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解释及实践性知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一节 实用解释及实践性知识

借助主流科学哲学家对实用解释及覆盖律的讨论,使我们得以澄清这两种知识的差别在于“为行动服务的知识”与“为知识服务的知识”。实用解释是指那些我们日常生活中提出及接受的解释;在这里,我们可以区别几种不同的可能解释:(1)我们可能澄清一个名词的意义或是解读一篇难懂的文章;(2)我们可能提出为自己行为辩护的理由;(3)我们可能陈述一个游戏的规则;(4)我们可能确认引导事件产生的前提或原因。所谓覆盖律模式就是企图提出一个法则,而这一法则可以针对不同时空中同样的现象,提出一个相同的解释(Scheffler,1981,p.19;Hempel,1965a,pp.412-415)。覆盖律模式是科学解释的一种思想,它提供了解释“为什么”的答案,如“为什么这个案例是P呢?”(Hempel,1965a,pp.334-335,p.421)亨普尔明确地将规则及意义的解释排除在科学解释的范畴之外(pp.412-414)。这一排除的行动引发了我们先前讨论过的有关诠释学及行动科学的争议,在此不再重复。相反,我们想要站在覆盖律的基础上来讨论因果解释的问题。

主流的科学哲学家宣称所有的因果解释都符合覆盖律模式(Hempel,1965a),他们的这种说法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的顺从行为;因为每个人都同意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接受了许多因果解释,而它们并不能诉诸覆盖律。为了说明这一点,让我们用亨普尔列举的一个关于冬夜中汽车散热器爆裂的例子来解释(Hempel,1965a,p.232)。覆盖律的解释包含了一般性的法则:水的结冻温度;在温度降低到特定程度时水压的增加;再跟随着某些特定的初始条件——例如,汽车整夜停在户外,而气温由3.8℃降至-3.8℃的事实;散热器中充满了水;等等。为了解释这一事件,这些陈述都是必需的,汽车散热器爆裂的事件才能被逻辑推理所演绎解释。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某人问:“这个散热器怎么裂了呢?”采用陈述覆盖律(即所有法则及初始条件)的形式来回答他的问题是很怪的事。相反,我们很可能这样回答:“昨晚温度降到-6.6℃了!”在某些情况下,这个回答可被视为一种恰当的解释。在其他情况下,例如当此事件发生在二月的波士顿时(二月的波士顿气温在-6.6℃左右是常事),适当的解释可能是:“我昨天才从佛罗里达州开来,而我车子的散热器又没有防冻设备。”

像这种日常生活中的解释,可被视为覆盖律解释中的一个部分或片断。当我们那么说时,是认为其他人已知道水在0℃结冰,以及当水结冰时会膨胀等。因此我们只选择我们认为别人能理解的必要的说明。这些解释被称为“实用”的解释,因为它们可在一个特定场域中达成当下的目标。例如,在波士顿的二月,只告诉别人气温降低是不太充分的解释,因为别人会想:“可是这个礼拜每天晚上都只有-6.6℃啊!”同样,告诉别人散热器缺少防冻设备也是不充分的,因为它为什么不在前些天爆裂而单在昨天爆裂。此时,额外的信息“我昨天从佛州开车过来”,则又可能引发他人心中可预期的一个疑问:“你怎么忘了加防冻剂呢?”因此,能给人满意的实用解释的能力有赖于我们是否能分辨别人为了解决他们的困惑所想知道的事(Hempel,1965a,pp.425-428)。

我们可以区分实用解释的第二部分,即处理因果概念。严格地说,不是气温陡降,也不是缺少防冻剂导致散热器爆裂,而是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这一结果。这是科学哲学家谈论因果解释而非只谈论原因的理由。正如密尔(John Stuart Mill)在《逻辑系统》(A System of Logic)一书中所提出的,以单一的因素来作为原因是没有科学基础的,当我们那样做的时候往往是按照我们的目的来进行的。谢弗勒指出:“只有在论及人类控制以便为法律或道德责任的决定提供论证基础时,我们才会挑出某些因素做解释。”(Scheffler,1981,p.24)因而实用解释所关注的是在一个特定场域中,面对控制及责任归属的实际事件时,依据当下的目标选择某些条件作为原因来陈述。

我们现在希望将实用解释的概念由“某人提出解释”的这种案例延伸到更普遍的行动的案例。我们认为行动是被(隐含的)实用解释所带动的。任何一个企图带来或预防某些结果的行动,都依赖于行动者所持有的因果信念、假设或暗示。所以当我在车内添加防冻剂时,是为了防止散热器的破裂。当我们辨明被操纵的原因(因素)可导致所期望的后果时,当事人将聚焦于一组条件中的某些特殊因素。冯·赖特(Von Wright,1971,p.56)称这些因素为“相关的”充分条件,因为它们足以带动某些所期望的后果,而它们是和一群背景因素相关联的。我们可能也注意到,隐含在行动中的因果解释与以行动来检验信念的实用概念相契合。与实验相似的是,隐含在行动中的实用解释也是有待检验的假设。如果所期望的后果发生,那么这一假设便被肯定;反之则否。

我们现在可能要问:行动者赖以建构实用解释的是何种知识(包括隐含在行动中的隐性解释)?目前,让我们简单地称它为实践性知识(practical knowledge),我们注意到它是为行动服务的知识。而覆盖律的解释则因为它是从依附于场域的实用主义(contextually boud pragmatics)中抽离出来的,所以它有系统地忽略了这种知识。例如,知道散热器破裂的覆盖律的解释,并不能对当事人针对特定场域设计和表达出适当解释的行动有多大帮助。可以说,覆盖律多样性的知识对设计实践性的解释是必要的,即它提供了一种可用于推理的知识基础。当其中最基本的知识和实践性知识相结合,以建构其恰当的解释并随着情境的发展而修正时,对于每天的日常事务来说是足够的。而那些更进一步的烦琐的覆盖律的知识在缺少实践性知识的情况下,对个人来说将是毫无帮助的。

我们并非指主流派科学不能够建构实践性知识的理论,相反,当代社会心理学热门的研究领域是日常生活中人们的推理策略(Nisbett and Ross,1980),但实用推理的这些解释本身是和覆盖律模式一致的。例如,一个特定行动者为何提出“昨晚温度降至-6.6℃”的实用解释说明,这应包含了归纳这一实用解释的法则及条件。可以确定的一点是,今天的社会心理学家不可能陈述这一归纳所必需的所有条件及法则。但可以预期的是,当它们越简短时,也就表示它们的解释可能越不完整。它的不完整与不完全是可以被批评的,因而也就可以被要求做更多的研究,以期能填补这些差距(Scheffler,1981,p.77)。因此,在主流派观点中,实用推理的科学解释本身是由被覆盖律模式所代表的非实用解释的理想来评判的。(https://www.daowen.com)

我们讨论了主流科学的规范要点。其主张好的解释是与共同决定了要被解释的现象的更精确的条件联系在一起的。另外,好的解释是那些更精确描述现象的推论。例如,某个理论认为,在千分之一秒里看到的世界比一秒里看到的世界更精确。用波普尔的话来说:“理论是我们把握‘世界’的巨网:通过理论,我们将世界理性化,并对世界进行解释和控制。我们致力于将这张网织得更细密。”(Popper,1959,p.59)

不过,站在知识是为行动服务的观点上,我们建议,增加精确性只是众多价值中的一个而已。但如果走向极端,就变成了对其他价值的限制,甚至是起反作用的。其他价值落到了有用性之下。在社会互动的场域中,有用的知识必须与人类在现实中行动的认知限度相匹配。这意味着行动者要在许多事物中捕捉勒温所谓的问题“全貌”。而主流派科学家们专注于增加其精确度上,为了更贴近地研究社会事实(social reality),反而倾向于将社会事实零星且片段地孤立起来,而其他价值则依附于运用这种被生产出来的知识所创造的世界。对行动者来说,如果追求知识的精确度的话,那么运作高度的、单方面的对情境的控制以及对情境中他人的控制就成为必要,因为精确的知识是在单方面控制的条件下产生的(例如,在实验的情境中)。阿吉里斯(Argyris,1980)讨论了相关争议的细节问题。

在坚持“精确性”只是诸多价值观之一时,我们并不是说行动科学对增加精确度从不感兴趣。譬如,当人事经理说:“帮助大家表达他们的感觉是重要的。”行动科学家可能对此有所质疑,他会问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这些建议才会起或不起作用。理论的分化是重要的,因为它使人们的行动更公正及更有能力。当我们使用“能力”“公正”这样的词汇时,当然就提出了规范性的问题,稍后我们会详细讨论。目前我们只希望提醒大家注意增加精确程度也是出于规范性的考虑。如此一来,在人们的行动场域中,这一目标(精确性)可能会和能力及公正的目标有冲突;这时,主流派社会科学家可以忽略他们工作所带来的启示,而视能力及公正事件超出他们的工作范围。当“使用”问题被贬入所谓“应用科学”的领域时,这种“忽略”就被合理化了。在这一模式中,科学家的责任仅仅是尽可能生产最好(最精确)的知识,而应用科学家对精确度的选择则要视其对实践工作者是否合适而定。这种劳动分工的一个后果是:那些负责生产知识的科学家可能会忽视“知识要为行动服务”的重要考虑;另一个后果是:那些关注实践的工作者可能不觉得自己有责任去符合科学中所要求的精确标准。事实上,我们不难看到一个工作者会将他的研究工作和临床实践或是咨询活动进行清楚地划分,他对研究的要求高度精确,但对实践则又是另一套标准。

在行动科学中,我们主张对实践性知识实行严格的高标准。不过,那些适合于为行动所服务的知识标准,在某些方面与主流派科学所认同的标准是不同的。例如,我们已提到的,其中的一个主要区别是行动科学用可使用性的价值观来调和主流派精确性的价值观。可以说在行动科学中,我们寻求那些理想的但并非完整的解释。例如,勒温早期的概念模式,其确认了行动的几个重要因素之间的关系,但忽略了其他因素。这些解释的另一个特点是它们应该是细心推敲出来的。换句话说,为行动服务的知识应该一方面包括留有余地、间隙的解释,而另一方面应包括与当下目标一致的、以填满这些余地的方法。我们不同意主流派的策略——他们一开始便建立精确度最高的解释,而将行动的问题留给应用科学家和实践工作者。在我们看来,这一取向将科学与实践工作分割开来,并因此阻碍了我们对行动知识的了解。

我们可能注意到另一方面,就是行动科学中的解释类似于覆盖律模式,两者都通过循环模式来解释特殊事件。在主流派观点中,这些规律依休谟(Hume)的法则分析而被建构为一般性法则(general laws)。在行动科学中,我们则由有目的的当事人的有意或无意的行动后果中发现这些规律或法则。反对派哲学家则认为覆盖律模式不可能消化或理解人类行动的规则(Von Wright,1971;Harré and Sccord,1972;Manicas and Secord,1983)。我们暂且不去平息这一争论,只希望大家注意两派对循环模式的共同依赖。一个显而易见的看法是某些反对派的倡导者认为社会现实是变动的,以至于社会科学都无法发现可信赖的经验性规则(例如,Gergen,1982)。事实上,不论发现历久不变的某些“历史通则”或是找出社会行为的法则是多么渺茫无望,对当事人来说,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清楚地预设了许多规则。行动者期望能防止或导出某些特定结果的行动中所隐含的意图,这就是一种因果理论。这些“因果理论”或“隐含的实用解释”,都预设了“若我做a,就会产生b”的规则。当然,任何一个特定的理论都可能有错,但如果理论不能经常修正其错误,也就是说如果潜在的规则事实上是不存在的,那么人们的实践行动将是无法想象的。

行动科学中所解释的循环模式与自然科学中所解释的循环模式之间的一个重要差异可通过“行为世界”的概念来理解。这就是可被社会科学家解释的、在当事人行动中彰显出来的、多少算是稳定的互动模式(Argyris and Schön,1974;Schön,Drake and Miller,1984)。作为社会实践社群中的成员,人类创造并维持着赋予人们行为特征的潜在规则;然而,这些潜在的规则也是社会事实,它们独立于个体,约束并且导引着人们的行动。从这种观点来看,人类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是因果论的行为者,另一方面又只是遵照外在力量行事的棋子而已。例如,我们被自己所属的文化社会化了,而这一文化又被我们大家共同创造及再创造(Berger and Luckmann,1966;Pearce and Gronen,1980,p.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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