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向一个实践的认识论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二节 朝向一个实践的认识论

我们已说过,行动科学的目标是生产为行动服务的知识,这种探究需要实践的认识论(epistemology of practice),即与行动有关的知识理论。回忆先前我们提出的问题:人们用哪些知识来建构其实用解释呢?当时我们简单称它为实践性知识。现在我们要开始说明这一系列概念。

让我们从“目的性”(purposiveness)这一概念开始,目的性是行动概念的中心。我们通过洞悉当事人的目的而认定其意义。例如,勒温在早年即指出,战场是有方向的,是前线还是后方,皆由战场上的人的意图而定。那么,目的性是如何进入当事人对环境的有关特点的选择呢?基本上,它有两种方式。

1.人们通过分类描述客体。例如,威廉·詹姆士(William James)提出,推理的技巧是挑选出事物的基本要素,即“此事物众多属性中的某一或某些属性对我的兴趣或利益而言是重要的,所以通过比较,我可能忽略了其他属性而就这一或这些特定的属性来描述该事物”(William James,1890,p.335)。因此,在战场上客体的特点可能是它们为战士们提供掩蔽的能力。

2.共同导致一个事件的几个条件可以被分成“原因”及“背景条件”,这正是实用解释的特征。例如,密尔注意到的,这些区分要根据当下的目标而定。巴纳德(Barnard)对决策过程的分析强调,当我们怀着“达成某些目标”的眼光去看一组条件时,我们才能区别“策略因素”(strategic factors),只有改变这些策略因素时,目标才能达成(Barnard,1968,pp.202-203)。(https://www.daowen.com)

目标对行动设计的重要性已为人们所知。但现在我们要区分主流派认识论与行动科学的实践认识论的区别。例如,舍恩注意到,在主流派模式中,实用性知识是手段与目标之间关系的知识(Schön,1983,p.33)。对决策过程来说,目标或结果被当成是既定的,它们是决策过程的输入部分。于是科学知识被应用于选择最好的手段以达成目标的技术问题。这个解释与实证主义中事实及价值的分离是一致的;如此说来,理性及知识适用于事实的范畴,而目标的选择涉及价值判断,因此不属于科学知识的范畴。应用心理学早期的教科书中也采取这一立场,它公然宣称:“心理学可以告诉你如何卖东西给消费者,即使他原先并不想买。但这种做法是否合乎伦理,则不是心理学需要决定的。”(Hollingworth and Poffenberger,1917,p.20)

有关伦理的讨论不应被拿来限制当下的争论。道德推理是实用推理的一个方面,它处理如何去行动的问题。实证主义者怀疑人在道德事务上的推理,并延伸至所有不同的实用推理上(Raz,1978,p.1)。因此,主流派理论中实用性知识等于从手段到结果(目的)关系的知识。这也成为应用科学的主要范畴。注意到“实用的”这一用词的暧昧意义将会对我们有所帮助。在现代的用法中,它一般是指有用的或可控制的,如说锯子是锯木头的实用工具,这和主流派手段—结果(目的)的解释是一致的。但实用的古典意义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实践(praxis)观点,“实践是指主导了人们伦理及政治生活中的纪律及活动”(Bernstein,1971,p.ⅹ)。实践推理(符合第二种实践意义)关注行动者要做什么的选择。它不只关切手段,同时也注重目标与结果,而且它包含价值或道德的元素。这就是康德将实践理性与纯粹理性加以区别的道理。我们可能需要强调说明的是,在缺乏行动者理性选择的思考与目标的情况下,没有一种技术知识是“实用”或“实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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