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剧器乐的戏剧性功能
2025年10月13日
第七章 歌剧器乐的戏剧性功能
在歌剧音乐的整个表现体系中,没有任何一种音乐体裁,能够像乐队音乐(亦称歌剧器乐)这样贯穿一部歌剧的始终,几乎毫不间断地鸣响;没有任何一种音乐体裁,能够像乐队音乐那样具有无所不能、包罗万象的表现力;它在歌剧音乐中所占的分量和地位,足可抵得上所有歌剧声乐体裁的总和。说歌剧器乐体裁与声乐体裁在歌剧音乐中各占其半、平分天下,一点也不夸张。
就音乐的一般性质而言,乐队音乐属于纯音乐或曰绝对音乐范畴。这种没有歌词或其他文学性因素(如标题)相伴随的音乐体裁,以纯粹的乐音运动为其存在方式和表现方式,以抽象性、多义性、非语义性为其美学特征。
歌剧的乐队音乐虽然也是一种器乐体裁,但由于它是戏剧音乐,属于歌剧完整的表现体系的一部分,受到戏剧规定性的强烈制约,具有较明确的戏剧指向性,因此它不可能如同纯粹的绝对音乐那样抽象,那样不确定;而且,必须负载某些相对明确(与绝对音乐比较而言)的戏剧意味是它之所以能够成为歌剧音乐两大支柱之一的必备条件。正因为如此,本书曾在第一编的相关章节中把歌剧乐队音乐称为“戏剧一标题性音乐”。实际上,不光歌剧器乐如此,一切戏剧中的器乐——例如舞剧、话剧、电影故事片、电视剧等都具有这种“戏剧一标题性”。
当然,在歌剧中,器乐与声乐相比,前者较为抽象,后者较为具体(因为它与剧情密不可分),两者互为依托,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歌剧音乐的严整体系。
因此,如果不对歌剧器乐的戏剧性功能作专门的讨论,我们便无法真正理解和把握歌剧音乐戏剧性这一范畴的深刻意义;而且,离开了这个讨论,歌剧音乐创作的诸多难题便不能获得彻底的说明和令人满意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