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伦与威尔士教育
先略述其教育发展之历史。远在公元一一六八年牛津(Oxford)之名已被指称为学生集合听著名大师讲学之地;而剑桥(Cambridge)之名最初被称道者即为公元一二〇九年若干牛津学生迁来该地之时。自时厥后,牛津剑桥二地相继创设许多学院。其第二步骤即为一三八二年间文齐士达主教(Willam of Wykeham)不仅在牛津创设一学院;并于文齐士达设一文典学校(Grammar School)以养成入学院研究之学生。一四四〇年英王亨利六世亦作同一举动,于剑桥设立英王学院外,同时并于温沙地方设一伊登学院,而后一学院实为中学性质,以养成入前一学院之学生为主旨。十六及十七世纪中英伦各地分设许多之文典学校,而十六世纪所设者有五所至今仍存在,且皆成为著名之中学校,此种中等学校虽间亦为贫苦学生谋特别出路,然不能视为国民教育之起点;盖其目的仅在养成精通拉丁文之学生,升入大学校深造,俾成学术专材以为教会及国家致力。故在苏格伦虽于一六九六年已通过一法案,规定每一教区应以地方款项设一学校,在爱尔伦则政治的理由虽使国家于一七三三年干涉教育;在德意志若干部分虽于十七世纪已行义务教育;在法兰西虽于一七七五年由土尔格(Turgot)氏计划国民教育之全系统;然在英伦则迟至十九世纪初叶,教育上之国民兴趣始作大规模之表示,此举一如英国其它之习惯,出自志愿的努力。彼时创设所谓日学校,星期学校,贫苦学校及孤儿学校等之热心人士皆为反奴隶制度之领袖Wilberforce监狱改良先驱者John Howard与Elizabeth Fry,以及童工保护者Lord Shaftesbury之同志。其中最重要之二人为倍尔(Andrew Bell)与兰卡斯大(Joseph Lancaster);彼等之动机乃慈善的与宗教的。倍尔代表国家教会,兰卡斯大则代表非国教团体。由于倍尔之努力,一八一一年遂成立所谓“国家教育推进贫民教育全国协会”;而由于兰卡斯大之努力所组织者则为“英国与外国学校协会”,其所设施之宗教教育以一般的基督教原则为限。此两协会成立后,英伦之大家教育遂继续发展。因国家教会财力雄厚,故其所设立之学校自远较非国教协会所设者为多。一八三三年,国家始参与教育,每年拨款二万镑,以补助为设施较贫阶级教育之校舍建筑募款,然亦仅限于补助建筑而已。至一八七〇年又有一重大转机,则英国舆论卒承认教育为国家之职责。一八六七年之改革法案(Reform Bill),使许多不能读书识字之人获有国会选举之投票权,政府遂深觉有“教育其主人”之必要。一八七〇年之教育法,确立国家教育制度,以弥补志愿教育制度之缺憾。在凡缺乏学校之地方,由新设立之学校委员会(School Board)藉学校捐之收入,设立足供需要之学校而教育当地之儿童;此种学校即名为委员会学校(Board School);因此,英伦自一八七〇年起,始具有国家性的小学教育;及至十九世纪之末,小学教育已为任何儿童所能享有,自一八八〇年起且定为强迫的教育;入二十世纪以来,首先发布之一九〇二年教育法迄今仍视为英伦与威尔士国家教育制度之基础,其要点如左:
(一)取消学校委员会,以郡议会及郡市议会(即具有人口五万以上之市)为地方教育当局。
(二)授权地方教育当局设备或补助小学以外之教育(即中学校及职业学校)。
(三)地方教育当局应扶助志愿的(几全为教会的)学校,解决其财政上之困难,而以管理其教科(除宗教外)为条件。惟志愿学校之主持人,对其校舍之设备与维持仍照常负责。自此以后,小学教育除关于宗教教育之部分外已形成统一的制度。
上述之教育法,经过三次之修正,一为一九一八年教育法,二为一九二一年教育法,三为一九三六年教育法。其中最后一次之修正法将义务教育年龄由十四岁延至十五岁,并规定自一九三九年九月起实行,因战事适于是年九月三日发生,致未如期实行。
英国管理教育之机构有三:一为国会,二为教育部,三为各地方教育当局。国会管理教育之道有二:一为立法,例如以迭次之教育法,规定教育部地方教育当局或学校主持人应为与不应为之事,并使为父母者对其儿女之教育负有一种不可避免之义务;二为拨款,例如教育部补助各地学校之款概经国会通过,教育部即按通过之数分别拨助各地方教育当局,以偿还其对各该地学校补助费之半数。总计国会在战前每年补助教育之款约共一百兆镑,其中约半数系由国会就国家税收提拨,而另一半数则由各地方教育当局就地方税提拨之。
教育部之历史甚短,于一九〇〇年由国会通过组织之,将前此分配于若干政府机构之职权归单一之机构执掌。依法律所规定,该部负有监督英伦与威尔士所有关系教育事宜之责。该部并不设立学校或制定课程或委任教员;凡此皆系地方教育当局之责任。该部亦无监督私立学校或大学校之职权。其主要职务在监督教育法所规定者之实施并分配国会所拨之学校补助费。国会经由教育法而表示其对学校所需要之条件;此种种条件概由地方教育当局执行,教育部仅指导并监督其执行之方法,虽对于未能履行条件之地方教育当局得拒绝给予补助费,然此种权力鲜有实施者。又教育部具有按照教育法之规定颁布种种施行细则之权,其所以指导各地方教育当局者多赖于此;因是,各地方教育当局对于所辖区域设施教育之计划皆应呈送教育部审查其是否适当。该部为执行任务起见,除于部中设置员司外,特注重视察人员之选派。视察人员分为小学中学及职业学校三类,各有一定之负责区域;此外尚有特别视察,专对家政、体育、音乐、艺术等科目从事视察。视察员除以视察结果报告教育部外,随时与学校校长教员商榷教授方法,并对地方教育当局贡献行政意见。
地方教育当局分为两级,甲级系指郡议会,或郡市议会而言,其主管范围包括小学中学及职校;乙级指人口在一万以上之普通市议会,或人口在二万以上之乡区议会而言,其主管范围只限于小学;现在英伦与威尔士共有甲级地方教育当局三二八与乙级地方教育当局一六〇,较前此所设之学校委员会(School Board)共有二五二七者,则现在之地方教育当局管辖之区域较广矣。各地方议会依法应组织教育委员会,其委员以一部分之议员及一部分非议员之教育专家及其它专家组织之。委员皆为义务职,而另设有给职,其主任或称教育主任(Director of Education),或称主任教育官(Chief Education Officer),或称教育秘书(Secretary for Education),随地而异。
上所述者为英伦与威尔士之教育发展史略与教育主管机构概况。现请分述各级学校。
(甲)公共小学校 此种学校包括地方教育当局设立之议会学校(Council Schools)及受补助与管理之志愿学校(Voluntary schools)而言。在英伦及威尔士共有志愿学校一一,一一八所,议会学校一一,七〇七所,而英伦本部则有志愿学校一〇,五五三所,议会学校一〇,三六三所。志愿的学校因教育条件标准之提高,往往迫令主持人将学校停办,或移交地方教育当局接办,因是此类学校每年减少约一百所。志愿学校中括有英伦教会所办者九四八〇所,天主教会所办者一三二三所,其平均所有之学生远较议会学校为少;而受教育于此类学校之儿童总数不及议会学校之半数。所有公共小学校皆不收学费。据教育部在一九三九年五月发表之统计,五至十一岁之儿童在公共小学校肄业者约占百分之九十;十一岁以后,则成分大减,可见许多儿童已转入中学校。
英国中小学校之界限颇为复杂。小学校之全期间原包括五至十四岁。在前期二至五岁得入所谓哺育学校(Nursery School)或哺育班(Nursery Class),但非强迫的;而小学校中又分为三时期,第一期教育五至七岁者,称为幼儿学校(Infant School)(小规模者常与低级学校同一校舍),第二期教育七至十一岁者,称为低级学校(Junior School),第三期教育十一至十四岁者,称为高级学校(Senior School)。至于中学校之全时期乃由十一二至十七八岁。其前三年之程度实与小学校后三年相等;只因小学校目的在养成国民,中学校目的则在养成考升大学之人材。故肄业小学校至十一二岁,则可作三种之考虑:一则继续读完小学校课程,达十四岁为止;二则考入中学校,继续修业至其五六年级,即十六至十八岁间,投考大学;三则于十一、十二或十三岁投考职业学校,肄业一二三四年不等,俾养成从事工商职业之技能,总之,在五至十四之学龄中,儿童必须入学,其在五至十一岁者,除极少数入预备学校外,几以全入小学校肄业为主;而在十至十四岁间,则肄业于小学校中学校或职业学校者皆有之。查英伦与威尔士在一九三八年之统计,学龄儿童未入小学校者计占全部学龄儿童百分之十二,即六五〇,〇〇〇人,其中有一部改入地方教育当局为体力或精神有缺憾之儿童所特设之学校,或入内政部所管理之改过与习艺学校。
(乙)中等学校 英伦与威尔士政府对于小学教育之设施固已迟至一八三三年以后,然其对于中等教育之关系则更迟至一九〇〇年前后。不过中等学校纵未受政府之补助,其历史却已有数百年之久。因此,中等学校名称远不如小学校之一致。在讨论中等学校之际,吾人常闻公共学校(Public Schools)、文典学校(Grammar Schools)、郡立学校(County Schools)、私立学校(Private School)、寄宿及走读学校(Boarding and Day Schools)种种名称。所谓公共学校,多数系寄宿性质,故其学生不限于一地方;其中鲜有接受公家补助者,所收学费恒较其它中等学校昂贵,所收学生亦较其它中等学校年龄为大(通常在十三岁以上)。中有若干所创立甚早(如伊登、文齐斯达、哈罗Harrow,鲁璧Rugby等);然大多数实为百年来所设立(例如韦灵顿Wellington、马尔波洛Marlborough、勃拉非特Bradfield,士多维Stowe等)。凡欲入此等公共学校之学生,通常须在私立的预备寄宿学校受预备教育约四年。
文典学校多为古代所设立;然大致皆系走读学校,故学生多来自一地方。此等学校中颇多受公家之补助。
郡立学校即如其名称所示,系郡议会所设立与维持。私立学校则为私人所设立,而绝无接受公家补助者。目前英伦与威尔士所有各种之中等学校共一八〇五所,其中女子中等学校不及半数。若干中等学校附设预科,八九岁之儿童即可入学于此。但亦有独立的预备学校,其所收学生以自八九岁迄十三四岁为度;此种学校大多数系私立,其寄宿者殆以养成入公共学校之学生为专务。预备学校亦可受教育部之视察,对其优良者加以承认,惟不加补助。
中等学校之受有公家补助者在一九三二年以前,收费并无规定,且有完全免收学费者。自一九三二年四月一日新章程颁布后,此类中等学校一律得收学费,虽学费之额尚未作划一之规定,然平均每年约十一或十二镑,等于学校维持费约三分之一。威尔士中等学校所收学费则较英伦为低,每一中等学校每年各设特待生额(Special Places)若干,供公共小学校学生之考取,间亦有兼为其它学校学生增设特待生额者。所谓特待生额系按学生父母乏资力而分别全免或局部减免其学费。目前所有受公家补助之中等学校学生,缴纳全部学费者不及半数。
私立学校,包括中等学校及预备学校而言,多不受教育部之视察,合计不下九〇〇〇所,其所收学生超过三〇〇,〇〇〇人。然间有最著名之此类学校,经教育部视察而承认为优长者,则其所处之地位又较一般议会学校或受补助之中等学校为高。
以课程及考试而论,凡受有补助之中等学校,须遵守教育部对于课程上所规定之若干条件,此种学校通常须设置英语及英文学、一种外国语文、地理、历史、算学、科学、绘图、唱歌、男子之手工或女子之家事,以及体育与组织的游戏等课程。然实际上对于教材之设计皆系各学校之自由,而若干学校并设置特殊科目,以适合将来从事工商事业诸生之需要。在此类学校中,学生多留校肄业至超过十六岁之年龄,且有攻读较深之科目而多留二年以上者。通常中等学校之学生约在十六岁左右,即应所谓“学校证书试验”(School Certificate Examination),或称为“第一试验”;其留校研读较久者,更受所谓“高级证书试验”(Higher Certificate Examination),或称“第二试验”,此种试验系由教育部认可之八大学团体所主持;所有英伦与威尔士各大学皆于种种条件之下,接受此种试验之结果,以代其入学试验,若干大学不允专靠学校证书试验而免除入学试验;而需于学校证书试验之外,以高等证书试验之特定标准补充之;但亦有若干大学仅据学校证书试验或高等证书试验之一种而完全免除入学试验者。又高等证书往往为若干大学所据以免除学位中期试验之全部或一部。
总之,英伦之中等学校制度只有四十年上下历史,威尔士则依一八八九年之威尔士中期学校法之规定,其制度较英伦略早。
(丙)大学校 目前英伦与威尔士有权授与学位之大学校共十二所,其名称为伯明翰(Birmingham)、勃里士托尔(Bristol)、剑桥(Cambridge),都尔林(Durham)、里特士(Leeds),利物普尔(Liverpool)、伦敦(London)、曼齐斯达(Manchester)、牛津(Oxford)、里登(Reading)、塞菲尔(Sheffield)及威尔士(Wales)。此外尚有不能授与学位之独立学院(University College)三所,即爱克斯脱(Exter)、那登罕(Nottingham)及苏罕顿(Sonthampton)。
牛津与剑桥两大学,各括有许多学院,创设最早,其学生皆有强制住校之义务。其余各大学皆系一八〇四年以后所设立,除一二例外,虽亦有寄宿之设备,却皆无强制学生住校之规定。在战前之一九三九年间,全部时间在校肄业之学生总数为四〇,四〇〇人,其中百分之二十三为女学生。牛津剑桥二校共有学生一〇,七〇〇人,伦敦大学有一二,九〇〇人,各省大学共有一三,四〇〇人,威尔士大学则有三四〇〇人。
英伦与威尔士之大学多括有许多学院,所有设施教育及行政皆由各学院自主,其大学本部仅为考试及授与学位之机构,同时各学院之教授亦皆为大学之职员,大学副校长一职(在英国大学校长多为名誉职,由贵族或名人兼任,而实际负责者为副校长)亦为各学院院长所轮流兼任。
所有各大学皆不受政府教育部或地方教育当局管理。虽国会每年通过补助各大学之款不下二百万镑,而地方教育当局对其本区域内之大学亦多有拨款补助者,然皆一任各大学自由处分,绝未加以约束之条件。盖学术独立之风气,在英国固视同神圣不可侵犯也。关于大学生之补助,则教育部每年设置若干名之名誉学位奖助额,在战前之一年为三百六十名,系根据中等学校获有高等证书者之成绩而考虑授与之;此外复有伦敦大学之帝国科学技术学院每年各设三十名之王室奖助额。然大多数之奖助额实由各大学或学院就其自身之款项而设置,至于私人或公益机关所设者亦不少。总计在英国全部大学生中,约有百分之四五十获得一种或他种之奖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