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与行动科学
我们已指出,在主流科学中一个严格的实验有好几层检验,行动科学同样如此。以严格的次序而论,我们可以问个体是什么引导了他们的行动,观察他们以后的行动来看它是否符合先前建立的假设,而且可以通过介入来改变先前认定的模式。“介入”是行动科学中“实验”的同义词。当当事人投入改变实验(change experiments)中时,他们是在从事重要的学习活动,认真地思考与反映自己在做些什么以及什么阻止了自己去改变。因此在介入的过程中,较好的资料是在询问及观察的层次上产生与获得的;同时,我们感兴趣的学习并不是立即发生的,必须要求多次重复。作为要引起某些结果的行动的每一个介入,都是建立在因果理论的基础上的;这些理论是要接受检验的,这个过程指向检验真实发生的结果是否与理论预测一致。
我们在行动及因果性的讨论中注意到,介入与实验间的模拟是有强而有力的支持的。实验是因果假设的有力检验,因为它是对自然的一种介入。不过,控制实验(controlled experimentation)与行动科学的介入在方法论上仍有重要的差别。我们可以说控制实验是行动的一个子集或是精制品,实验的兴趣在于获得精确的解释。例如,实验者时常对所有相关的因素加以控制,然后在一个特定时间内只改变一个因素;但实践行动却发生在一个多种变量不断互动的情境中,而当事人通常不可能控制它们。实验的方法论允许实验者决定受试者所遭遇的情境是否相同。从某种意义来说,实验发生在历史之外,但在行动科学之中,最重要的是任何探究行动对规则与规范的影响,而这些研究的发现将引导我们在同一实践社群中做更进一步的探究。
舍恩的观察曾提到实验与介入的另一重要差别。他说:“实践者使他的假设成真,他的假设使他在一种笃定语气中行动。”(Schön,1983,p.149)舍恩也指出实践者通过行动检验他的假设,同时行动也是一种探索情境的工具以及企图改变情境的一个移动。当科学主流中实验的基本导向是检验时,同时也可能有一个发现或探测的导向,但实践的第三个方面(即行动为改变情境的一种企图)是和实用的利益有关的;然而在控制实验中,实用性却只是一个支架而已。可以肯定的是,科学家长久以来便以设计实验验证假设为主要兴趣,因为只有那样,研究结果才可能发表。但其他科学家可能就以对其研究程序的批评来批判该研究考虑得不够周详。相反地,在实践行动中,达到或变成所期望的结果,通常才是它最主要的考虑因素。
行动与实践之间差异的另一个表现是,只有在其假设有被否定的危险时,实验才是有效的。这里产生了一种意识,即自我实现的预言是有效行动的本质。设想一个企业家认准某个特定位置非常适合他做生意,在他这个信念下的解释推理在某种客观程度上可能是错的;但他的相信可能使他的工作更勤奋,因而使这个信念成真。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情境并不能被完全操纵,当我们认为行动中的解释如同行动者放置到情境中的投射,当事人努力使它成真时,也要知道没有一个在实践行动中的人可以唯我独尊地认为自己的投射可以成真。不论企业家的想法多么积极,也时常会失败。行动的移动会产生后果,许多后果是无法预见的,也非行动者所想要的,深埋在行动中的解释可能是错的,而它的错误可能无法在其自圆其说的预言中被发现与矫正,我们可能会看到倾向于创造自圆其说的案例反而多产,不走自圆其说路线的则会相反;但多产可能是无效的,如果当事人的行动方式一直令他无视于错误的来源,即便它多产但仍可能没有真正的效率。(https://www.daowen.com)
正如舍恩(Schön,1983)所描述的,深埋在介入行动中的某些假设可能是并不想去改变情境。例如,我们对第二型行动的假设是它会激发并催化个人的学习功能,因为它揭露了当事人的自我防御策略;行动科学其他的假设,则可能是行为处境中某些成员并不想去支持和肯定。例如,行动科学家认为当事人系统中的所有成员都实行第一型的使用理论,当事人可能不喜欢这种认定,而致力于发现不支持这种认定的资料。与此相似,行动科学家可能会创造一种当事人系统的行为世界图来预测某些扭转性的改变,这会引发当事人产生一种动机,在行动之前就先注意到要寻求行动中的错误。因此,我们可以预期的是:行动科学家所做的解释或假设会被实践社群中有兴趣去否定这些假设的成员,在他们的行动中进行严格的检验。
我们可以说行动科学中证伪(falsification)功能的原则具有引导批判的启发性,证伪性并不见得经常是行动情境中主要的考虑之一,不过仍有许多情境是与证伪性相关的。例如,当事人甲相信当事人乙是自我防御的,甲对乙的这种认定可能使甲在行动中不自觉地激发了乙的自我防御,而甲又以这种因自己而引起的乙的自我防御来作为支持自己原始归因的证据,这便是自圆其说的预言,它也是自欺欺人的。证伪原则所引导的批评则可能以下面的形式出现,“如果你的行动方式对防御的产生有责任的话,如果这个人在你的行动产生之前就是防御的,你又怎么能发现自己可能是错的呢?”这种批评时常是一个强制性的批评,当当事人说了如下的话时,这种批评也是成立的:“我知道我所说的都是真实原因,是因为我的确深深感受到它!”我们并非说当事人的感受常是错的;问题在于如果是错的话,当事人和其他人并没有办法来发现。因此证伪的原则提供了一个方法以提醒当事人,他可能是错的,这样一来便支持了公开检验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