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社会协同治理的多元化县级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加大对县域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投入且保持公共服务资金的持续增长是必然趋势,但是并不是所有县级公共服务都需要政府买单,政府不是唯一的提供主体,为了保证县级尤其是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需要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社会协同治理的多元化县级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协调治理理论目前是公共行政研究领域的热门话题,协同治理是将“协同学”引入到社会治理理论而发展形成的一个新兴理论,“社会治理”通过强调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以及主体间的良性互动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其最终目的则是要达到“善治”[5]。“协同学”源于希腊语,意为协调合作之学,指研究系统中诸要素或子系统之间相互配合、协调、互动合作而形成有机整体变化规律的新兴综合性学科,由理论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于1971年提出。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对“协同治理”概念所下的定义:协同治理是个人、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不同利益主体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6]。协同治理的内涵非常丰富: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政府、私人部门等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理念;协同治理权威是多样性的、分散的;治理主体关系是对等的、双向互动的;子系统之间具有相互协作性、系统的动态性等多种内容。(https://www.daowen.com)
县级基本公共服务的协同治理模式,就是要打破长期以来政府是公共服务唯一提供者的单一模式,搭建起县级基本公共服务平台,撬动民间社会资本,建立起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私人部门以及公民个人等多元化供给主体,并开展各主体之间的合作、协调、互动,整合各主体的资源,发挥各自的长处,注重政府供给、市场供给、政府与市场混合供给、志愿供给等方式的有效结合,为广大县域人口提供更多和更好的基本公共服务,可以有效解决县域尤其是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短缺问题。
在这个开放的、多元化协同治理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模式中,政府的地位是主导,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投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实现和增进公共利益;企业、私人部门等参与的市场提供方式主要为县级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拓宽筹资渠道;第三部门以及各种社会组织的参与为个人尤其是农民的利益表达提供了组织平台,有助于推动县域社会公益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