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上半叶法哲学对实证主义的背离
2026年03月17日
第四章 20世纪上半叶法
哲学对实证主义的背离
20世纪初,鲁道夫·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的作品[1]率先开启了德国法哲学变革的进程。通过施塔姆勒,一场法哲学运动被开启,这一运动从细处说路径五花八门、错综复杂[2],从总体看则可被标识为抛弃实证主义。抛弃实证主义与肯定法的历史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致力于综合两股主要的精神思潮:“自然法”和“历史主义”[3]。大概是在20年代初,新康德主义运动达到其巅峰,其阵营中群星璀璨——H.李凯尔特、(在其第一部作品时期的)宾德尔、拉斯克、拉德布鲁赫、马克斯·恩斯特·迈耶尔、埃穆格、劳恩等等;而且该运动的影响还部分延伸到“新黑格尔主义”之中(通过宾德尔、肖恩菲尔德、杜尔凯特)。同样是在20年代,在新康德主义旁边,出现了一场更宏大的运动:现象学运动(以莱纳赫、G.胡塞尔以及韦尔策尔为代表)。这一运动同样影响到了同时代的教义学法学,这一领域长期以来完全被实证主义所捕获,但最初除了在刑法领域,其影响甚微[4]。这显得比以下事实更加令人吃惊,即由于它的起点是康德的认知理论,新康德主义法哲学一开始在很大程度上就将自己理解为法学的方法论。这一点尤其适用于施塔姆勒本人。在后来的发展中,人们才开始触及法伦理并最终抵达法的本体论。时至今日,这场距今几十年前的法哲学运动中所获得的很多知识成果,已经渗入到法学方法论和教义学的文献中。只不过人们几乎再也意识不到这些知识的血统是源出于某一特定的法哲学的思想脉络,因此不再能识读出某些表述的特殊含义。因此对于理解当代方法论的状况,这将是不可缺少的:即在这里至少勾勒出这场法哲学运动的主要特征及其对方法论的意义[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