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验室规则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实验室规则

实验室规则中的一条直接反映在米尔格拉姆对自己所做实验的说明中。他写道:“不管我们在实验室中的研究与我们强烈谴责的纳粹时期的服从形式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关联……这些差异……是如此之大,然而,只要保留了某些基本特征,这些差异或许会变得相对不那么重要了……因此,普遍性的问题并不能通过列举心理实验室与其他情境间的所有明显差异而得到解决,而是应当通过仔细建构一个能捕捉服从的本质的情境来解决。”(Milgram,1974,p.ⅹⅱ)

这里的逻辑或许可以表述如下:为了有效地描述某些现象,我们应该保留它的基本特征,并建构一个能捕捉其本质的情境。这与米尔格拉姆的实际操作一致。他所创设的情境复制了现存的权威关系,而且在导致服从反应的条件下(接近权威并疏远学习者),他从不质疑或试图改变服从的反应。这里的基本假设是,通过复制世界,我们将会生成一个对现象的描述,而这种描述是可以超越实验室的限制而被概括出来的。

在很大程度上,我们都同意这种逻辑。但我们相信,它同时也产生了大多数实验者所未能察觉到的限制。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限制是,如果不试图去改变现状,实验者不太可能会发现维系既存社会行动与关系的深层防御结构。这种结构只有在既存的社会安排受到威胁时,才会变得很明显。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我们隐藏的防御习惯才会被调动起来并现出原形,因而才能展现探究这些结构和改变这些发现的可能性。如果只是复制现况,我们便既不能描述这些防御结构,也不能发现它们所维系的社会结构事实上是否必须存在。只有尝试改变既存现况,才能产生这种知识。

但实验室的另一条规则却使这样的尝试变得不太可能发生。如同米尔格拉姆所解释的:“简明性是有效科学探究的关键所在。在主题为心理内容的例子中尤其如此。心理问题在本质上是很难发现的,它的许多面貌也是乍一看而无法注意到的。复杂的程序只会阻碍对现象本身的详尽研究。想要通过最简单的方式来研究服从,我们必须创设一个情境,让一个人命令另一个人去实施一个可以观察到的行动,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对命令的服从何时会发生,以及何时不会发生。”(Milgram,1974,p.13)

我们同意“简明性”正是我们所希望的,我们也同意复杂的程序只会使现象更难理解。但在实验室中获得简明性的方式却同时会混淆现象,并使我们无法充分地开展探究。为了简化服从问题,米尔格拉姆把研究集中在有限的变量上,一个由他解释并认定的先验前提;他还必须隐瞒实验假设和实验操作,以免混淆了各种结果。在这么做的过程中,他对研究场域及发生在其中的互动,施加了高度的概念控制与情境控制(参见Cassell,1982,对不同形式的研究控制所做的讨论)。问题是,这种控制虽然想要把主试与无关因素的影响最小化,但是其本身便可能会发生威胁到效度的因果影响。回想那个脸红的被试。她大叫着:“喔!我的天啊!他(主试)对我做了什么。我快不行了。”这些反应都表明:这种实验骗局不仅使被试为他们自身的行动感到痛苦,而且也让被试感觉主试的行动捉弄了他们,使他们被公开地暴露在一个并非由自己制造的情境中,还让他们自身的价值观受到了侵犯。简而言之,他们可能感觉到某人在幕后捣鬼,因此也就影响了被试在实验后的访谈中如何对自己的行为做解释。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实际的主试可能也促成了被试在自我报告中反映出的防御性和免责声明,所以他在某种程度上也要为此承担责任。

从行动科学的观点来看,同样重要的是,这种控制形式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探究创设了一个额外的限制。依据米尔格拉姆的说法,“服从”是个体在被家庭、学校和工作社会化的过程中习得的。我们一次又一次地经历“服从”这个原则并把它内化成“就照掌权者的话做吧”(Milgram,1974,p.138)。米尔格拉姆还说:“就像我们把语法规则内化,从而便能理解和创造新的句子一样,我们也可以把社会生活的公认规则内化,这将使我们能够在新情境下满足社会的需要。”(Milgram,1974,p.138)

我们都同意这种论述,但假如我们现在希望了解这些规则是不是可以改变呢?首先,我们的研究显示,要改变受规则制约的行为需要参与者的承诺,进而也需要他们分享对情境的控制权。因此,参与者辨认出来的变量,他们赋予这些变量的意义,以及他们想要检验的假设,都必须被放在探究的最重要的位置上,并且再也不能把它们看作无关紧要的或者是由主试单向控制的因素。其次,我们已发现,改变受规则制约的行为需要提供一种基本的社会化过程,个体透过这个过程可以学习日常生活的新常规(Belger & Luckman,1966)。这意味着为了打破旧有的规则,为了试验与反映新常规,并为了持续不断地对学到的新事物进行反映,必须提供多重的机会。仅有一些实验操作是不够的,而实验室的单向控制也办不到这一点。(https://www.daowen.com)

但是,即使这种控制能做到这一点,在我们看来,它也是不可取的。这种控制更倾向于促进而非改变服从反应,而且它也减少了个人对自己行动的责任感。权威关系的合法性与单向性是服从的两个必要条件(Harmon,1981;Milgram,1974)。如果我们希望改变这些关系的本质与合法性,就不能在一个以它们为合理特点的情境中变更。正如苏尼加所主张的,“认识论的策略总是会生成社会学的策略……科学家将实验室环境提升到了与理想的研究范式同等重要的高度。有待我们决定的问题是:它[1]是否能完美地代表一个民主社会的权力关系”(Zuniga,1975,p.110)。

第三个规则进一步地限制了我们改变现象的能力。在社会科学中形成的理论首先应该是用来解释因果关系的,社会科学家也会避免从一个来自道德的立场去评判事情是什么。米尔格拉姆也不例外。他的目的是去了解,而不是去下判断或开药方。后者是规范领域的事务,最好是由实践工作者或道德哲学家去追查。米尔格拉姆遵循了下面这一普遍观点:“服从权威固有的两难问题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它和亚伯拉罕的故事一样久远。现在的研究所要做的就是赋予这个两难问题一个当代的形式,即把‘服从权威’当作实验探究的主题,而且以‘了解’它为目标而不是从道德立场去评判它。”(Milgram,1974,p.ⅹⅰ)

考虑到大多数个体都会认为,米尔格拉姆实验中的被试不是虐待狂,就是道德上该遭谴责,所以上述观点很有道理。但正如我们先前看到的,米尔格拉姆的实验资料表明:情况并非如此。除非被命令这样做,否则他的被试绝对不会选择去伤害学习者,此外他们也为自己的行为深感痛苦。因此,前面的判断是不正确的。但最重要的是,这些判断或许会导致个体低估了他们自己在类似情况下采取相似行动的潜力。为此,把重心放在了解而非道德评价上是受到欢迎的。

尽管如此,我们也不应该完全放弃道德评价。除非我们认为被试真的没有选择的余地,否则,我们仍然应该评价他们的选择会带来怎样的后果,以及导致他们做出这种选择的推理是什么。米尔格拉姆在试图避开道德评价时,采取了一个不同的视角——他强调了情境因素的因果作用(causal impact)。通过这么做,他避免了负面评价,但他可能无意中采纳了“我们除了服从,别无选择”的信念——一个可能会强化服从的信念,但我们不知道事实是否真的是“除了服从,别无选择”。我们还没有检验在面临引起服从反应的情境因素时,我们是否可以改变服从的反应。

规范理论并不要求把米尔格拉姆实验中的观察者道德化。一种规范的立场(normative stance)既可以帮助我们描述世界,也可以帮助我们绘制走出两难困境的路线。例如,批判理论主张把参与者自身的原则作为道德评判的基础是有可能的(Geuss,1981)。在米尔格拉姆的实验中,被试面对的是竞争性原则或要求,因此产生了服从的两难问题。他们希望能同时满足忠诚于权威与对他人负责的原则,所以,他们在实验期间与实验后都体验到了压力。因而,这并不是一个被试不能实践个人原则的简单问题,而是一个原则相互冲突的特殊情况,在被试看来,他(她)被要求必须在两个截然相反的行动中做出选择:要么服从,要么不服从。等到需要被试对自己的行动负责的时候,他们对自己的行动给出了否定的评价。令他们左右为难的是,他们不知道该怎么做才能解决他们的冲突。那么,要是我们能发明一个可以解决这一难题的替代性方案,又会怎么样呢?这个替代性方案不仅可以告诉我们什么是社会世界的重要本质(既存社会现况的设计并不是必需的),而且还可以告诉我们该怎样重新建构这个世界,才能使它更适合居住。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