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科学的主张
我们将由描述两种可以在行动科学中被检验的主张开始:认定归因(dispositional attribution)以及因果责任理论(theories of causal responsibility)。行动科学并不只是对这两个主张感兴趣。在行动科学中,探究如同一个移动的探照灯,它可以集中在信念、探究的规则及规范本身等不同层面上。因为很清楚,事实是当事人确实在某些时候会制造、批评以及评估这些主张,而这是一种重要的实践活动。
认定归因包括一系列以下形式的陈述:“当事人a已认定b。”认定解释受到众多的哲学关注,引发了许多话题,在此不再讨论(Ryle,1949;Hempel,1965a,pp.457-477;Davidson,1980)。所谓认定是指在特定情境中特定行为方式出现的倾向,包括欲望、信念、态度、能力以及心理特质。日常口语中认定归因的例子包括“他自我防御很强”,“她是谦卑的”,“他害怕失败”,等等。注意我们这里所用的这些特定的名词,包括但并不局限于所谓的人格特质中。
认定一个行动者遵循了一个规则或隐含理论,即对他做了一个特定的认定归因。例如,“约翰服从一项规则:‘如果我要批评别人,之前要先检讨自己。’”
第二类主张,因果责任理论的形式是:“行动(或行动模式)a将导致(对后果负责)结果c。”引申我们上面的例子,有人可以争论道:“‘检讨自己’这一规则将降低对方挑战行动者观点的可能性。”要注意这种因果假设可能会描述行动想达成或不想达成的结果。(https://www.daowen.com)
认定归因与因果责任理论具有复杂的相关性,例如说某人是“不敏感的”,似乎涉及了两种主张:其一,这个当事人以一个特定的方式行动;其二,这些行动倾向于带给别人某些特定的影响。我们对厘清认定性与因果性归因关系的贡献有赖于“使用理论的命题”(theory-in-use proposition),这个概念在第三章及本书的第三部分会有详细的讨论。
认定归因与因果责任理论都可能导向超越个人层次的分析。例如,当一个团体做出可笑或错误的决定时,我们可以说它陷入“团体思考”(group think,Janis,1972)的错误中。我们可能说一个组织为了极力掩饰错误而陷入自我防御的行动中,而同时它又想粉饰它的掩饰行为,如此一来,它变得更不可能产生适合改变的条件。如稍后在本章中我们会描述的,行动科学家经常创造一个“图解”(map)或是当事人系统中行为模式的类型,以描述反馈路径如何导致错误或带来成功。要把控超越个人层次上的模式,当然得基于个人的模式化行为,虽然在当事人系统中可能并没有一个人能觉察到他们的行动方式是如何强化了别人的行为。在创造这样一个模式后,行动科学家必须要创造条件使得当事人能自行检验这一模式的效度。因为这个模式描述了因果关系,它提出当事人如有不同的行动便可以改变模式中描述的结果。如果当事人选择以这些新的方式来行动的话,他们所改变的行为后果便对隐含在模式中的因果理论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