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观点:行动的逻辑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五节 反对观点:行动的逻辑

虽然社会科学家大多普遍接受科学主流派的观点,但传统上,反对的声音一直存在。反对派认为社会行动科学必须采取一种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研究形式。社会现象对于在其中扮演角色的人是有意义的,而自然界的事件则相对独立于人们的主观意义之外。在主流派看来,这一差异并未给科学探究的逻辑带来任何影响,但反对派坚持认为这一差异至关重要。

反对观点并不统一,它们既有一些关注社会行动的共同取向,相互之间也存在一些分歧,不过在对抗主流派观点时,却是一致的。德国哲学及历史学家狄尔泰(Wilhelm Dilthey,通常被认为是反对观点的发起者)针对密尔(经验实证主义的代言人)的看法(Dallmayr and McCarthy,1977;Howard,1982)发表了不同观点。密尔在《逻辑系统》(A System of Logic)一书中辩称道德、科学的倒退状态只有应用物理科学的方法才能改善(Putnam,1978,p.66)。狄尔泰则坚持认为,人类科学的可靠知识一定要依靠对意义的理解才能产生,而最适宜的方法论是诠释学的诠释(hermeneutics)模式,即文本解释的艺术(the art of textual interpretation)。当代诠释学的倡导者包括现象学传统的哲学家,如伽达默尔(Gadamer)及利科(Ricoeur)。在这一传统中最有影响力的人是舒茨(Alfred Schutz)及他的现象社会学。舒茨直接传承了狄尔泰的这一传统观点,传统的分析哲学家受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启发,如冯·赖特(von Wright,1971)、泰勒(Taylor,1977),也提出以诠释学路径来了解社会行动。伯恩斯坦(Bernstein,1976)曾讨论过这些传统的交叉点,以及它们对社会科学主流派的批评。

反对派对“意义理解”的强调导致科学与社群关系的第二种解释,这一解释基于舒茨的现象学传统以及彼德·温奇(Peter Winch)的分析传统(Bernstein,1976,pp.67-68,p.139.)。现陈述如下:人类科学中的解释是第二序(second order)的,就是说它们建立在(或者说预设某些了解)社会行动者(social actor)对自己行为的一般性解释之上。为了确定这一点,学者发明了科学探究的程序规则,如社会学或人类学的方法论原则。就此而言,正如主流派所强调的,社会科学者是探究社群中的一部分。然而,人类科学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必须把握住研究对象在生活实践中的意义。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人类学者是在异国文化中开展田野工作的,然而社会科学者经常将依据自己文化而产生的解释视为理所当然(Geertz,1973,pp.14-15)。探究的科学社群与实践社群之间应该做一个区分:反对派的学者关注的是如何才可能产生对社会行动者的了解。这就意味着人类科学是建立在实践知识的认识论(an epistemology of practical knowledge)上的。

如果我们问及人类科学依赖硬资料的程度有多大,便可以更清楚主流派与反对派的某些差异。记得前面提过的主流派的论点吗?科学理论的实证检验依靠那些观察者彼此达成主体间同意的可能性,尽管他们的理论观点并不相同。社会科学家已建立了方法学流程,以确保资料能符合此项检验。反对派的倡导者则不同意主流派的这一做法,因为主流派的方法论并没有对社会行动者所建构的多层丰富的意义进行探究。而在主流派社会科学家的眼中,反对派的解释性研究又似乎毫无希望地过于“软性”了。接下来,我们将描述反对派论点的一些特征。

我们先不从时下主流派观点对于硬资料应该是些什么开始讨论,而要往前追溯一步。前面提到主流派观点中重要的一步是观察的陈述;沿着早期维特根斯坦的道路,逻辑实证论者卡尔纳普(Rudolf Carnap)提出建构一种科学语言,让所有符合标准的科学陈述均可由这一语言表达,而且它可排除所有“形而上”(metaphysical)的叙述(Bernstein,1971)。波普尔(Popper,1963,p.265)对卡尔纳普的提议是这么评论的:“心理学因此而成为极端或激进的行为主义,每一个人或动物的有意义的陈述都被翻译成与物质身体的时空移动有关的语言。”

行为主义者企图在心理学领域中实现上面的计划,他们将认知的名词从科学中逐出,至少他们坚持,这些认知的名词可以用物理运动来描述。这一路径回避了解释及意义的不确定性,而尽可能地应用物理运动的描述。这种对资料真实科学性的看法一直对美国的社会科学有很大的影响,即使到今天,认知心理学已成为心理学及社会心理学的主流,有时还会以机械测量的设计作为科学的理想样式(如测量反应时间的设计)。

稍后的分析哲学主要关注有关行动的概念,它可以说是对卡尔纳普的物理化话语的反抗。研究行动的哲学家认为行动的描述必须包括当事人的意图及其行动的意义(Taylor,1964;Bernstein,1971)。他们指出:相同的物理运动可以发生在不同的行动中,而相同的行动也可能通过不同的运动来实现。他们进而主张:对行动的解释必须将行动者的信念考虑在内。这是能被当事人理解并与其行动直接关联的环境,即泰勒所谓的“意图的环境”(intentional environment),而非单纯的物理环境。当代主流派的科学哲学家也同意,对行动的解释通常会表明当事人的目标和信念(Hempel,1965a,p.469)。

现在的问题就转换成为:社会行动者所理解的意义要如何才能成为硬资料呢?传统上反对使用认知名词(如信念及意图)的原因在于:它们是主观而非客观的,是在行动者的“头脑中”而不是在公开视野中的。泰勒(Taylor,1964,p.88)不同意这种说法,他指出,“事实上,我们在日常的谈话中,的确是用心理的概念来证实或叙述的啊!”这是如何可能的呢?人们行动的意义又是如何被我们公开理解和接受的呢?

早期反对派曾提出一个解决办法,即研究者应该用“共情理解”(empathic understanding)的方法,也就是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经验到、感受到的一种想象(Dallmayr and McCarthy,1977),这个主张被实证主义哲学家奥托·诺伊拉特(Otto Neurath)所嘲笑,他将“共情理解”比喻成一杯刺激研究者思考的咖啡(Howard,1982,p.29)。不过共情理解的主张也被当代反对派的学者格尔茨(Geertz)所拒绝,他写道:“这个把戏不在于你进入和对方精神相契合的某些内在状态,而在于搞清楚他们想要玩什么把戏。”(Geertz,1983,p.58)

时下的观点是理解行动就像理解一种语言。它有赖于主体间意义以及共享的实践,它不是和感觉而是和认识有关。按照这一观点,意义不是私有、个人的,而是可公开辨识和获取的。赖尔(Ryle,1949)是较早主张这种看法的人,他声称,对主体与客体(意味着私人的精神活动与公开的物理活动)的区分,以及相应的在理解心理概念如何能被证实上的困难,是笛卡尔“机械时代幽灵的教条”的遗产。他坚持运用心理预测法:“我们描述人们的行动方式,这些方式指导了人们公开行动中的主要部分”(Ryle,1949,p.51)。即便如此,问题仍然存在:我们要怎样才能区别正确描述的程度,以便不同的观察者能在同一事情上达成一致意见呢?赖尔认为“理解是知道如何去做的一部分。理解特定事物的合理做法所需的知识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执行能力”(Ryle,1949,p.54)。

理解行动所必须具备的能力可以与说一种语言的能力相比拟。赖特(Von Wright)在讨论我们如何能够证实意图的归属时建议,“蓄意的行为类似语言的使用。它是自我意识的外显符号。正如同理解和使用语言要先预设一个语言社群一样,对行动的理解也要先预设一个体制、实践及科技的社群,而这些社群的引入要通过学习与训练来实现”(Von Wright,1971,p.114)。(https://www.daowen.com)

就像一个特定语言中的语句,行动也是要在一个特定的实践社群中才有它的意义,理解行动的必备能力来自于对其他相关社群成员的熟悉,或者用赖尔所举的一个例子来说,观棋者只有在他了解下棋的游戏规则时,才能看出一步棋是明智的还是错误的。

或许谈论社会行动最普遍的方式是以“规则”的形式。描述优良表现,以及对能力的认定都需要“规则”。我们可能只有在能认清错误时,才能说什么是好的、有能力的表现,而对错误的认知能力则有赖于规则系统的知识,这一点与语言学、人类学及诠释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一致,因此社会学者常常企图通过观察社会成员如何对待偏差者的行为,来发现互动的规则。语言学家调查一种方言使用的情况时,会造一个新句子,然后询问方言使用者这些句子是否符合他们的语法,这是理解语言规则的一个方法。民族志学者则寻找那些使一个个体被接纳而成为该文化中的一个成员的互动规则。这些研究者确认了产生表现与成就的规则,再用它来解释成员的优异表现或成就,他们依靠社会成员行动中的隐性知识来确认规则的遵循或破坏(Harré and Secord,1972;Cicourel,1974;Labov and Fanshel,1977;O'Keefe,1979;Van Maanen,1979)。

这些争论显示,理解行动的必备知识隐藏在日常的语言以及行动发生的社会实践社群当中。人类科学的解释是第二序的,它们必须首先搞清楚行动者到底做了什么,而行动者做了什么,则是由“在地场域”中(the local context)的规则和实践所决定的。但还有一个问题:“局内人”(insiders)的解释常常是不相同的,不同的成员对同一个语词的意义理解也常常不同。尤其是当我们由描述简单的行动(如吃饭或理发)转向对复杂行动模式的解释时(例如,教养子女或是督导员工),就更是如此。

关于这一点,即使是那些熟悉和同情反对派的理论家也对反对派未能抓住这个问题而有所批评(Bernstein,1976)。在这里我们只是想指出:要达成哪一个是“最好的”解释的共识时,所遇到的某些困难。第一个会面对的困难是因果解释的一个特点:当我们考虑到行动场域中更多的信息,以及逻辑上和第一次所陈述的理由相关联的其他信念和欲望时,我们常常可以提出更进一步的解释(Gergen,1982;Schafer,1976)。霍普金斯评论道:“我们对一个行动的理解,就像是从一缸子理由中倒出一个理由,而这个理由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被追溯到。”(Hopkins,1982,p.ⅹⅳ)

在诸多解释中进行选择的问题的另一面,是行动者或者可能隐藏自己在行动中的某些意图及信念,或者他可能尚未觉知到某些意义。当上司对下属说:“你认为自己做得如何?”被询问的下属立刻就知道,上司要他懂得,她在问他如何评估自己的表现。但他可能并不确定上司是否已经形成对自己表现的某一看法(意见),以及上司是否害怕当她直接表达看法时,下属会变得非常防备。如果稍后我们访问那位上司,可能发现这位上司只是想帮助下属探索他对自己表现的感觉。若我们进一步帮助这位上司反观她自己的言行,她可能同意自己的确怀疑下属的能力,但她不想明说,因为她认为下属会因此而沮丧。显然,并不是只有在心理分析治疗中,人们才会意识到自己原先所未能觉察到的行动意义。

另一个复杂问题是,同时卷入一个事件的不同行动者会对同一行动有不同的解释。上面提到的那位上司可能以为自己很开通,并且乐于助人,但下属则觉得上司的控制欲强、不会欣赏别人。诠释社会学者戈夫曼(Goffman,1959)谈到“情境的定义”以及这一定义是怎样在互动中协商出来时表示,参与者对一个情境的界定的确常常很相似,但他们对同一个情境持不同解释却也屡见不鲜。

类似的问题也同样困扰着主流派的科学解释,对影响一个事件的原因要进行完全地描述是不可能的。一个特定事件往往受多重因素的影响,而相关的资料却可能无法得到。但是在这两派之间有一个重要差异,人是会自我解释的(self-interpreting),他们的解释进入了他们的行动。对当事人来说,解释发生一些因果作用,解释的力量使我们认为它是有效的。戴维森认为:“只有当理由在情境中有效时才能解释行动。”(Davidson,1980,p.264)对当事人来说,下面的说法是有道理的,例如“我能够理解这可能是我之所以那么做的理由,但那并不是我当时所想的。”这种反应可能和解释产生矛盾,除非我们对无自觉或无意识动机展开一场辩论。再者,在行动的案例中,相关资料不易获得,而得到相关资料的最佳来源却又可能是盲目及有偏见的,因此它们可能只有部分的预测性是不完全的。

以诠释学的方法来达到正确解释已被许多研究者讨论过,阿佩尔说:“标准的诠释学方法,如语法解释,是从文学修辞或主题角度的解释,通过全部作品的语言来解释其中的某部作品,反之亦然。”(Apel,1977,p.302)但所有诠释学方法的一个特征是他们以另一解释修正原先的解释(Apel,1977,p.103),他们没有突破所谓“诠释循环”(hermeneutical circle)。例如,泰勒指出,如果某人不同意我们的解释,我们可以指出其他可能的解释,或是行动场域的其他特征,以支持我们的解读,但任何解读必须经常求助于我们对语言的理解。泰勒建议以一项标准来判断何种解释是较优越的:“一个更妥当的位置是一个人可以了解自己的立场以及对方的立场,但对方却无法做到这一点。”泰勒进一步表示:“不用说,这一标准对那些已占优势的人更有利。”(Taylor,1977,p.127)

提供多重视角,而每一视角都是对该行动的再描述,这几乎已成为反对派的方法论原则。格尔茨(Geertz,1973)借用赖尔“深度”描述的观点来凸显民族志人类学者“呈现意义多重层面”的工作。这个观点符合泰勒所谓妥当位置的标准,它是处理不同行动者对同一行动持不同解释时的方法。但是,泰勒对“持有不同解释的人对更妥当的解释达成共识”持悲观的看法,我们并不能认同。我们认为:在生活中共同参与同一实践社群的成员,通过开放的讨论,即使是先前可能坚持不太恰当的解释的人,也可以就某一解释比其他解释更为妥当而达成一致,这种公开讨论的方法就是行动科学所探讨的,下面我们将会描述这种公开讨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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