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司的继嗣与婚姻
明清时代,桂西土司权力主导群体以汉人宗族组织的面貌而出现,这一特征也反映在继嗣上。陈其南认为宗族的“宗”如果用人类学术语表达,就是“Descent”(继嗣),而“族”是指具有共同祖先认同(Identity)的一群人,即是今天所谓群体或团体。“宗族”之称就是说明父系继嗣关系,即所谓同“宗”所界定出来的群体。[65]理论上说,宗族共同体内的人们能根据亲属组织的规则而提升职位,而且所有成员对宗族共同拥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要求,在仪式及其提供的世俗的设施也同样如此。但事实上权益和权力的获得的归属是不平等的,宗族的精英行使更多的权力,而且控制着经济和仪式特权的分配。[66]一般来说,土官作为最高掌权者既是宗族的族长,亦是地方的行政长官,它的继嗣交织着“公性”的宗法规例与“私性”的权力欲望。(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