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伦教育

第二节 苏格伦 教育

苏格伦教育所异于英伦与威尔士者,则苏人无时不坚信教育为改进人生之方法与目的。彼等向不认中等教育为一阶级之特权,而认为凡具有适当能力之任一儿童应享之神圣的权利。彼等屡世相沿之理想咸认中等教育并非与小学教育为二事,乃为小学教育当然的演进。

苏格伦教区学校远在一六九六年业已肇端于国会通过之法案。依该法案规定,此等学校之教师虽由教会所委任,而学校经费则由地方税支给之。又其市邑(Burgh)学校约与英伦之文典学校相当。但教区学校对于聪颖学生亦得与以较高之教育。故由此二种学校中,任何阶级之儿童皆得升大学

一八七二年之苏格伦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委员会,但其地位与英伦不同。在英伦之学校委员会只能设施小学教育,且无权管理志愿学校。在苏格伦则市邑及教区学校皆移转于学校委员会,使督促其办理而有成效。一九〇五年教会并将师范学校移归国家,仅保留其管理宗教教育之权而已。一九一八年此种学校委员会代以各郡及四大城市之教育当局,于是不属于国教之天主教及圣公会学校一律移归教育当局管理,惟保留其各自设施宗教教育之权利。因此,苏格伦全部之学校,几尽归国家管辖,地方教育当局负有充分设备初级中期及中学教育而免收学费之责。其小学教育初级与高级之分野,在英伦为十一岁,而在苏格伦为十二岁。苏格伦中等学校之特色为混合的走读学校,读毕五年课程之学生,经苏格伦教育署(Scottish Education Department)试验及格者,即由该署发给离校证书(Leaving Certificates),与英伦由八大学试验委员会考试发给者不同。自十九世纪英伦先后成立许多公共学校以来,苏格伦亦受其影响,设有四所英伦式之公共学校;惟七至十二岁儿童之肄业于私立预备学校者不满百分之二。

苏格伦有大学四所,即圣安特鲁(St.Andrews),一四一一年设立,格拉士哥(Glasgow),一四五一年设立,亚拔颠(Aberdeen),一四九四年设立,及爱丁堡(Edinburgh),一五八三年设立。此数大学与美国新式大学同设于大城市中;各该大学之行政会议亦有城市议会之代表加入。且与英伦之新式大学及欧洲大学相同,其学生皆无住校之义务,收费亦较牛津剑桥为廉。其大学校长通常为著名之政治家或文学家,每三年一任,由注册之学生所选举,此系根据最古的理论谓大学生得自选其教授也。苏格伦大学生入校之年龄平均较英伦为早,其人数对全人口之比例约等于英伦之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