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制度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二节 审判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包括司法制度在内的政治制度都处于过渡状态。掌管司法、审讯的机构,在中央既有属于九卿的廷尉系统,又有属于尚书省的三公曹、都官尚书系统,两者之间在相当长时间内没有明确分工,而且从各机构外部和内部,人员、职任各方面也在不断地调整中。因此,本节除了叙述特殊地区和历史阶段(北魏前期)的特殊执法审讯机构、官员和地方司法、执法权限外,还将另项论及廷尉和三公曹、都官尚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