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以及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的遴选原则

一、县级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以及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的遴选原则

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是决定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变量,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此,对县级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评价实际上包含着两个方面,一是县级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水平,另一方面是均等化水平,指标体系的选择要兼顾两个方面的内容。

指标体系是由多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评价指标,按照一定层次结构组成的有机整体,它是联系评价方法和评价对象的桥梁[1]。指标体系直接影响最终的评价结果,因此,构建客观合理的综合评价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县级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及其均等化指标体系的建立,需要依照一定的条件准则来开展。

(一)目的性和代表性

目的性是评价指标体系设置的出发点。所有指标的设计和评价过程都需要围绕评价的目的展开,指标体系应涵盖为达到评价目的所需的基本内容。本章旨在通过建立较为合理的指标评价体系,系统全面地反映和评价我国县域基本公共服务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的客观事实,争取能够反映评价对象的全部信息,在此基础上,为缩小我国县级基本公共服务地区和城乡差距的政策制定提供客观依据。此外,指标的选取并非越多越好,指标应具有代表性,能很好地反映研究对象某方面的特性。根据本书的研究目的,选取的指标应该具有“公共”的特征,侧重于评价公共服务的地区和城乡之间的差距,侧重于评价公共服务的产出水平[2]。(https://www.daowen.com)

(二)独立性和层次性

所设计的每个评价指标要相互独立、内涵清晰、互不隶属,在同一层级上避免交叉重叠,相互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指标应根据目标的层次依次清晰展开。每个层级上的指标应该具有递进性和层次性,且指标应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便于比较,因此,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指标,在同一层次上应互相可比,在不同层次上应具有因果逻辑关系。

(三)可得性和可靠性

在具体开展评价活动的实践中,选取的符合评价目的性的指标,并不是都能具备可得性。即便是具备较高的评价价值,由于搜集此类的指标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或者根本无法获取,并不具备经济性和可得性。因此,指标的设定要具有可行性,符合客观实际水平,尽量选取可得性高且公开可靠的数据信息,数据要规范,口径要一致,资料收集要简便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