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英国教育
战争开始后,首先发生学校毁损及适应环境与迁徙问题,次则由于动员关系,发生学生人数消长问题;他如战时多数人从军,复引起学龄儿童种种保育问题。兹分别略述于后。
(甲)关于学校迁徒及适应环境者 此特指大城市中之中小学校而言。战事起后,一由于事前之戒备,一由于学校之遭轰炸而毁损,致有须自重要城市,尤其是伦敦与其附近,迁徙于较安全地带之必要。查英伦与威尔士境内被全毁或遭遇重大损害者计有公共小学校九百七十所,中等学校一百三十三所,于是学校迁徙遂成为彼时极重要之一问题。以爱色司(Essex)一郡而言,一万四千以上之小学生及中等学校十六所迁移于该郡以外,又有一万一千左右之小学生及中等学校八所自该郡境外之危险地带迁入该郡之边远部分;其它有遭受敌机轰炸危险之郡亦大致相若。于是由此引起之校舍问题亟待解决,其办法大致与迁入地点原有之学校合用同一校舍。然若合班上课,则人数太多,不合教育之原则。查德国平时学校每班人数平均为四十二人,战时因教师缺乏,增至八十人,英国小学校平时每班人数不超过三十人,虽在战时,仍极力维持此数,故惟有采取轮流上课之办法。查德国小学校在战时每周仅上课十八小时,其目的在使儿童腾出一部分时间,从事于作战有关之工作。英国则不然,战时动员虽极彻底,然据教育部在一九四三年三月六日之报告,学龄儿童在校修学时间每周仍不少于二十七小时,英国所以能如是者,一则小学教师从军者虽有二万五千余人,然因已婚妇女依动员法之规定,得不服兵役者,尽量担任小学教员,以补充男子之缺额。目前全国教员,由教育部最后负有维持之责者,不下二十万人,此中绝大多数当然为小学教员,但亦括有哺育学校特殊学校及职业学校之教员在内。二则校舍方面,除照上述合校上课外,复尽量征用贵族富人之余屋,尤以乡间之别墅为最,以补充被毁之校舍,并应迁徙学校之需要。因是,虽经巨劫并遭遇种种困难,而小学卒能维持与战前无异,即中等学校亦不敢因战事而有重大影响。至大学校则在伦敦者,因战事初期备受轰炸之威胁,亦不得不迁徙疏散,而其校舍亦有为军事上之目的而征用者,例如伦敦大学本部之暂供英国宣传部使用者;惟距伦敦稍远之大学校如剑桥牛津等以及各省大学校多仍在原址继续进行。
(乙)关于学生人数消长者 查英国国民服役法令,男女年龄十八岁即须为国服役,而教育法所规定之义务教育年龄现仍维持至十四岁。因之,十四岁以下之儿童当与战前无异,一律就学;十八岁以上之男女则除有特别情形外,亦一律须为国家服役;而介于其间之年龄,即十四岁已满十八岁未足者,法律上虽可自由,事实上亦由于工业动员之积极,多从事于生产事业。查英伦与威尔士(苏格伦及北爱尔伦除外)在战前一九三八年之教育统计,其全人口四一,二一五,〇〇〇人中,在公共小学校肄业者共五,〇三五,〇〇〇人,其中肄业于地方议会设立之学校者三,五一三,〇〇〇人,肄业于志愿设立之学校者一,五二二,〇〇〇人;在中等学校肄业者五六九,〇〇〇人,其中肄业于受公家补助之学校者四七〇,〇〇〇人,肄业于其它合格学校者(包括预备学校)九九,〇〇〇人;在职业学校及补习学校肄业者一,三〇九,〇〇〇人,其中肄业于全时间初级学校者三一,〇〇〇人,肄业于全时间高级学校者一九,〇〇〇人,肄业于局部时间日校者五九,〇〇〇人,肄业于局部时间夜校者约一,二〇〇,〇〇〇人;在师范学院肄业者共一五,七〇〇人,其中肄业于独立师范学院者九,六〇〇人,肄业于大学校师范科者四,八〇〇人,肄业于家事师范学校者一,三〇〇人;在大学校肄业者四九,〇〇〇人,其中肄业于有权授与学位之十二大学者四〇,四〇〇人,肄业于其它三大学者八,六〇〇人。战事发生以来,小学校学生既有照战前规定就学之义务,政府又能极力维持学校之进行,故其最近在学之人数较战前约增百分之十;中学校则其学生虽未届服役年龄,然以人大学之机会较少,而工业动员复使十四至十八岁间之男子百分之七十七与女子百分之六十七从事于国防的生产,因是各学校虽照常维持,而在学人数不能如小学校增进之多,实际上仅较战前增加不及百分之三。职业学校则战前人数本以局部时间之学生占大多数,战时人数,由工厂中之童工大增,而此类童工依法皆须受局部时间之职业教育,故其人数较战前大增,自系当然之事,惟以人数流转甚速,尚难有正确之统计。师范学院则因政府极力维持中小学教育,并拟于最近之将来延长义务教育年龄,所需之师范人数较战前大增,因而实际肄业师范之人数亦必较战前大增,惟英国师范制度颇为复杂,大部分师资仍多取材于大学各科毕业生,而尤以战时各大学校文学院之肄业生多数以从事教育为志愿,故其人数亦不易统计。大学校则因入学年龄虽亦有早至十六七岁者,然大多数皆在十八岁;彼时适届服役年龄,依法只有残废而不能服役者方能入学,即女子亦因与男子同有服役之义务,而不克自由入学。英政府为维持战时必需人材之增进,俾得应付局势,同时亦不致妨碍国民服役之规定;因是特定变通办法,凡志愿入理工农等学院者,无论男女概特许其肄业二年,授与战时学位,即令离校服役,俟战事终止愿回校续修一年者经正常试验及格者,另授平时之学位。至志愿入文学院或其它学院者,除依法得免役之残废男子外,女生则以志愿于毕业后从事教育者为限。因是,大学校之学生人数大减;连同许多外国学生及受短期训练之公务军事人员在内,表面上仅当战前数量百分之八十,若专就正式学生而论,至多仅及战前百分之五十而已。
(丙)关于学制修正者 一九四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及三十日英国下议院中曾热烈讨论关于教育改造之所谓白皮建议书(White Paper Proposals);其建议内容大致如左。
(一)对义务教育年龄以下之幼儿增设哺育学校,俾此项幼儿有受教育之更多机会。
(二)义务教育年龄之终上期由十四岁延长至十五岁,绝对不设例外;且预筹更延至十六岁之计划。
(三)现有之公共小学校须完成其整顿工作,俾十一岁以下之儿童皆有设备完善之学校可人;现有之中等学校亦须完成其改进工作,俾超过十一岁之儿童皆有更适当之学校以从事进一步之学业。
(四)中等教育将成为普遍的,现行之特待生额试验应予废止;凡由地方教育当局设立或受其补助之中等学校概不收取学费。
(五)今后中等学校将归并为三类,即文典学校,现代学校与职业学校。文典学校侧重学术之训练;现代学校注重人生之一般知识,包括实习工作在内;职业学校即如其名称所示。对于每一学生应受何种教育,以该生之学业纪录为准,并注重其父母之愿望;学生届十三岁时当有从一种学校转入他种学校之便利。
(六)自由设立之学校应登记并受视察,如办理有缺点经政府通知而不于特定时期内改善者,得勒令停办,但此种学校之主持人有向特设之裁判委员会提出异议之权。
(七)凡受补助之学校中,卫生服务,包括检验与治疗,均应免费(目前小学校得免费治疗,中学校则否)。地方教育当局应供应学生午膳与牛乳。
(八)地方教育当局设立之学校亦以宗教教育为必需之科目。
(九)少年皆应受强制的局部时间教育,直至十八岁为止。
(十)初级小学校各班之人数应逐渐减少。
(十一)中等学校课程应予改造。
(十二)使贫苦学生更有机会可入大学肄业。
(十三)加紧训练师资,并计划战后复员短期集中训练之师资。
以上建议极为下院赞许。于是进一步于一九四三年十二月由教育部长提出改革英伦与威尔士之教育法案,将上述建议大致采入其中,并规定按年实施之程序。当此案提出下议院讨论时,在初读中工党议员对原案将义务教育年龄延长至十五岁,并于教育部长认为可能时续延长至十六岁一项,主张无条件延长至十六岁,是则国会之主张延长教育年龄与注重国民教育且较政府更进一步矣。
(丁)关于其它者 英国对于战时之儿童教育,不仅彻底办到“教”字,并同样注重“育”字。据一九四三年二月十六日枢密院长报告,英政府免费供给学校儿童之膳食,由一九四〇年之三十五万人,增至一九四二年十月份之一百万人,而最近之数且较此日增。政府拟于一九四三年内增加免费膳食之供给至七十五万人;是则在政府补助小学校肄业之五百五十万儿童中,目前受政府免费供膳者将不下一百万人。其由政府免费或减价供给牛乳者,此五百五十万之儿童中且多至四百万人。
又据一九四三年二月十一日教育部长报告,有若干地方之教育当局在战时继续计量儿童之体长与体重,并依科学的调查,就若干中立或安全地域的儿童体格增长率寻求其标准,业已证明各该地方的儿童战时体格之增长皆能维持满意的标准。又查格拉士哥学校卫生服务处报告,该地在一九四二年中,较诸战前五年间之平均数,十三岁之男童体重增两磅半,十三岁之女童则增两磅。
(三十三年六月作,曾汇刊为战时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