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制定法计划之外的法续造(超越制定法的法续造)

第四节 超越制定法计划之外的法续造(超越制定法的法续造)

我们之前已经谈到,制定法漏洞是指制定法“违反计划的不完整性”。为使制定法能够按其意义,也就是说根据作为制定法基础的调整计划及其固有的评价来适用,法官必须填补这种漏洞。此外,司法裁判同样在一些可能称不上制定法“违反计划的不完整性”的案件中进行法秩序的续造。它创造出一些制定法的原初计划中并未包含的,有时甚至与原初计划背道而驰的法律制度,但这些制度又正是鉴于法律交往中不可抗拒的需要,或者是鉴于其意义嗣后才被认识到的法律原则或宪法原则才创造出来的。即便在制定法中通常也能找到进行这种“超越制定法的法续造”的某种线索,但后者还是已经超越了单纯的漏洞填补的框架。它不再只是取向于法律理由、法律内在的目的本身,还要取向于超越制定法目的的法律思想。不言而喻,这种法续造必须与法秩序的普遍原则以及宪法的“价值秩序”协调一致,也只有如此才能被正当化。因此这种法续造虽然在“制定法之外(extra legem)”,即超越制定法的规则体,但仍在“法之内(intra ius)”,仍在整体法秩序及其赖以为基础的法律原则的框架内。之前就制定法解释、制定法内部的法续造所提出的各种方法上的辅助手段,对解决这类超越制定法的法续造问题不再够用,所以这类法续造也必须借助法律上的衡量说明其根据。接下来就要讨论这种衡量的各种类型,以及这种法续造的界限在哪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