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应延两年

义务 教育应延两年

(一)义务教育在我国宪法上明定为六年,由于我国疆域之广大,经济文化水准之互有距离,如此硬性的规定,在若干地区可能不易履行,而在其它地区也可能有延长之必要。以台湾省为例,六年的义务时期便有延长之可能。但宪法之规定既如此,公家的负担能力也未尝无问题。依我的愚见,似不妨先从事实上尽量提供延长义教年限的便利。一项可能达成此目标的办法,似当就规模较大与设备较优之国民学校,于六年级以后增设两年之延续教育,其程度相当于初中一二两年;一面于原有初级中学校之外,另就高级中学增设一年预备班,相当于初中三年级的程度,所有初中三年级及高中预备班,均得招收曾受国民学校两年的延续教育者,如此,则初级中学校可以不必多设甚至可以分一部分改办其它学校或升格为高级中学校,同时国校六年毕业之学生,也获有更多的升学机会,更可避免目前所谓恶性补习的流弊。此一主张,既可避免初中免试升学之近于普遍延长义教时期为九年,以致公家不胜其负担,且于升学之程度亦可能有影响;同时可以国校毕业后之两年延续教育,作为国校毕业后决定其升学或就业意志之阶梯,盖十二岁之儿童不易作正当的决择,而多此两年之延续教育,对于考升高中,或转入职业学校,或休学就业,皆有较成熟的考虑与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