对我们生活的一些方面有所启发,但目前仍然很不确定,不足以真正解释其原因。

4.个人在这些类别中的位置。社会构建主义者认为,个人由于社会压力和约束的大力敦促而遵守社会有关男性和女性恰当行为的标准,这种看法似乎是合理的。孩子们在一出生时就根据生殖器的形状被判定为男性或女性,他们从很小就开始受到社会的影响,承担与性别有关的角色,满足社会的期望。要解释异性恋或同性恋倾向则更为困难。并没有外在的标志将婴儿分成两类,置身于不同的社会条件。一名来自中西部虔诚基督教家庭的年轻人,热爱运动,最想做的是成为海军军官,为国效力,他怎么会成为同性恋?11他的父母和他所处的社会怎么对待他了,会让他跟自己所效仿的人如此不同,令人痛苦?就像福斯特笔下的人物莫里斯(Maurice)那样,很多同性恋者跟异性恋者别无二致——要说不同,唯一的差别是发现他们想要的不为社会所接受。社会建构可以解释标准和类别是如何产生的,但是它们似乎很难解释这些案例。看起来,无论是从生物学的角度还是心理分析的角度,还必须有一些更个性化的解释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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