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对人类行为的解释为基础的判断
在不是仅以感知为基础的判断中,最重要的是以对人类行为的解释为基础的判断。感知只能接触到人类行为的外观部分。大部分的人类行为是目的导向的行动。我们之所以能理解这些行动是基于我们从自己或是从他人那里得到的经验。因此除了对身体动作及其所引发的外观世界改变的感知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必须对有目的导向的行动过程进行解释。我们看到一个人把钥匙插入钥匙孔中扭转,我们马上把这个行为理解为“用钥匙开门”。或者,当我们看到一个买受人对出卖人,或者一个客人对服务员递出一张钞票,我们旋即会把这个过程理解为“支付(Zahlung)”。如果某人在与人辩论的过程中用硬物将争论对手击倒在地,我们将毫不迟疑地将其视为故意的身体伤害。我们之所以能立即将感知到的外部行为理解为一种目的导向的行动,是因为我们拥有多种多样的经验帮助我们理解:人们在这种情况下做出这种行为是要追求什么目的。如果这种行为可以服务于多种不同的目的或者环境本身也可有多重解读时,我们就必须做进一步的思考。最初至为明显的解释,在深入认识事情的情况后可能会被证实是错误的。那么判断者必须修正最初的判断。这里应当指出的是,相比于联结感知与观念形象,在将某人的行为认定为特定行为——例如用钥匙开门,支付或者身体伤害——之时,以先前经验为基础的解释所起到的作用要大得多。
特别需要解释的是口头或书面的意愿表达,尤其是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这里能直接感知到的仍是外部的过程,例如发出的声音或写下的字迹。我们之所以能将其理解为包含特定内容的意志或意见的表达,乃是基于一种解释,这种解释最主要是以作为媒介的当时所用语言的知识作为基础的,语言或文字的作者使用这一语言以使得他人能够理解自己。鉴于语言表达形式可能具有多种不同意涵,在理解这类表示时还需要认识:讲话时的情境、说话人的特殊习惯以及言说者假定言词受领者会知晓的情况。法律人知道,一旦其内容有争议,大部分的表示都需要解释。我们在后面(第四节第二款)还要讨论意思表示的解释。这里只需确定,解释意思表示的主要目的在于查明法秩序在这种情势下主要会赋予这种情况什么样的意义。因此意思表示的解释不仅需要以语言理解和社会经验为基础的解释,还会受特定法律要求的影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