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地域基础与文化策略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婚姻:地域基础与文化策略

光绪《镇安府志》记载了许多孝女、烈妇的故事,其中有这样一则,若按当时之情景读来,颇为感人:

岑孝女如宝,(镇安)土知府吉祥女也。吉祥年越四十始生女,珍爱之,故名如宝。女性贞静,亦慧悟,教之女儿篇,辄成诵。稍长,明大义。见父母年老无子,焚香露祷曰:“天乎,我父母固善人,胡不早锡之嗣。”居常喜读诸女史,至北宫婴儿事,则唏嘘长叹。年十四,父为议婚。女闻之,泣,不食。母怪,询其故。曰:“儿年艾幸,缓之。”越二年,更议婚,女却食,泣如前,形且日悴。父召而诘之,泣对曰:“儿誓不愿也。”父为张目,瞪视曰:“儿不愿嫁人,胡不为男子生我家,而女身生耶?”女泣然泪下,伏地不能起,徐对曰:“儿孽重,恨不男子身。缓急无益,枉父母劬劳。顾父母老矣,无兄弟侍晨夕。倘嫁儿远,违怙恃,儿心痛如赝刃,恐无活理。”父曰:“是不难,觅婿而赘之家,即两得矣。”女曰:“是益不可。父觅婿必选土官子弟,承祖父世袭。今日赘之,明日稍拂意,即胁以去。勿从,则为不顺妇。偕往,则儿一息违父母,立当郁结死。父觅婿,何如活女?”……顺治间,吉祥夫妇相继卒。孝女哀毁尽礼。葬之日,手畚土成封,哭尽哀而返。嗣是,足不逾阁,蔬食蔬布,以终年七十卒。族人葬其父母墓侧,立祠祀焉。[90]

我们也许会说,这种孝女传记在中国历朝浩如烟海的文献及地方史志中可谓九牛一毛、沧海一粟。确实,如果仅仅作为一般的考察,此类故事似乎没有太多的意义,它体现的无非是朝廷利用粉饰的话语,描述一些“典型”案例,作为对妇女驯化的某种努力罢了。但考虑到这里是桂西最为边远的土司地区,土司上层对儒家化道德操守的理解和实践程度之深亦是令人惊讶的。不过更令笔者感兴趣的是,岑如宝就有关招赘的问题与父亲的对话,其中透露了两个信息:一是在婚姻对象上,必须要求土官子弟,即使是招赘的形式;二是朝廷规定的女婿承嗣之言非虚。只是岑如宝决意守节终生,最后镇安土府因绝嗣而于康熙二年(1663年)改土归流。

在所有阶层对立的社会中,“门当户对”的婚姻要求实际上不难理解,而且具有符合社会功能的“正当性”。土司群体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阶层,在区域性的框架内通过与其他土司结成相应的婚姻关系,并因此构成排他性的婚姻联盟。因此岑如宝所言反映了这一普遍的事实。这种互惠性的婚姻交换,可以追溯到羁縻时代。南宋周去非《岭外代答》记载了被称为“入寮”的溪峒头领的婚俗:

邕州诸溪峒相为婚姻。峒官多姓黄,悉同姓婚也。其婚嫁也,唯以粗豪痛扰为尚。送定礼仪多至千人,金银币帛固无,而酒鲊为多,然其费亦云甚矣。婿来就亲女家,于所居五里之外,结草屋百余间与居,谓之入寮。婿家以鼓乐送婿入寮,女家亦以鼓乐送女往寮。女之婢妾百余,婿之仆从至数百人。结婚之夕,男女家各盛兵为备。少有所争,则兵刃交接。成婚之后,婿常袖刀而行。妻之婢少忤其意,即手杀之,谓之逞英雄。入寮半年,而后妇归夫家。夫自入寮以来,必杀婢数十,而后妻党畏之,否则以为懦。[91]

据上文可见,宋代桂西溪峒上层同姓之间互通婚姻,当时婚俗似乎较少受到汉化的影响而更具“地方色彩”。这种“夸富宴”式的婚俗带有一定的炫耀与树威的性质,其过程给头领们带来了浓厚的“仪式荣耀”。至明清时期,土司阶层之间的通婚,也存在这样的文化演绎,以及由此带来的稳固阶层地位与权力的象征性意义。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调查中,发现桂西土司的婚姻案例中隐含强烈的尊卑观念和阶层意识。有关情况摘录如下:

太平土司:土官的婚姻不论嫁娶,以门当户对为原则。土官的正妻一定要其他土官家的女子。举行娶妻时,将官印带至女家,待新娘将上轿时,将官印挂在颈上。未讨得妻子时,可以先纳妾后娶妻,妾氏可不须具备上述条件和作法,只求得年轻美貌,不论其出身门第。……官家的小姐是不嫁给百姓的,就是长大没有人娶也留在家里活守寡,给她一份田作养老,死了为她立贞节牌坊。所以土官家里常有许多嫁不出去的老处女。据李玿家里一位老处女说:“不是我不愿嫁,而是命不好,没有人问。”……过去的官族、土目与村民不通婚,城市与乡村也不通婚。

万承土州:土官是全土州最高的主宰者,他和官族是最高等级的。婚嫁时一定要官族对官族,只有土官或官族从民家娶妾媵,而他们的女儿宁愿空守闺房到老,而不愿嫁给目家以下的人家做妻子。

下雷土州:土官分给未嫁的官女之田,约八至十亩,由佃耕种的农奴每年交产量的一半谷租,作为官女的生活费用,称作养姑田。官女死后,田和租谷归官。……原先封建等级森严,有“木门对木门,竹门对竹门”的等级限制。土官和官族为统治者,耻于与低贱的农奴通婚,只是玩弄民女或强占为妾,他们从不愿将女儿嫁给农奴。俗话说:“月中丹桂美艳丽,可叹生养太娇贵。千年未有降下来,万年无鸟飞上栖。”[92]

在数百年的历史中,土司阶层一直强调这种婚姻与地位相对应的信条,似乎还坚持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家族女性若无合适人选,即使在痛苦中终生不嫁,亦在所不惜。通俗地讲,如果婚姻交换就像货物买卖互通有无的话,那么只有在两个或多个土司中才能开展这种交换。于是土司与土司之间就不可避免形成通婚的关系,并达成一种跨土司交往网络的共识。我们以具体的案例来进行论说,其中万承土州的例子较为典型。

万承土州位于左、右江中间的区域,有关婚姻材料记录在明末清初万承土官许祖兴的两位夫人的墓碑上,共记录20多桩婚姻。其中21桩的具体情况见表2-1:

表2-1 万承土官婚姻表(以土官许祖兴以下部分女性婚姻为例)

图示

(资料来源:张江华:《明清广西左右江地区土司的婚姻与策略》,《中国西南地区历史文化与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2007年,第53页。)

从表2-1来看,土司家族之间的通婚占据绝对多数,符合当时“门当户对”的要求。从通婚地域上看,万承土州所构织的婚姻网络确实非常惊人,几乎与左江流域和左、右江之间的大部分土司都有稳定的婚姻关系。不过也可以说,其时万承土州女性人口众多,且居于左、右江之要冲,地理位置优越,有利于与众土司进行通婚。那么红水河流域的土司情况又当如何?下面以忻城莫氏土司家族的部分通婚状况为例,笔者亦将之列表2-2:

表2-2 忻城莫氏土司家族部分婚姻表

图示

(资料来源:莫景隆主修:《忻城莫氏族谱》,乾隆九年;莫宣莚:《续修忻城莫氏族谱》,民国二十五年)

表2-2中都是有据可查的案例,至于无明确记载的通婚是否亦如此,则不得而知,不过可从侧面的情况来了解。关于莫氏宗族的婚姻,土官莫宗诏在族谱中的《遗训》中进行了阐发,或可见其婚姻思想之端倪。他说:“凡为荫官择配,必聘名门。选有德者,则内政有籍,家室克宜。壶范既端,男女莫乱,后来之秀,风流将有似矣。切勿弃桂树鸣鸾,漫使村鸡为我司晨。”[93]莫土官的“名门”,所指多为土司家族应无疑问。依托族谱,这样的意识已成为一种文字化的信条。

随着土司世系的传递,其婚姻交换也不断延续,就逐渐演化成一个较为稳固的通婚圈。从表2-1和表2-2记录的情况来看,土司间的通婚有一明显的特点,即通婚圈与地缘关系极为密切。万承土州与左、右江的土司皆有婚姻交换,但与右江流域的田州只有一例,而主要与无论是地理上还是文化上都更为接近的左江流域思明府、思明州以及周边土司通婚。忻城莫氏家族的情况大致类似,这一群体主要与同处红水河流域庆远府属的几个土司以及思恩府属的安定(今都安瑶族自治县)、古零(今马山县境)土巡检司家族通婚。当时这种情况的出现固然有交通、通信等技术上的原因,但婚姻的地缘政治策略亦不可忽视。因为邻近土司通常产生最直接的竞争,通过持续性婚姻纽带建立起来的亲属同盟可部分消解他们之间的紧张关系。

在汉人宗族社会中,家族间的通婚是一种地方性的协调机制和互助机制。家族存在于一方土地,不可能独立发展,必然与外界保持联系和交往。而婚姻是这种互动的“润滑剂”,扮演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婚姻的交换和互惠关系,一种超越家族的网络(通婚圈)得以建构。在此网络中,既有个体的互动,也有宗族的互动,形成较为稳定的多层次互通有无的关系。[94]土司宗族的婚姻交换亦具有同样的功能。

由于土司之间相互婚姻,具有不同程度的关联性,稍有动乱便波及很广,朝廷极为头痛,便有了禁止越境通婚的规定。《明实录·穆宗实录》有如下记载:

先是,广西泗城州㺜夷黄豹、黄豸等据贵州程番府麻向、大华等司,时出卤掠。官军剿之,豹等遁去。至是,巡抚都御史杜极等条上善后事宜:“……黄氏族繁,声势相倚,诸土司多与连姻,借兵报仇,衅有此起。乞行禁约,自今婚姻毋越境,有与㺜缔婚者,以重论。”兵部上其议。上允行之。[95]

虽然其后朝廷如何推行这个规定,因缺乏记录不得而知,但很显然未见成效,在数百年的时间里,土司之间的通婚继续存在,直至土司时代的终结。土司通婚的运作模式不仅是文化性与象征性的,而且是社会性与结构性的需要,因而与儒家伦理相悖的同姓婚亦大量存在。

或许正如白耀天所言,历史上壮族中同姓并不一定是属于同一血缘关系,异姓并不一定为非同一血缘关系,这样就不能如汉族“同姓不婚”那样以姓氏来辨别父系血缘的远近,从而以姓氏作为发生婚姻关系的取舍标准。白耀天又引宋人乐史《太平寰宇记》描述贵州(今广西贵港市)壮人“居止接近,葬同一坟,谓之合骨头;非有戚属,大墓至百余棺。凡合骨者则去婚,异穴则聘女”[96]的婚俗,认为这种“合骨辨婚姻”与汉族“姓氏辨婚姻”是不同的概念,也说明历史上壮族姓氏观念淡薄。[97]实际上,从生态来看,桂西那种喀斯特地区“峒”形式的居住模式,婚姻只能在一个很小的地域范围内展开,通常包含一两个村落的继嗣单位。为维持这样一个共同体内婚,该地的壮族将有同一族源的同姓群体分裂成若干个外婚集团,从而彼处通婚。超过五代,从原则上就可以通婚。[98]故此,同姓婚是不可避免的结构性需要。

比如在安定[99],有韦、覃两姓。据称,其先祖均来自山东江夏县益都镇白米村,为逃难结伴来此处,立下祖训,同姓不婚,因而两姓世代通婚。但后来由于两姓男女比例失调,婚姻交换出现问题,只能渡河寻找他姓通婚。一次,韦家老人带儿子寻亲,遭遇大雨无法渡河,遂夜宿河边大树下。半夜时分,一位满头白发、满脸胡须的老丈飘落树下站定,于是发生了以下对话:

(白须老丈)问:“为何雨夜露宿于此?”韦家人言:“因儿子长大需要求婚,无奈南岸皆同姓,无法择偶,今欲渡河寻亲,不料雨大水涨,无法渡河而宿于此。”白发老人道:“你们不见这棵大树有三大枝,每大枝又有十几个杈枝吗?不见同一块田几种秧吗?韦家繁衍世代已久,血源已远,可以分秧嘛!回去叫你们大妈和二妈在正月初一分别蒸米饭供祖神,她们两人蒸的饭必有相异,韦家便可分类了。”[100]

韦姓老人感觉有理,回家后着手实施。待到大年初一,大妈起得早,将糯米染上颜色之后才上锅蒸,蒸出的米饭就是黑色的;而二妈起床较迟,匆匆忙忙来不及染色,蒸出的米饭只能是白色的。于是,两人供奉祖先的糯米饭就分黑白二色,韦姓也就分成两类,并据此类别相互通婚。后来,覃姓“依葫芦画瓢”,也接受了同姓婚配的现实。

覃、韦二姓是当地最为普遍的姓氏,应为土著无疑。其传说固不可信,但通过这样的描述,足以说明人们在婚姻上面临的实际困难。随着汉化程度的加深,“同姓不婚”作为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流播于整个区域,虽然说各地渗透的力度未必均衡,但还是给同姓通婚状况造成了极大的文化压力。为了应对这样的矛盾,这些姓氏便创造了同姓可以通婚的“神话”,以合理化现状。

相对而言,土司为维持阶层权力的高贵象征,通婚范围更为有限。在汉文化涌入之时,同姓婚这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并未被土司抛弃。比如,明朝大名鼎鼎的瓦氏夫人,乃是归顺土知州岑璋之女,后来成为田州土官岑猛的妻子,而岑猛的祖母也姓岑,大概是当地他处岑氏土司家族之人。明万历年间,镇安府土知府岑缘的女儿岑玉颜嫁至泗城府岑家,成为当时土官岑绍勋的妻子。[101]在土司族谱等自我表现的文献资料中,对这样的婚姻状况十分坦然,据实记录,未曾有过质疑的声音。不过也有土司认为同姓婚姻略显尴尬,从而进行非常有趣的处理。《新宁州志》载:

两江土属多黄姓,忠、江、迁三属同祖黄胜奇。忠与江宗支尤近,黄姓每自为婚姻而嫌于同姓,称其女家曰:“广下氏”,“广”字下是“黄”字,故以易之,或曰重氏。土官但取邻土属女为妻,不肯与该处绅民通嫁娶。[102]

这种自欺欺人的做法未免有些可笑,但由于通婚限定在狭窄的范围之内,甚至“不肯与该处绅民同嫁娶”,要取得合适的婚配确实有一定难度,因此同姓婚或许就是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者”的策略。而对于汉人士大夫来说,土司同姓间的婚姻往往被看作是一种土俗,并未有太多的讨论与非议。光绪《百色厅志》在《节孝》中为一位土司节妇做如下传记:

下旺司巡检韦应赞妻,韦氏。土俗不讳娶同姓,亦犹前明田州岑猛妻瓦氏,实归顺州岑璋女也,相夫卅年,克尽妇道,寡而训子能守其官。……年已七十有五,而神明不衰。人辄比之田州瓦氏。[103]

依据上述文字,我们可以看到,地方志作者不仅忽略了对韦氏/岑氏嫁与同姓这种违背儒家道德婚姻的“讨伐”和“清算”,反而因韦氏“尽妇道”的事迹将其列为节妇,有褒奖之意,大致反映了王朝知识分子对于边陲社会根深蒂固的“他者”认知。

从土司婚姻的各种表现形式以及实质性内涵来看,土司对待儒家伦理的态度,既有镇安土府岑如宝为孝顺父母誓死不嫁的“孝女”,亦有“违反伦常”的同姓通婚,在两个方面似乎都顺理成章。可以说土司在通婚的过程中摆脱了汉俗与土俗中的任何一种文化对他们的束缚。相对于土民,土司阶层是来自中原的汉人,遵从某些汉俗,藐视土俗,不予遵守;对于汉人知识分子或政治精英来说,土司为边陲蛮夷,其“怪异”行为又符合土俗的标准,可以不用接受国家文化的制约。因此,土司的婚姻,是一种建立在自主性之上的文化适应与文化策略,游走于汉/土文化之间。两者的界限模糊,根据不同的情境可以随时权变。在这里,土/汉文化都变成土司维护自身利益的策略性工具。[104]也或者说“地方”习俗的实践,是地方社会结构与不断扩张的国家结构相互作用、妥协的过程和结果。[105]土司对于婚姻文化的操弄使得这一过程更为复杂,当然这也就不可避免地呈现地方文化的多样色彩。

【注释】

[1](明)黄佐撰,林富参修:《广西通志》卷五〇《外志一·土官总叙》,嘉靖十年。

[2][日]塚田诚之:《唐宋时期华南少数民族的动向(下)——重点考察广西左右江流域的少数民族》,高凯军、贺崇武译,《民族译丛》1986年第2期。笔者认为“地域集团”的所指性不强,而采用“姓氏集团”的说法。

[3](宋)欧阳修、宋祁修撰:《新唐书》卷二四一《南蛮下》,中华书局,1975年,第6326页。

[4](宋)欧阳修、宋祁修撰:《新唐书》卷二四一《南蛮下》,中华书局,1975年,第6326页。

[5](元)脱脱等修撰:《宋史》卷二七二《曹克明传》,中华书局,1977年,第9317页。

[6](宋)欧阳修、宋祁修撰:《新唐书》卷二四一《南蛮下》,中华书局,1975年,第6329页。

[7](宋)欧阳修、宋祁修撰:《新唐书》卷二四一《南蛮下》,中华书局,1975年,第6329页。

[8](元)脱脱等修撰:《宋史》卷四九五《蛮夷三》,中华书局,1977年,第14214页。

[9]宋皇祐四年(1052年)五月初一日,侬智高率兵五千攻下邕州,建立大南国,建元启历,自称“仁惠皇帝”。侬智高颁布赦令,释放囚犯,焚烧府库,杀知州、都监,接着挥师沿郁江东下,围攻广州,未克,返邕。侬智高被著名将领狄青率兵击败,次年元月,退出邕州,撤往云南。此一事件,最终以侬智高失败而告终。(元)脱脱等修撰:《宋史》卷四九五,《蛮夷三》,中华书局,1977年,第14216页。

[10]《岭外代答》云:“今黄姓尚多,而侬姓绝少,智高乱后,侬氏善良许从国姓,今多姓赵氏。”参见(宋)周去非著:《岭外代答》卷一〇,屠友祥校注,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第257页。

[11](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一二》,刘琳等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8839页。

[12](宋)李焘修撰:《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七,中华书局,1979年,第6768页。

[13]白耀天:《百色壮族岑氏首领兴衰史略》,李富强主编:《中国壮学》第二辑,民族出版社,2006年,第132页。

[14](清)汪森辑:《粤西文载校点》卷六三《范克信传》,黄胜陆等校点,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398页。

[15](宋)李曾伯:《可斋杂稿·续后》(《四库全书》本)卷九《奏边事及催调军马》,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

[16](元)脱脱等修撰:《宋史》卷四五《理宗本纪》,中华书局,1977年,第883页。

[17]元泰定年间,在岑世兴与其子岑铁木儿的扩张政策下,岑氏已据有整个来安路的七源、泗城、利州、路程、往殿、唐兴、归化、龙川等十六州,以及上林、安隆二寨的总管府。参见白耀天:《百色壮族岑氏首领兴衰史略》,李富强主编:《中国壮学》第二辑,民族出版社,2006年,第144页。

[18](元)脱脱等修撰:《宋史》卷四九四《蛮夷二·西南溪峒诸蛮下》,中华书局,1977年,第14199页。

[19](元)脱脱等修撰:《宋史》卷四九五《蛮夷三》,中华书局,1977年,第14205页。

[20](元)脱脱等修撰:《宋史》卷四九五《蛮夷三》,中华书局,1977年,第14220页。

[21](元)脱脱等修撰:《宋史》卷四九四《蛮夷二》,中华书局,1977年。

[22]刘介:《广西土官故实采访录》,《广西文献》1948第1期(创刊号)。

[23]《明太祖实录》卷三六上,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第667页。

[24](明)李东阳等撰,申时行等重修:《大明会典》卷六,广陵书社,2007年,第131页。

[25]郑振满著:《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

[26][日]井上彻:《宗族的形成和构造》,《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0年第3期。

[27][日]濑川昌久著:《族谱:华南汉族的宗族·风水·移居》,钱杭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第4页。

[28]《岑氏源流世谱》,光绪二十二年岁次丙申重记。岑氏族人手抄本,这是以田州岑氏为中心的一份族谱,现藏于田阳县城田州镇岑贞辉处。

[29]莫景隆主修:《忻城莫氏族谱》,乾隆九年。

[30](清)汪森辑:《粤西文载校点》卷七三,黄胜陆等校点,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330-331页。

[31][日]谷口房男、白耀天:《壮族土官族谱集成》,广西民族出版社,1998年,第405-416页。

[32]《明孝宗实录》卷二二二,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第4198页。

[33]刻于今凌云县城五指山脚。凌云县博物馆藏有手抄本,也收录于《壮族土官族谱集成》,第157-203页。

[34][日]谷口房男、白耀天:《壮族土官族谱集成》,广西民族出版社,1998年,第24页。

[35]现岑氏土司后裔有手抄本,《壮族土官族谱集成》中也有收录。(https://www.daowen.com)

[36]莫氏土司后裔存有两谱,后者也收录于《壮族土官族谱集成》中。

[37](清)朱锦纂修,王言纪监修:《白山司志》,道光十年。

[38][日]濑川昌久著:《族谱:华南汉族的宗族·风水·移居》,钱杭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第2-3页。

[39][日]濑川昌久著:《族谱:华南汉族的宗族·风水·移居》,钱杭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第23-24页。

[40]刘志伟:《地域社会与文化的结构过程——珠江三角洲研究的历史学与人类学对话》,《历史研究》2003年第1期。

[41]广西民族研究所编:《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11-112页。

[42]郭志超、林瑶棋主编:《闽南宗族社会》,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9页。

[43]《徐氏族谱》附录《原州圩祠堂部分碑文》,2002年,马山县志办。

[44](清)陈如金修,华本松纂:《百色厅志》卷三,光绪十七年刊本,台湾成文出版社,1967年。《田州岑氏源流谱》有这样的记录:“嘉庆三年,以应祺公第三子分管阳万州判。”文中说祖祠未分治之前已建,说明早于嘉庆三年已建,但究竟久到何时,则无从得知。

[45]《思陵土州志》,据道光六年正月二十日抄存本,藏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

[46][美]莫里斯·弗里德曼著:《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9页。

[47]具体情况可参阅莫景隆主修:《忻城莫氏族谱》,乾隆九年。

[48]广西民族研究所编:《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85-110页。

[49]广西民族研究所编:《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09页。

[50]《徐氏族谱·祝文》,马山县志办,2002年。

[51]郭志超、林瑶棋主编:《闽南宗族社会》,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4页。

[52](清)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六六,《礼政十三》,光绪二十四年。

[53]郭志超、林瑶棋主编:《闽南宗族社会》,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8-19页。

[54]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四)》,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283页。

[55](清)羊复礼修,梁年等纂:《镇安府志》卷二○《纪事之三》,据光绪十八年刻本,台湾成文出版社,1967年。

[56](清)羊复礼修,梁年等纂:《镇安府志》卷一四《坛庙》,据光绪十八年刻本,台湾成文出版社,1967年。

[57]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四)》,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87页。

[58]《思陵土州志》,据道光六年正月二十日抄存本,藏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

[59]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四)》,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169页。

[60]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四)》,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291页。

[61]莫景隆主修:《忻城莫氏族谱》,乾隆九年。

[62]莫景隆主修:《忻城莫氏族谱》,乾隆九年。

[63]《徐氏族谱·重修祠堂碑》,马山县志办,2002年。

[64]科大卫、刘志伟:《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历史研究》2000年第3期。

[65]陈其南著:《家族与社会:台湾与中国社会研究的基础理念》,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第217页。

[66][美]莫里斯·弗里德曼著:《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87页。

[67]《南丹土官莫遐昌墓志碑》,嘉庆三年(1798年)岁次戊午仲春月清明吉时立。广西民族研究所编:《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73页。

[68](清)英秀修,唐仁纂:《庆远府志》卷一四《职官志·土司》,道光九年。

[69](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杨万里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789页。

[70]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四)》,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143页。

[71]广西壮族自治区编写组:《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127页。

[72](清)李文琰修,何天详纂:《庆远府志》卷八《人物志·烈女》,乾隆十九年。

[73](清)汪森辑:《粤西丛载》卷二四,黄振中等校点,广西民族出版社,2007年,第1047-1048页。

[74](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杨万里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646页。

[75][美]克利福德·格尔兹著:《尼加拉:十九世纪巴厘剧场国家》,赵炳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0页。

[76](清)陈如金修,华本松纂:《百色厅志》卷八,光绪十七年刊本,台湾成文出版社,1967年。

[77]成臻铭:《论明清时期的土舍》,《民族研究》2001年第3期。

[78]李小文:《国家制度与地方传统——明清时期桂西的基层行政制度与社会治理》,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219-226页。

[79]《思陵土州志》,据道光六年正月二十日抄存本,藏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韦琰等人为韦氏土司第五房后人。

[80](清)汪森辑:《粤西丛载》卷二四,黄振中等校点,广西民族出版社,2007年,第1153页。

[81](清)李文琰修,何天详攥:《庆远府志》卷九《艺文志》,乾隆十九年。

[82]黄光国:《凤山县志》第七编《前事》,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据民国三十五年油印本,1957年。

[83]莫景隆主修:《忻城莫氏族谱》,乾隆九年。

[84][美]克利福德·格尔兹著:《尼加拉:十九世纪巴厘剧场国家》,赵炳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1页。

[85]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四)》,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22页。

[86]莫景隆主修:《忻城莫氏族谱》,乾隆九年。

[87]莫景隆主修:《忻城莫氏族谱》,乾隆九年。

[88](清)李文琰修,何天详攥:《庆远府志》卷五《武备志》,乾隆十九年。

[89](清)陈如金修,华本松纂:《百色厅志》卷八,光绪十七年刊本,台湾成文出版社,1967年。

[90](清)羊复礼修,梁年等纂:《镇安府志》卷二四《烈女》,光绪十八年刻本,台湾成文出版社,1967年。

[91](宋)周去非:《岭外代答》卷一〇,屠友祥校注,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第261页

[92]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四)》,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79-188页。

[93]莫景隆主修:《忻城莫氏族谱》,乾隆九年。

[94]王铭铭著:《社区的历程——溪村汉人家族的个案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45页。

[95]《明实录·穆宗实录》卷二○,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第543—544页。

[96](宋)乐史编:《太平寰宇记》卷一六六,王文楚点校,中华书局,2007年,第3178页。

[97][日]谷口房男、白耀天:《壮族土官族谱集成》,广西民族出版社,1998年,第17页。

[98]张江华:《广西田东县立坡屯Πou33 puN11的考察》,《社会、民族与文化展演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台湾汉学研究中心,2001年。

[99]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旧为潘氏安定土巡检司辖区。

[100]韦成球:《安定壮族婚姻制度研究》,《广西民族研究》1997年第1期。

[101]参见张江华:《明清广西左右江地区土司的婚姻与策略》,《中国西南地区历史文化与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2007年,第36页。

[102](清)戴焕南修,张璨奎纂:《新宁州志》卷四,光绪四年刊本,台湾成文出版社,1977年。

[103](清)陈如金修,华本松纂:《百色厅志》卷七,光绪十七年刊本,台湾成文出版社,1967年。

[104]张江华:《明清广西左右江地区土司的婚姻与策略》,《中国西南地区历史文化与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2007年,第48页。

[105][美]萧凤霞:《妇女何在?——抗婚和华南地域文化的再思考》,张小军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6年春季卷第14期。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