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感知为基础的判断
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首先涉及实际的事件或状态;它告诉我们:在彼时彼处曾有此事或彼事发生。关于事实的陈述通常以感知为基础。判断者以自己的感知或者大多数情况下以告知此事之人的感知为基础。个别的感知会根据一些以日常经验为基础而联结成的观念形象来命名。这个过程已经插入了某种“解释”。例如,某人感知到在无云天际的水平面上方有黑暗的形体存在,他可能会把这个形体解读为“乌云”或“山脉”。如果他后来的感知与之前的“解释”不吻合,他将修正之前的解释。某人看到一只狗跑来跑去,同时听到他认为是犬吠的声音。他把这两个感知联结起来成为一个观念形象:他在特定地点看到的这只狗正在吠叫。这些以感知及其解释为基础的观念形象联结而成的陈述,我们通常将其称为“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
法律上重要的事实可以通过感知来证实的有:某人在特定时点出生及死亡,某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物的毁损,物的大小、重量、外观、化学和物理上的状态,土地的位置,信件在某一地点于特定时间寄出或到达,证书的真实性,在某一特定情境中实际上说过的话。这些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可以被证据证明,而如果有人有异议也必须举出证据。然而,法律的构成要件不只包含通过感知就可确证的事实,部分构成要件也涉及一些需以特定方式来理解的事实和过程,特别是人的行为和意思表示,例如被理解为法律行为的意志的表达。此外,构成要件经常已经要求对实际发生的事件进行法律评估。为了确定案件事实与法规范构成要件所指的情况之间具有该当性,需要做的判断无论如何不只是以感知和与感知相连结的观念形象为基础。经常还会牵涉到其他以对人类行为的解释、以社会经验或者以价值评估为基础的判断。详见下述。(https://www.daowen.com)
为完整起见,我们还要提到:法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也可以是法律关系。例如,下述情况也可以是构成要件要素:某人是特定物的所有权人,某人是另一人的法定代理人,某人有行为能力或只有限制行为能力,某人是一法人的董事或其他机关[8]。如果在个案中上述构成要件要素的存否有争议,就必须进一步追溯这些法律关系所依赖的事实、行为或其他事件是否存在。如果作为构成要件前提之一的法律关系的存在并无争议,有疑义的只是其他构成要件要素或法律后果的部分,则不需要再进行这种追溯。在特定时间某法律关系存在虽然不是原则上通过感知就能证实的自然事实,但仍不失为现行法世界中的一种“事实”。因此虽然它本身就是一种将法条适用于特定生活事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仍然可以作为其他法条的构成要件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