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与边缘:权力合法性的基础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中心与边缘:权力合法性的基础

诚如社会学家杰若米·希布鲁克(Jeremy Seabrook)所言,“所有社会都经由某种方式构成各式权力与财富阶层”,[75]相应的,也必然存在着与之对立的下等阶层。作为一种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社会分层以及阶层的不平等性始终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学术界形成两种重要的理论传统。在马克思看来,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是最重要的社会分层标准。前工业社会,生产资料主要是指土地,因此社会中两大对立阶级就是拥有土地的阶级和无土地的阶级。而马克斯·韦伯认为最重要的社会资源不是一种而是三种,即物质财富、社会声望和政治权力。这三种社会资源的中国化表述就是利、名、权。[76]

从人类历史来看,阶级社会中任何不平等的现象都富含着政治的意义,其内部结构的分化与权力的分配息息相关。[77]无论是生产资料或声望、财富都建立在对权力的控制之上,从而构成一种阶层支配的关系。因此韦伯认为“支配”乃是共同体行动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也是权力的一个特殊个案。通常情况下,一个社会存在两种相对立的支配类型:基于利害状况(独占地位)的支配;基于威权(命令权力和服从义务)的支配。前者中,市场的独占性支配在此类型中最为纯粹,支配者所奠基的影响力来自对财货或市场价值之技能的掌握,被支配者仍维持至少形式上的“自由”;而后者建立在“卡里斯玛”型的家父权力、君侯权力之上,被支配者被要求绝对的服从,这种义务的执行无视任何个体的动机或利害关系。[78]

(一)土司支配土民的形式

在土司社会中,以土官为代表的统治者作为支配的阶层,其威权是纯粹而不可抗拒的,被统治阶层的土民则有绝对服从的义务,缴纳各种贡赋,提供无休止的劳役,无论自己处于何种状态,是否解决了温饱,是否劳累至极都无关紧要。土司对于土民的索取涉及方方面面,《万承土州奉令额定应征各项例规碑》留下了一些记录。

……所有应办各项,开列于后:

计开

上甲思陀村 一项正粮品级务银壹拾四两贰钱陆分叁厘正,每两耗羡银叁钱正。一项土皂银伍钱正,无耗羡。一项总数银陆拾玖两伍。

仲村 一项正粮品级务银捌两□钱正……一项土皂银伍钱正……一项总数银叁拾捌两叁钱陆分叁厘正。

……

下州村 一项正粮品级务银捌两□钱□分正……一项大月米叁拾吞正,入该村供应。一项柴薪银壹两叁钱正。一项坐马银陆钱捌分一厘(接上页)都隐含了一种权力关系,而每一种权力关系都有一定的所指,作为它的效应,也作为它可能性的条件,指向它所参与构成的政治领域。”参见[法]米歇尔·福柯:《权力的眼睛——福柯访谈录》,严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7页。正。逢上任办。一项铺陈站船肆钱伍分正。一项大朝贡马钱贡银壹两陆钱玖。

……

外甲上网村 一项正粮品级务银柒钱伍分正。……一项本府祭祀银贰钱正……一项柴薪银伍钱正。一项坐马伞夫什物银贰钱玖分正。一项大朝贡马银捌钱肆分五厘。一项捕打山羊随银数派。……[79]

《安平土州永定规例碑》所记更详,即便革除了部分,余留部分仍“叹为观止”:

广西太平府安平土州,为檄委查审军事。本年七月初二日,奉本府正堂李驿、盐道宪张准、藩宪杨奉督抚部院鄂杨批准本署司会同贵道呈详安平土州每年规例银两、米谷,以及长短夫役,应革应留各项,理合逐一开列,勒石晓谕,永远遵行。

一项每年准收八化额例公用共七色银壹千壹百四十八两一钱五分。

一项每年准收八化额粮公七色银弍百四十八两四钱零。

一项每年准照雍正十年之数,收六甲米共五十三石六斗,谷陆拾陆石柒斗。

一项每年准收州判柴马七色银陆拾叁两,□□□□□一项夫役除。钦差经临南关启闭应用人夫,六甲照旧供役外,其余人夫,六甲每年缴钱弍佰肆拾串。上中食三化每年另缴七色银弍拾柒两五钱,听本官自行雇备。

一婚丧两项,凡本身婚丧,每次准收七色银壹千两。长男长女婚嫁,每次准收七色银壹千两。至次男次女概行禁革。

一项每年上中食三化,准令纳谷捌石,免其□马送革。

一项额设土兵伍百名,轮流把守九处隘口,捍卫地方,防闭边界,仍照旧例。

一项每年销府埠四季余盐壹斤,收小钱弍拾捌文,变价归府。

一项每年承袭银两永革。

一项八化折柴碳永革。

一项站马永革。

一项草银永革。

一项鱼花银永革。[80]

《思陵土州志》不仅记载了韦氏土司的家族谱系、该州山川地理、建置沿革,对土民贡纳的记录尤为细致,每哨(行政单位)、每村皆有详细的规定,不仅平日需要纳贡,逢年节时也要孝敬。思陵土州分十哨,下文以峙浪哨为例(依原文节录):

计开:思陵州十哨粮田、余田每款规例。

峙浪哨

峙浪村,每年应纳粮田四十八两,内免入庙香资银六两。另那支村在外,实收银十二两,粮田钱四分,每该田谷四十五簩,以上共谷壹百八十簩。大猪六只折价银三两,小猪十二只折银三两,糯谷十八簩,鸭四十八只,鸡四十八只,灯油四十八斤,柴火四十八担,蓝靛四十八斤,棉花四十八斤,正、五、八月三节,每节糯米四十八斤。

那村,每年应纳田粮四两正,田半分该谷贰拾簩五朴,大猪半只,价银二钱五分,小猪一只价钱二百五十文,糯谷半桶,鸭四只,鸡四只,灯油四斤,每月柴火四担,棉花四斤,蓝靛四斤,正、五、八月三节,每节纳糯米四升足;

……

以上六村合共粮田壹百零捌两正。[81]

刻于碑上或“白纸黑字”记录下来无非是为了提供成例,满足子孙后代继续享用之需,即“照此纳抄存,与后代子孙便看照知”。[82]除了经济剥削,亦可对土民直接役使,达到事无巨细的程度。因而刘介指出,土司统治下的土民,几乎就是奴隶。土司家族所有的劳动无论是耕作、养殖、园艺,以及一切与土司生活有关的事项,甚至养猫驱鼠等琐碎杂事,一律由土民承担,并以村为单位分门别户,各司其职。因此,在很多土司区内,村庄的名字就意味着服役的工作,譬如“内佃”“外佃”“银匠”“木工”“菜园”“割鸡”“小羊”“马料”“百挑”等。[83]以至于“满清中叶,州民苦于陋例,呈奉两院辖免,勒石革禁者,比比皆是。然积弊犹未豁清也。如北江、峙雹等村,有纳席子例;那柄、那萌、上松等村,有纳松枝例……细微之物且赋于民,则其它陋例可知矣。是故,土官虐民则有之,利民则未也。”[84]

清代学者赵翼曾任改土归流后的镇安知府,对于土官的威权有深刻的认识:

凡土官之于土民,其主仆之分最严。盖自祖宗千百年来,官常为主,民常为仆,故其视土官,休戚相关,直如发乎天性无可解免者。粤西田州土官岑宜栋,即岑猛之后,其虐使土民非常法所有。土民虽读书,不许应试,恐其出仕而脱籍也。田州与镇安之奉议州一江相对,每奉议州试日,田民闻炮声但遥望太息而已。生女有姿色,本官辄唤入,不听嫁,不敢字人也。有事控于本官,本官或判不公,负冤者惟私向老土官墓上痛哭,虽有流官辖土司,不敢上诉也。[85]

不仅如此,土官根据喜好将土民视为玩物,倘若稍有触怒则任意处置。传说安平某任土官好田猎,曾养猎犬数十,常到各处猎兽。出猎所至,即由所在属地之屯预造饭喂狗。某凶年,土官到堪圩乡属之陇防、遂乞、陇卜及宝圩乡属之讱甫等屯田猎,各屯无米造饭喂狗,以荞麦等杂粮代之。土官大怒,遂将上述各屯划归那岸乡管辖,使之成为“飞地”,土民在应工、夫役及纳粮等方面遭受更大的盘剥。[86]清初学者刘彬曾指出:“彼之官世官也,彼之民世民也。田产子女,唯其所欲;苦乐安危,唯其所主,草菅人命如儿戏,然莫敢有咨嗟太息于其侧者!以其世官世民,不得于父,必得于子于孙,其数倍蓗。故死则死耳,莫敢与较者。”[87]诚非虚言也。

(二)社会分层的逻辑

一个阶层要取得整个社会的支配地位,必然要取得权力的合法性,对于威权类型的支配而言,这种权力尤为重要。那么如何才能获得这种合法性呢?在很多情况下,支配端与被支配端被描绘为“中心”与“边缘”的二元对立关系,中心支配边缘。比如古代中国人认为“天圆地方”,四方形的地被圆形的天覆盖着。地的中心也是一个方块,即“华夏”或“中国”,是文明最为发达的地方,而四方为边缘,居住着“四夷”。[88]基于此,华夏对四方具有支配权的合法性。

毫无疑问,中央王朝与土司构成一种“中心—边缘”的关系,在王朝的话语体系中,土司地区都是未开化的蛮夷,在文化上和心理上占据绝对优势。另一方面,土司作为国家在边陲地区的代理人,也需建构政治与文化上的权威,才能维持一定程度的稳定状态,因此其与土民也就构成“中心与边缘”的关系。比如,安平土州将地方基层行政组织称为“化”,共计有东、南、西、北、上、中、归、食、我处等九化。化者,归化也。“我处”即土州衙门所在地。[89]安平土州衙门的对联展示了土司的不凡来历:“随狄而来,受土开荒,数百年勋猷宛在;平蛮而后,承享袭职,廿余代殂豆维新。”[90]而全茗土州土官祠堂的对联曰:“六坡八甲任吾驾驭,一街四方由我管辖”。[91]忻城土县衙署大门两侧悬挂着一对楹联曰:“守斯土,莅斯民,十六堡群黎,谁非赤子;辟其疆,利其赋,三百里区域,尽隶王封。”[92]无论是安平土州的行政设置,还是全茗土州与忻城土州的“豪言”,无不反映了土司作为地区中心的“霸气”。

在土司的政治统治中,很少存在边缘颠覆中心的现象,从唐宋羁縻州制就开始建立起来的威权,以泛家族统治的形式,一直贯穿整个土司时代,直到近代以后社会整体性变革才最终烟消云散。引起我们思考的是,各土司家族长达数百年甚至千年的统治,历经中央王朝多次更替能屹立而不倒,除了部落时代延续的权威惯性之外,又从何处获取源源不断的支配力量呢?或许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是合适的。

人类社会中,基于个体所处的环境(比如出身)与自身的能力(比如智力),很难在健康、财富、地位等方面达到平等。通常情况下,在社会中占据优势的群体或个人都尽力为自己的处境提供一套理由与说辞,让他人相信其高贵命运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则贬低劣势方,让他们也接受社会结构的这种“正当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创造天生优越(尤其是“血统”)的神话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在权力秩序较为稳定的情况下,身份的阶序性也具有稳定性,高等阶层血统高贵的神话往往能够被低等阶层所接受。而且,只要人们陷入高等阶层编织的迷思中,没有发生颠覆支配秩序的理论与行动时,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持续存在。[93]因此,不难发现,那些世袭贵族喜爱自夸,并强化其“超自然”的祖先来源,证明他们拥有更高贵的血统,与被统治者形成强烈反差。总之,每一个统治阶级都倾向于通过某些普遍的道德原则来使他们对权力的运用合法化。[94]

正如前述,土司通过族谱碑刻等为载体的文字性描述,自称祖先是来自帝国中心的汉人,从而血统高贵,在边陲“高人一等”,有力维护其统治者的形象与地位。因而即便是非土司家族的土目,为了能在边陲的“中心”占据一席之地,也无不将祖先记忆定格在“征蛮”时代,以获得超越土民的身份力量。土目家族的故事版本中,其先祖为土官的部属,列土分封之际已是权力的分享者,在族谱性质的碑刻中多有记载,见以下几例。

1.南丹县六寨哨莫姓哨目族谱碑

……溯我祖籍江西吉安府吉水县白水街人氏,为侬智高反,踞邕州,朝廷命狄武襄将军征剿,我祖亦从王事隶属于莫伟勋部下。侬败,其党四散,鼠窜各县,伟勋奉令来是乡剿抚平之。朝廷乃奉伟勋为世袭南丹刺史。乃查其部下在事出力之有功者得十三人,皆委以世袭哨职,分土负责戍守。我祖任六寨哨,遂居焉。……[95]

2.万承土州李氏土目宗祠世系碑

……溯吾始祖,原籍山东省青州府白马县金丝街。……(随狄青征侬智高有功,笔者注)奏准冯、李、赵、黄四姓功员,肇造开基,设立万承,奉给目粮,杂项私派,后代永免。始祖居万有年,方假回东,继而冯、李、赵、黄四姓,共一宗祠,春秋同祭。其后祠宇颓坏,各姓分立。我祠尚属朴素,迨前清光绪庚寅年,重复庙宇,稍为美丽,可见功烈常存,光昭前代,名誉不泯,历传后人,纵文归乌有之才,尚游泮水,武无马援之勇,不落孙山。……[96]

3.南丹土州北呔哨目莫文锦墓碑

原籍山东青州府益都县丁字巷白米街人氏,始祖莫大虎,自宋时遂杨文广将军随征广西溪峒猺蛮,血汗功勋,举请上宪奖励,世袭南丹北呔哨事。后裔子孙永远管理。由宋至清四朝,历九百余春,统计二十四世,递及莫刚,高祖如金、曾祖克美、祖远福、父文锦,幼年性笃厚,族举充当北呔哨目,办事得力,前清上宪赏给军功,以示鼓励。……[97]

与土司家族一样,异姓土目家族亦利用上述这套经典化的族谱修辞,建构出中心与边缘、高贵与低贱的身份标签,借用帝国“权威”合理化其地位。其中南丹土州哨目莫大虎“随杨文广将军征蛮”的设定,别出心裁,令人哑然失笑。但无论如何,这种表述对稳固该土目家族的地位却有重要价值。而且在较为固化的社会中,“归属地位”(Ascribde Statuses)是最常见的形态,一旦等级划定后就很难逆转。[98]因为一般而言,所有的政治力量都似乎拥有一种物理上的强大惯性力量,倾向于维持他们自己所处的那一点或状态。通过道德传统和继承,财富和军事上的威慑非常容易维持下去。而在东方社会中,宗教信仰、科学知识的生产和分配财富的方法多少世纪以来一直没有经历剧烈的变化,人们也没有在日常生活中被外来的物质和无可争议的权力所打乱。权力因此被永远驻留在某些家庭,该社会的各个层次普遍具有停滞的倾向,形成僵化的政治。[99]

再回过头来思考有关社会分层及支配的问题。如果我们将马克思的分层理论与韦伯的分层理论进行对比、区分,就可以发现前者只强调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可被视为“一元分层论”;后者在此基础上,还考虑威权,即财富、声望等因素,可被称为“多元分层论”。当然,两者也有一定联系,生产资料的占有与威权密不可分,生产资料占有的数量与占有者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地位成正比。[100]作为分析的工具,两种理论展现的学术光辉是后人难以企及的,留给社会科学整体性的启发。不过在分析这些议题的过程中,笔者还尝试利用历史的深度与广度加入文化的视角。

因为在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度里,尽管我们考察的土司社会有着特殊性,但又怎能忽略那个庞大的,俯瞰着整个“天下”,无所不在的国家呢?在边陲,土司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中央王朝中心的授权,该路径很大程度上依赖土司们对祖先谱系的重建。土司们借此不仅稳定了支配地位与社会分层的秩序,与此同时,他们的努力还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掀起了区域社会“汉化”的热潮,有力地改变了当地社会、族群与文化生态。

【注释】

[1]古代文献中对广西少数民族的称呼使用了诸如“獞”“猺”“狼”等侮辱性的词汇,本著为了还原历史本初场景均采用原词。

[2](清)金鉷等监修:《广西通志》(四库全书本)卷九二《诸蛮》,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

[3]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朝廷对于未归附的族群统称为“猺獞”,作为一泛化的概念,简单明了,故本著采用之。有关论述可参见苏建灵:《明清文献中瑶、壮民名称的混用》,《民族研究》1990年第4期。

[4]这里的东部与西部更具有政治意义,不一定完全符合地理上的要求。

[5]苏建灵著:《明清时期壮族历史研究》,广西民族出版社,1993年,第120页。苏建灵讨论的是明代早期的情况,以后随着改土归流的推进,桂西的流官府州也不断增多,但大致的格局仍然维持到晚清。

[6](明)黄佐撰,林富参修:《广西通志·程廷珙旧序》,嘉靖十年。

[7](清)张廷玉等修撰:《明史》卷三一七《广西土司一》,中华书局,1974年,第8203页。

[8]《明太祖实录》卷四五,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第877页。

[9](明)章潢辑:《图书编》(《四库全书》本)卷四〇《广西猺獞》,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

[10](清)毛奇龄撰:《蛮司合志》(《四库全书》本)卷一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

[11](清)诸匡鼎撰:《猺獞传》,王锡祺辑:《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八帙,西泠印社出版社,1985年。

[12](明)黄佐撰,林富参修:《广西通志·程廷珙旧序》,嘉靖十年。

[13](清)金鉷等监修:《广西通志》(《四库全书》本)卷九二《诸蛮》,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

[14](清)张廷玉等修撰:《明史》卷一六六《山云》,中华书局,1974年,第4484页。

[15]狼兵作为一种特殊的兵种,十分强悍,在明朝历史上有一定名气。邝露《赤雅》称:“粤右狼兵鸷悍,天下称最。”(卷上,中华书局,1985年,第2页)桂东的重要城市以及猺獞的“渊薮”,如大藤峡、府江流域等都驻扎着大量狼兵。如(清)吴志绾修,黄国显等纂《桂平县资治图志》载:“狼兵,桂平县额设一百九十五名,按通志云,前明永乐二年猺贼猖獗,调来狼兵征剿,获胜班师回籍。正统初,总兵山云奏拨田州等狼兵协剿。成化年间,藤峡猺叛,四山响应,抢掠无虚日。复调归德、思恩等处狼甲安插把守各处隘口,用备战御贼,众不敢出没,遂拨贼田及绝户之产与之耕食,有粮无差,每年只九月调赴守城三月,放令归农。桂平县应狼兵五百九十七名,抽调守城一百七十一名,自万历间裁三分之一。”(卷四《猺獞图志》,乾隆三十三年)嘉靖间,田州瓦氏夫人率领的狼兵在与倭寇的斗争中表现英勇,更是名动东南沿海。

[16](清)李文琰修,何天详纂:《庆远府志》卷五《武备志·兵制》,乾隆十九年。

[17](清)毛奇龄:《蛮司合志》(《四库全书》本)卷一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

[18]江碧秋修,潘宝箓纂:《罗城县志·军事》,据民国二十四年本,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5年。

[19](清)李调元:《南越笔记》(《丛书集成初编》本)卷一,中华书局,1985年,第12页。

[20](清)穆彰阿修:《嘉庆重修一统志》卷四六五《思恩府部》,中华书局,1986年。

[21](明)唐顺之:《荆川集》(《四库全书》本)卷十《都督沈紫江先生墓碑记》,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

[22](明)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广西备录·兵防》,《顾炎武全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3458页。

[23](明)邝露:《赤雅》(《丛书集成初编》本)卷上,中华书局,1985年,第1页。(https://www.daowen.com)

[24](明)王士性:《王士性地理书三种·广游志·夷习》,周振鹤编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216-218页。

[25]《明世宗实录》卷三一二,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第5844页。

[26](清)金鉷等监修:《广西通志》(《四库全书》本)卷九三《诸蛮分隶》,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其中崇善、左州、养利、永康、上石西州原为土司,于明中期才改流。

[27](清)穆彰阿修:《嘉庆重修一统志》卷四六五—卷四七三,中华书局,1986年。

[28](清)李文琰修,何天详攥:《庆远府志》卷十《诸蛮》,乾隆十九年。

[29](明)杨芳:《殿粤要纂》卷一《图例》,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727页。

[30]韦东超:《明代广西土司地区的编户与赋役考略》,《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6年第3期。

[31](明)杨芳:《殿粤要纂》卷三《都结州图说》《安平州图说》,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842-843页。

[32]刘志伟著:《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

[33]田曙岚著:《广西旅行记》,中华书局,1935年,第9-193页。上述这些县份在明代中期以前皆为土司,尽管改流时间不一致,但因在土司区域的范围内,其关系错综复杂。

[34]田曙岚著:《广西旅行记》,中华书局,1935年,第1页。

[35]刘介编著:《广西特种教育》,广西省政府编译委员会,1940年,第1页。

[36]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编:《晚清和民国时期广西统计史料摘编》,中国统计出版社,1988年,第235页。

[37](民国)蒙起鹏、黄诚沅纂修:《广西通志稿·社会篇·氏族》,广西人民出版社影印,2017年。

[38]王明珂著:《华夏边缘——历史记忆与族群认同》,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

[39]沈松侨:《我以我血荐轩辕——黄帝神话与晚清的国族建构》,《台湾社会研究季刊》1997年第28期。

[40]参见[日]谷口房男、白耀天:《壮族土官族谱集成》,广西民族出版社,1998年。两位学者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考证,明确认为这是一种对汉人的攀附。

[41]土司时代之前,桂西与中央王朝之间磕磕碰碰的历史于北宋“侬智高之乱”时达到顶峰。在这一事件中,宋王朝派遣的平乱将领狄青被戏剧性地推向前台,其率兵南征的事迹不仅逐渐融入桂西地方史的传承脉络,更成为改变该地区族群记忆的关键人物。土司阶层首先掌握了自我书写的能力,他们充分利用族谱连接古今的媒介作用,创造性地将“狄青征蛮”故事与其祖先记忆联系起来。

[42](清)朱椿年等修,杜以宽、叶轮纂:《钦州志》卷一《舆地·诸洞》,道光十四年。

[43]“峒”的形成主要是因为桂西特殊的地理条件,正如前文所述,桂西山多地少,平地的面积通常不大,且四面环山,被分割为一个个较为孤立的小盆地。一个“峒”便是一个小小的生态环境,更以此为基础发育成社会的基本形态。有关峒的研究可参见黄家信:《试论壮族的“峒”》,《学术论坛》2005年第8期。

[44](明)刘文征纂修:《滇志》(《续修四库全书》本)卷四《旅途志》,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45]也许宋朝广源州首领侬智高曾有这样的努力,但很快便被朝廷的军队所镇压。

[46](清)陈梦雷等原辑:《方舆汇编·职方典》(《古今图书集成》本)卷一三九七《广西总部》,中华书局,1986年。

[47](宋)范成大:《桂海虞衡志》,严沛校注,广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48-149页。

[48]莫炳奎纂:《邕宁县志·职官四》,据民国二十六年铅印本,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5年。

[49](元)马端临编撰:《文献通考》卷三三〇,中华书局,1986年,第9103页。

[50](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刘琳等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8383页。

[51](元)脱脱等修撰:《宋史》卷二《太祖本纪》,中华书局,1977年,第32页。

[52](元)脱脱等修撰:《宋史》卷二七《高宗本纪》,中华书局,1977年,第508页。

[53](元)脱脱等修撰:《宋史》卷三六《光宗本纪》,中华书局,1977年,第706页。

[54](元)脱脱等修撰:《宋史》卷三〇〇《周湛传》,中华书局,1977年,第9967页。

[55](元)脱脱等修撰:《宋史》卷三〇三《魏瑾传》,中华书局,1977年,第10035页。

[56]“土官辖地的大小,不以官阶为等差,官阶大,属地狭;官阶小,属地广,这类事在边区是很寻常。譬如迁隆原为一土峒,官为巡检司,然而他的面积,横四十有余里,纵八十有余里。又如小镇安,他是一个仅给冠带,没有职衔,而位置尚在巡检之下的土舍,却拥有广袤二百余里的管域;反之,都康土州,广三十五里,纵二十四里;凭祥土州,广四十四里,纵十里;下石土州,广二十里,纵十里;罗白土县,广十五里,纵十七里;归德、果化、佶伦、安平等州,大率如此;这一切虽名为州县,不单是比不上前述的土峒,也比不上流县中一个中等的乡村。”刘介:《广西土官故实采访录》,《广西文献》1948第1期(创刊号)。

[57]成臻铭:《论明清时期的土舍》,《民族研究》2001年第3期。

[58]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四)》,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23页。

[59]根据李世愉的研究,土目有三种解释。其一,土目乃土人之头目;其二,土目是隶属于土司的,为其佐治之官;其三,土目被视为土司的一个等级,属无职衔、无品级的最末一等。而第二种含义是史籍中出现最多、最主要的含义。见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72-174页。本著的土目一词,采用第二种解释,即土官治下之各种形式的头目。

[60]该碑(简称碑1)立于今大新县,可能是由于拓碑者的疏忽,具体地点不详,其境内曾有多个土司,无从考证是哪个土司所刻,竖立时间也不详。广西民族研究所编:《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17页。

[61]该碑(简称碑2)崇祯六年立(1633年),在今大新县境。广西民族研究所编:《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0页。

[62]该碑(简称碑3)雍正八年二月十二日(1730年2月12日)立,在今大新县境。广西民族研究所:《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7-18页。

[63]该碑(简称碑4)康熙肆拾伍年岁次丙戌季春月凿旦立,旧为向武土州,今天等县境。广西民族研究所编:《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13-114页。

[64]李小文:《国家制度与地方传统——明清时期桂西的基层行政制度与社会治理》,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34页。

[65]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四)》,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118页。

[66]刘介:《广西土官故实采访录》,《广西文献》1948第1期(创刊号)。

[67]如前述,土司地区已编户齐民纳入国家的里甲体系,需要缴纳少量赋税。

[68]广西民族研究所编:《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62页。

[69]广西民族研究所编:《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63页。

[70]广西民族研究所编:《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74-175页。

[71]广西民族研究所编:《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66页。

[72]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四)》,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34-36页。

[73]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四)》,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36页。

[74]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四)》,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120页。

[75][英]杰若米·希布鲁克著:《阶级——揭穿社会标签迷思》,谭天译,书林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第13页。

[76]刘祖云、戴洁:《再论社会分层的依据》,《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77]这里的权力更接近福柯的“权力观”。福柯指出:“在一定社会内的一系列势力之间的关系构成了政治。政治是一种普遍的战略,用来调节和指引这些关系。我想可以这样来回答你的问题:政治并不是用来最终决定那些基本的和本质上是‘中性’的关系。势力的每一种关系在某一阶段(转下页)

[78][德]马克斯·韦伯著:《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第3页。

[79]广西民族研究所编:《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04-105页。

[80]广西民族研究所编:《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9页。

[81]《思陵土州志》,据道光六年正月二十日抄存本,藏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

[82]《思陵土州志》,据道光六年正月二十日抄存本,藏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

[83]刘介:《广西土官故实采访录》,《广西文献》1948第1期(创刊号)。

[84]李文雄、覃辉修、曾竹繁纂:《思乐县志》卷九《杂志编·土官权威》,民国三十七年。

[85](清)赵翼:《檐曝杂记》卷四,曹光甫校点,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55页。

[86]梁明伦等纂:《雷平县志》第八编,据民国三十五年油印本影印,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4年。

[87](清)刘彬:《永昌土司论》,王锡祺辑:《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八帙,杭州古籍书店影印本,1985年。

[88]王铭铭著:《心与物游》,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3页。

[89]梁明伦等纂:《雷平县志》第八编,据民国三十五年油印本影印,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4年。

[90]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四)》,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19页。

[91]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四)》,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139页。

[92]楹联在今忻城县土司衙门遗址仍可见。

[93][德]马克斯·韦伯著:《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第16页。

[94][英]杰若米·希布鲁克著:《阶级——揭穿社会标签迷思》,谭天译,书林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第110页。

[95]广西民族研究所编:《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83页。

[96]广西民族研究所编:《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85页。

[97]广西民族研究所编:《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广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81页。

[98]有一些天生授予我们或至少生来就已预定好的地位,其余的是我们在变幻莫测的生活中获得或至少是无意中获得的。林顿把后者叫作“获致地位”(Achieved Statuses),而前者则被称为“归属地位”(Ascribde Statuses)。[美]罗伯特·F.墨菲著:《文化与社会人类学引论》,王卓君、吕逎基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69页。

[99][意]加塔诺·莫斯卡著:《统治阶级》,贾鹤鹏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第109-115页。

[100]刘祖云:《社会分层的若干理论问题新探》,《江汉论坛》200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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