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教育机会均等问题
中华民国宪法第一五九条规定:“国民受教育之机会一律平等”。这是一条极有意义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只有寥寥数言,有须解释以明其涵义之必要。
要解释这一条规定的涵义。自应参看宪法中基本国策章第五节关于教育文化其它各条之规定。
查紧接第一五九条后之第一六〇条,第一六一条与第一六三条,皆与国民之教育机会攸关。第一六〇条规定六岁至十二岁之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其贫苦者由政府供给书籍;第一六一条规定政府应广设奖学金名额,以扶助学行俱优无力升学之学生;第一六三条规定国家应注重各地区教育之均衡发展。这三条规定显然是解释第一五九条的涵义。第一六〇条说明全国国民受基本教育之机会均等;第一六一条说明藉奖学金协助某些国民受中等及高等教育,以达成各级教育之机会均等;第一六三条说明各地区人民有受教育之均等机会。照这样看起来,教育之机会均等应包括各级教育与各地区教育,而不以基本教育为限。至于地区教育之均衡发展,是否遍及于基本教育、中等教育及高等教育之全范围,宪法第一六三条没有明白规定;但从宪法的前身,即民国二十五年五月五日公布之五五宪草一为比较,便可知制宪国民大会的真意所在。查该草案第一三六条规定“国立大学及国立专科学校之设立,应注重地区之需要,以维持各地区人民享受高等教育之机会均等,而促进全国文化之平衡发展。”此一条文的规定很具体;如果中华民国宪法括入了这条的原文,自然是各地区对于各级教育的设施都要均等。但是宪法并未把这条文括入,却改为第一六三条“国家应注重各地区教育之均衡发展”,而删去五五宪草原来的规定。由此推想制宪者的意思,或者因为国立大学的设置需费与教授人材都不是随便办得到,如果作了这样硬性的规定,将来或不易实行,转致违宪,故只作概括的规定。
假使上开的解释为不误,则所谓教育机会均等便会有三个问题。一是基本教育之机会均等,那是毫无疑义,毋待讨论的。二是各地区的教育机会均等,则宪法第一六三条下半段“边远及贫脊地区之教育文化经费由国库补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业得由中央办理或补助之”便是中央政府应有的责任。至于国立大学及国立专科学校之设置,除专科学校设置较易,即无宪法之规定亦有注意地区需要而设置之必要外,国立大学为最高学府,不宜作有名无赏之滥设,且目前交通便利,边远省区学生纵然离开本地区,前往他地区之大学肄业,当不致有何窒碍;于是重点便集注于第三问题,即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特别是大学校之就学机会均等问题。关于中等教育,今后如能以职业教育为主,普通的与升学的教育为副,则由于职业教育之修业时期伸缩甚大,且工商企业亦得附设职业学校,可以半工半读,于是有志修业者当不致不得其门而入;师范教育复一律为公费,愿入学者亦不难达成其志愿;他如提高普通教育之部分,在国家既负担了基本教育的义务,似无负责使国民对此一阶段的教育具有均等机会之必要。因此,在中等教育中,只有关于升学准备之部分因与高等教育,特别是大学教育有联带关系,当留待与高等教育之均等机会共同讨论。
大学教育之均等机会实在是最关重要的部分。当然此项均等机会不是使人人皆进大学校,而是使凡具有适当能力与意志者皆有受大学教育之均等机会。换言之,凡不具有适当能力与意志者不当使其滥竽大学教育,但是具有适当能力与意志者也不当被摈于大学之门。
十八世纪法国百科全书派对于教育理论最有力的一种贡献,就是当一七七六年俄国女皇喀德邻请狄德罗氏(Diderot)为俄国筹拟一个大学计画,而狄德罗氏的前言,对于大学的性质,强调称:
一个大学是一个教育机关,对于全国任何阶级的青年都是开放着的,这裹的教师是由国家给薪,要使学生知道各种学科的常识。这学校应当对于任何阶级都是开放的,因为茅舍和其它平民的居屋与大厦比较起来,约为万与一之比,而天才和有好德性的人则为千与一之此,但这种人多半出于茅舍,而不出于大厦。
这一段话,在西欧方面可算是高等教育机会均等最早而最明确的主张。为什么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这般重要呢?因为国家与社会如果真正用人惟才,则国家的社会的上层地位当然都由最有学识者担任;又如果大学教育确能切实收效,则最有学识的人都出自大学之门。假使大学之门对于具有意志与能力的青年关闭了,那就对于个人是怎样的不公平,与对于国家是怎样重大的损失呢?
我们试检讨一下,现在保障高等教育机会均等的只有宪法第一六一条政府应广设奖学金名额,以扶助学行俱优无力升学之学生的规定,这是否能发生充分的效力呢?我以为此一规定固然有一些效力,却还未达到充分的效力。因为奖学金至多只能解决学生本人在学校的学膳宿问题;至于小学毕业以后,大学入学以前,这一段的程途照章为六年,在这段程途中,对于有志而无力升学者将如何协助?政府的奖学金固未必都能推及于一切中学,特别是中学大多数为私立的或地方立的;对于私立的中学校政府固无法强其设立奖学金,即对于地方立的中学校,中央政府亦不易一一助其设立奖学金;即使有些中学确也设了一些奖学金,然对于家贫而必须提前就业之十余岁儿童,仍无法使其享受奖学金的利益。况且许多毕业小学的儿童,或因家庭环境所迫,或因自己意志未定,经过一段长期就业,或半工半读的时候,然后决定升学,研究专门学问者,无论我国与任何国家均大有人在。试举美国现任总统杜鲁门为例。杜氏生于一八八四年,中学似未修毕,即已出而就业。当过铁路计时员、银行书记、记帐员,后来回到他父亲的农场,一住十年,种植玉蜀黍。第一次世界大战在法国从军,升至炮兵上尉。停战回国后创设一家服装杂货店于堪萨斯,其营业的结果只为他留下了十四年才偿清的一万元以上债务。那时候,就在一九二三至一九二五年间他以夜间余暇,入堪萨斯市一所法律学校攻读,入学时已是三十九岁,毕业时四十一岁;幸而有这一门新的本领,遂于营业失败之余,在一九二六至一九四三之八年间担任直克森郡法院的推事与首席推事,从此以后,一帆风顺,被选为参议员,副总统和总统。假使美国大学校的入学资格像我国现在一般的严格,非经中学校毕业,或者至少要读毕高中两年,并在校外补习一年,才能援同等学力的规定投考大学专校,而且像杜鲁门这般离开了中学校廿多年,做了廿多年的事,再行投考夜大学,那在我国现制度之下是万万不容许的。如此,则证以杜鲁门最初廿余年服务的经验,岂不是要以一个营业失败负债累累的商人,而别谋一项可以糊口和偿债的职业而自足,哪里能梦想经由法官的阶梯,而逐级上升至一国元首的高位呢?可是杜氏的例子在美国和英国都极常见。据美国林肯总统的传记,他幼年在学校所受正式教育为期极短,在廿二岁至廿八岁之间,于工作之余研究法律,从廿八岁至卅二岁便取得资格与人合伙从事于律师业务,奠下了他以后被选为参议员与总统之大任。
美国这样的例子在英国尤为常见,特别是英国的教育制度最便于贫苦子弟之考升大学,甚至不入大学亦可获得学位与从事于专家事业的机会。英国的中等教育虽然算不得不发达。但是没有入过或毕业于中学校的青年都一样可以投考大学。记得在两个多月以前,香港工商日报登载伦敦大学在香港举行的入学试验,计及格的人数出自中学校者约占三分之二弱,而由于自修者竟占三分之一强。不仅伦敦大学如此,任何其它大学无不把大门敞开,让没有经过中学校的自修生,凭考试及格而获得与中学校毕业生同等之待遇。甚至还有某些大学学科,准许经过入学试验及格之校外自修生参加考试,考试及格者授予学位。此外英国对于学徒的制度异常盛行,尽管他们的大学校很发达,但仍准许若干种专门的自由职业者招收学徒,半工半读,经过若干年后,由各该专业的公会考试及格,此项学徒则一跃而具有从事各该专门自由职业之资格,而无需经过大学毕业;例如律师的学徒习业满十六年,经过公会或政府考试,即可充当律师,他如建筑师、牙医师、药剂师等并得以较短的习业年限,经考试而分别取得建筑师、牙医师与药剂师的资格。
战前之德国和法国,入大学时必须有中学毕业证书;这是人所周知的事实。但因德国和法国之中学校程度,要较美国的中学校高一年或二年。美国大学校最初的二年还教授普通学科;德法二国大学校所教的完全是专门科目,而将美国大学最初两年的功课大部分括入中学之内,因此他们把中学和大学分为截然的两阶段,教学方法也完全不同;中学课程很严格,大学修学则很自由。大学生不一定要上课堂的功课,只要按期考试及格,论文获得接受,便可毕业。至于中学校的功课固很严格,但也不是呆板限定修毕的时期;因此天才的青年尽可缩短修业的年限,而入了大学之后,只要按期在学校注册和应考,对于自己的时间很能自由处置,不难达到半工半读的原则。因此,贫苦而聪颖力学者,在中学固可减少其在学时期,在大学更可半工半读。
现请略述我国科举时代的教育。除此种教育的内容不适于今日,姑置勿论外,其制度则颇值我们今日的考虑。明清两朝学校与科举并行,大体相等。学校在中央为国子学,有如今日之京师大学或中央大学;在地方为府州县学,颇似今日之中学;而小学一段的教育则听任私人自由办理。彼时的小学生称为童生;但凡未考入府州县学的,无论其年龄已达四五十,仍称为童生。童生的就学,或在家庭,或在私塾,其程度较高者或改入所谓经馆。童生修业无年限,只要先后经过州县试、府试和学台的考试,均认为合格,即升入府州县的儒学,那好像是今日的中学校。初入府州县学者称为附生,经过一年一度的考试,成绩列最优等者升为廪生;其次为增生。廪生由国家供给膳廪费,犹如现今的奖学生;增生是按照廪生的额增广若干名。以上两种都是正式生;而附生则颇似试读生。这三种生员我国向来一律通称为“秀才”。所有府州县学生员不一定都要住在儒学内读书;他们只要按期应三种的考试,就是月考、岁考和科考。月考每月举行一次,岁考每年一次,等于现在的中期和学年考试:成绩好的,附生可升为廪生或增生,增生可升为廪生;成绩太坏的可以降级或惩戒。至于科考便是今日的毕业考试,成绩好的便可以应乡试。这是走向科举之一道。在科举中乡试及格的为举人;举人便有入京应会试的资格,会试及格的还要经过所谓殿试,仿佛是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的结果按照成绩分为三等;一等的称为一甲,自然是进士出身;二等的称为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等的称为三甲,赐同进士出身。所有进士,赐进士及赐同进士出身的人皆授官。一甲一名的俗称状元,当然授翰林院修撰;其它按其等第高下,分别授翰林院编修、庶吉士、各部主事或外省知县等官。翰林院庶吉士还是研究生的性质,表面上要在翰林院继续研究,等到研究期满,就是所谓散馆,再行授官,优等的授翰林院编修,较次的分别授京外官职。以上是由学校而转入科举之途径。
至于由府州县儒学而继续升学的,便是经由贡生的资格,贡入国子监读书,这好像是今日由中学毕业升入大学一般。所谓贡生分为五种,通称五贡,那就是拔贡、优贡、副贡、岁贡、恩贡,而在明朝还有一种称为选赏的。拔贡在清朝是每十二年考选一次,凡各生员于岁科考试中得有两次优等而文行兼优者,方有膺选资格。优贡是廪增生于岁科考试列最优等者。副贡是乡试时取列副榜,就是举人的备取者。岁贡大体每年选送一次,于府州县学员生资格最老者依次送补。恩贡的选取没有一定时期,凡国家遇有庆典特发慰旨,即以本年的岁贡作为恩贡。至于明朝的选贡,系于各府州县的岁贡以外,另选年富力强屡试优等的生员,不拘其为廪膳生或增广生,每三年或五年间选取一人。以上五种或六种的贡生,表面上都是贡入国子监,就是升入大学肄业;但除明初入监读书颇认真外,以后大都视同一种资格,只须履行在监的最低期限,至于实际读书与考试毕业,愈至晚近愈成具文。且国子监的学生亦不以五六种的贡生为限,在明朝的监生凡四种:一为举监,二为贡监,三为荫监,四为例监。举监是由举人充当,凡在京会试不第的,由翰林院择其优者送入国子监读书,这一种监生,一面读书,一面还领教官的俸给,到了下次会试时仍可应试,仿佛是一种特别研究生,如英美现今的Fellowship一般。明代大学者陈白沙(献章)先生便以举人而游于大学,祭酒(即大学校长)邢让试以和杨时此日不再得诗一篇,惊曰,龟山不如也;扬言于朝,以为真儒复出,由是名震京师,给事中贺钦听其议论,至执弟子礼,足见彼时学者之重视大学,与太学学生之可以见重于朝野如此。但举监毕竟是例外的高材生。贡监实为监生之主体。至于荫监是高等官或勋戚的子弟特准入监读书者。例监是明朝末叶以后的特例,因国家多事,人民捐资于政府者特准他们的子弟入监读书。至于监生的待遇,在明代颇优,除了膳食衣服由国家供给外,每逢季节还有节钱赏给,已婚者养及其妻子,回籍省亲也给川资。清朝待遇较明为逊,仅供膳宿,又监生的出身,则明朝在肄业时期分为三级,只通四书未通五经的编入初级,在初级肄业一年半以上如文理条畅则升入中级,在中级肄业一年半以上,如经史兼通,文理优长者则升入高级。到了高级则有积分,积分系每次月考的成绩,文理俱优者给予一分,理优文劣者给予半分;在一年之内积满八分即为及格,准予毕业,可以派充相当的职官。大抵荫监例监多从初级起,而贡监至少是从中级起,举监当然从高级起。但如有天资特异学术超群的监生,亦可不拘年限,由国子监奏请破格录用。明初因政府注重学校,监生在监毕业后直接授职的很多,其地位往往有高于进士出身者,例如明靖难中的忠臣铁铉便于洪武中由国子生授礼科给事中,明初此例甚多,不胜枚举。然数传以后社会倾向于科举,不仅监生多应乡试,借科举为出路,甚至真正入监读书者亦无多。清制国子监分坐监及在外修学两时期;所谓坐监指必须住在国子监内的时期,视原来资格而异,例如恩贡坐监六个月,岁贡坐监八个月等。至连同在外自修的时期,大致以积满三十六月为毕业;但贡生积满十四个月,其它监生积满二十四个月,如愿就儒学的教职及州县的佐贰者,准由监移送吏部,分班考选;而修满三十六个月以后,经过一度试验取中前列者,即可保荐录用,其列次等者册送吏部候补;如未修毕三十六个月,而又不愿就教职者,遇乡试之年可在顺天府应乡试。因此,清朝晚年捐纳之风盛起,凡捐监生者其主要目的只在越级参加顺天府的乡试。
以上为明清两朝的学校和科举并行制。总括一下,学校方面则小学自由,中学必须经过考试方可升入,大学则入与不入均无碍于出路。科举方面,则乡试必须经过一段的学校修业,就是所谓考入府州县学;但明清两朝的荫监,与明清后期的例监捐监,都给予某些人以径赴乡试的捷径;及乡试中式后,便无须经过任何学校,可以径赴会试和殿试,而达到登庸之目的。由于学校之日渐有名无实,于是群趋于科举之一途;然而人材之养成与拔擢,实际上也没有多大依赖于学校,倒是一种近乎补习学校和自由研究所的书院,对于人材之养成贡献不少,而严格的考试制度也是拔擢人材的门路。
从教育机会均等而检讨,则明清两朝的荫监和例监或捐监,固然是贵官与富人的特殊权利,但府州县学的入学与举监贡监的选拔完全以学力为根据,自不能不承认其为平等;而且同时还有科举制度,除人人必须经过府州县学的一段学校肄业时期外,简直全赖考试而逐级递升,甚至在府州县学的一段肄业时期也无需住在学里,只要按期应月考、岁考与科考,因此进了府州县学的人,尽管种田教书,自营生计,而无碍于学业。
有些西洋学者认为中国旧日的考试制度,除所考科目的内容不论外,确是选拔平民使参与政治的最公平而有效的方法。纵然政府的最高层有一个专制的君主可以为所欲为,但除了特别强有力的君主与不恤人言者外,其它对于施政与治民无不经由选自民间的官吏,或听取此项官吏的意见。因此,中国旧日的政体固然是专制的,而统治阶级的人物大都是来自民间。在此一意义之下,中国旧日的政治也就具有一些平民政治的因素。
现在的教育制度和选拔人材的制度却是怎样呢?小学六年,中学六年,大学四年或四年以上的修业,为期很长。除小学校可以免费,而小学生的年龄,亦不能就业谋生外,其它的十年或十年以上的教育皆非钱不行,而且从十二三以至廿二三的年龄,在贫苦人家的子女势非就业谋生不可;于是这一阶段的教育必为有钱人家,至少是小康之家所垄断,贫苦人家的子女只好眼巴巴望着中学大学的门墙而不得入。纵然宪法第一六一条有政府应广设奖学金额之规定,但是贫苦的人太多,固难适应需要,更不能解决许多中学及大学就学年龄者必须就业赡家的困难,于是大学校修业之权利不免为富家子女,至少是小康之家子女所独占。同时社会和国家的上层位置,在用人惟才之原则上,亦唯有就曾受大学教育之人加以选拔;结果将不仅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不能均等,甚至担任国家与社会上层位置的机会也随而不能均等。
为政之道,切不可矫枉过直。明清两代学校与科举并行,而由于科举为登庸的捷径,学校逐渐变为有名无实,致群趋于科举之途。现在我国制度,登庸考试以必须具有学校毕业资格为条件,遂又群趋于学校,而使考试的效用不克尽量发挥,此一缺点也因趋于极端之故。中庸的办法,当以学校为养成人才之正轨,而以考试济其穷。英国现行制度实有足资模仿者。英国的小学大学两阶段纯以学校为主;中学一阶段则较自由。小康之家子女为扩充其普通教育,可入中学校进修;富家子女,为达成高等教育,亦可在中学校准备。但是还有数倍或十数倍的不幸运者,于完成其必须接受的基本教育后,不得不先行就业,半工半读,或于就业若干年后,经济能力有改进,乃加紧补习,以期考升大学;这一类的人,如果因为没有经过中学校的正规教育,致被摈于大学之门,不许参加考试,则不仅使其人一番热情变成冰冷,而且这一类的人经过了社会相当时期的磨练,仍能有志于学,比诸借家庭余荫,按步就班,循例读书,而不知读书之可贵者,其动机与热情既不同,则其努力的程度也就相异。窒息了这样的良好动机与求学热情,不仅在个人为重大损失,在国家也是重大损失,而对于社会上的不平等,也莫此为甚。
或者以为自修者可以考升大学,则中学校入学者势将大减,致开幸进之门,其实国家不是为某种学校拉学生,而当为青年谋出路。如果中学校办得好,则有力入中学校者断无不入;否则硬把中学校作为考升大学的独占权利,使无量数贫家子女,与半工半读而迟了若干年才决定受高等教育者失去均等的机会,那岂不是本末倒置吗?至恐凭一时的考试,可使自修生幸进,则对于自修生欲考升大学者不妨先举行一种预备试验,由地方教育当局统一举行,就中学校各种科目尽量考试,合格者始给予大学投考证,然后与中学毕业生共同参加大学的入学考试。换言之,则未经中学毕业者,必须多受一次的预备试验,则凡有力入中学修毕其课程之人,断不愿多找麻烦;而无力入中学修毕其课程之人,也就不患无出路。
总之,只要在原则上确定自修生可以考大学,则一切枝节上的防弊措施,皆可从详考虑,而不难一一解决;英国所广行之而不见其弊者,在我国也未尝不可收其利而免其弊也。
末了,我还要复述一下:真正的教育机会均等不在小学,也不在中学,而在大学;因为大学是教育的终极目的,对于这一阶段的机会不均等,则一切仍是不均等。
(四十年七月为自由中国五卷三期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