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实践科学的行动科学
如本书的第一部分指出,广义而言,行动科学是进入社会实践的一种探究,行动科学致力于生产为社会实践服务的知识。因此,行动科学所谓解决方法与主流科学标准吻合,却又各异其趣向不同的方向转变。与实证—分析传统一样,行动科学对知识的要求包括可实证性地进行证伪的假设,这些假设可以组成概化的理论。与此同时,它也要求实践者在真实生活的情境中对这些假设进行证伪的检验。与应用研究相同的是,行动科学同样要求知识是要有用的,它强调社会行动的设计与实行,拒绝当下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的二分法。行动科学的知识要能对基本的议题进行阐述,这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概化得到的并且可以应用的知识。行动科学与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的实证或诠释传统不同的是,行动科学认为知识要围绕目标的形成(the forming of purposes)而展开,而不仅只顾及达成目标的方法或手段。作为一种批判理论,行动科学的目的是生产能唤起实践者批判性反映的知识,实践者因而能比较自由地选择是否及如何转化人们的实践。现在让我们以这些标准来思考我们的行动科学案例。
1.知识应包括由可实证地进行否证的假设,这些假设可以从理论中总结出来,也可以在真实生活的情境中进行证伪。
在顾问公司的案例中,阿吉里斯预测咨询者给出回馈的行动并不会和其他职员有多大差别。这个假设来自概括化的行动理论。行动理论假设所有个体实际上都以第一型使用理论行事,并且依此做评断,却不明示或检查自己的使用理论。在这个公司的特例中,阿吉里斯预期这些咨询顾问们会和其他职员一样给出他们的评论。为了检验这一命题,他提出假设并发展这个命题使得咨询者可以接受或拒绝它。换句话说,阿吉里斯在推论层面上公开陈述自己的命题,命题的推论陈述可以容易地和咨询者对所发生现象的观察相联结,咨询者可以控制进行检验的条件(参见第五章)。本章的后半部会进一步说明在面对真实生活情境的挑战时,怎样进行这种检验。目前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要求这些命题需具有允许实践者去进行否证的特点。这些特点包括:公开陈述命题,提供建立命题的直接观察资料,陈述命题与这些资料相联结的推论,并设计引导行动者有效地检验命题与推论的条件。
与之相反,在实证—分析传统中多数研究所生产的命题都非常抽象,以至于实践者很难将其和发生的现象联结,从而也难以独立判断这些命题是否和发生的事实吻合。通常,这些资料要么是量化的,要么是建立在个体自我报告之上的,这些资料所组成的结论和所发生的资料很难联系。在另一方向上,民族志研究者则生产了容易和他们的观察相联系的命题。但是,就像我们之前讨论过的民族志案例研究所建议的,这些研究者并未把自己的命题看作应该接受研究参与者公开检验的假设(参见第六章)。不论是实证—分析传统或是民族志的方式,实践者面对这些命题时,如果他们认为这些命题是错的,也没有机会拒绝它们,或者如果他们觉得这些命题是有效的或是对的,也没有机会去采用它们。既然行动科学致力于概化知识并且经由对行动反映(the reflection on action)来改进社会实践,行动科学的命题就必须符合这一目标。前面几章中提及的顾问公司、都市规划者及研习会参与者才有机会拒绝或接受和自己有关的命题。
2.知识必须是在行动中才有用。
舍恩(Schön,1983)在形成他的理论与方法时,发展出了一个解释及另类解决方法,舍恩的方法在包括了许多情境与事实的同时,剖析了城市规划者的特例。在反映对话的协助下,那位城市规划者能够看清他如何处理了自己的专业角色在面对发展者和规划委员会间相冲突的义务时,所产生的特别的两难。但同样重要的是,当这一知识是从一个特定案例中抽象摘取出来后,这一知识便使得他明白了在具有冲突要求的任何情境中,他会倾向于协商。倘若他的行动理论是第一型,如舍恩所指出,他会单方面地以私下协商冲突的方式处理所有类似的情境,他发现错误和对自己角色反映的能力会因而受到限制。对行动者而言,推论的多重层面的知识允许个人将许多复杂性精简地包裹起来(抽象与概化的知识),这使得人们可以在特定事例中应用这些知识(它在一个具体层面上辨识出行动者实际的作为,因而个人可以在行动中指认出来)。同时,这个特点让行动科学对所有与实践相关的知识都有所贡献,而不只是生产对某一城市规划的特例有用的知识。假若舍恩的解决方法是正确的,那么任何一个持有这一行动理论的实践者都应该以相同的方式来限定自己的反映能力。
3.知识应涉及目标的形成,而不仅仅只是达成目标的手段。(https://www.daowen.com)
为了更具实践性,实践的科学必须面对选择的问题,而选择问题必然涉及目标的形成和选择实现目标的方法。我们一旦考虑目标,价值观的问题就不可能再被视为边缘问题。它们是整个包裹里的一部分,不可能被忽略。因此,行动科学的探究必然延伸进入了规范的范畴。这样一来,行动科学要致力于对理性批判提出规范性要求,实践者才能够像拒绝实证要求一样,拒绝规范性的要求。决定一项要求是否被采取或被拒绝的标准存在着差异。
作为一种批判理论,行动科学为它自己规范性位置的辩护建立在内在批判的原则上(the principle of internal criticism)。这里所指的是,行动科学自己的规范性要求是被实践者“认识论原则”(epistemic principles)中所暗含的规范观点的基础所评估的(Geuss,1981,同时参见第二章)。但是因为这些原则通常是隐含的,行动科学者必须先使它们明确显现出来,行动的命题才能够在这些被明白揭示出来的规范观点上加以检查与评估。在顾问公司的案例中(参见第五章),阿吉里斯阐述了这样一个过程如何真实地展开。一开始,他即指出暗含有咨询顾问对回馈政策要求中的公正原则。一旦咨询者确认了阿吉里斯的这个看法,阿吉里斯将公义原则往前推进并指出咨询者自己的规范性位置是不公正的。他们宣称了一项要求他人做到自己却没做到的政策:他们自己和那两位职员都缺乏技巧做出他们所要求的回馈。因此,在这两点上他们的要求是不公正的:要求职员们给出反馈但咨询顾问们却没有,他们通过向职员施加不一致的要求来解决他们的不一致。在此基础上,考虑到咨询顾问行动的实证资料,阿吉里斯立即采取了一个规范的姿态,即职员们应该重新思考他们的政策,认清他们回馈技巧中存在的落差,并学习如何降低这些落差。这个立场,是在一个自由并且开放探究的情境中提出的主张,因而咨询顾问可以自己评估并自由地决定拒绝或采用它。等到咨询者发现他们一开始所提出的要求不被接受而放弃时,研究者的要求就被确认了。
这一过程的结果之一便是,咨询顾问们对他们自己原则的察觉延伸了,而且他们之间的不一致也得以阐明。然而,同样重要的是,这一过程本身提供了一个方法,在其中,这些实践者能够持续地探究在一个问题中得失攸关的不同目的,并且对存在于这些不同目的中冲突着的规范性要求进行理性地批判。采取这一过程到一定程度时,实践者就会变得不太可能“毫无意识地”提倡一种满足一方利益却侵犯他人利益的政策。这种深思熟虑的态度是公开表现出来的,他们行动中的指导原则变得明白可见,而且他们的规范性要求或意见,在自由开放的探究中,在考虑到这些原则与有效信息的基础上,成为批判讨论的主题。以这样的方式,采取一个规范性的姿态就应该促进而不是限制了实践者的自由选择。
所有探究社群均持有约束其实践者探究的规范,行动科学自然也不例外。我们在这里所看到的差异是,行动科学力图修正关键性的科学规范,以期生产出同时推进科学与实践的知识。前几章中的行动科学者在这么做的同时就进一步地探究了下面的问题:如果事情有根本性差异时,可能发生什么?被主流的约束所置之不理的价值观问题却是行动科学在乎的议题,行动科学者将他们的探寻延伸到发现对手段与目标的思考,发现根本性的其他替代性办法。行动科学努力的一个结果便是,他们发明的解决方法对厘清科学与实践中基本议题的知识有所贡献。
在这一点上,我们曾经只是思索过行动科学者如何框定其探究的问题。我们还不知道行动科学者如何实际地生产出形成解决方法的知识。因为行动科学的方法与框定其探究的规范一样具有独特性,所以本章的下面各节将描述这些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