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帝服输
“庚子诏敕”一经颁布,如同在火上泼了一桶油,激起了冲天的火焰。在中国古代,“杀人偿命,借债还钱”被看做天经地义之举,“以辟止辟,以暴制暴”被视为主流法律理念。“谋杀已死”也允许自首,无异于石破天惊,大家能轻易接受吗?
二月十五日的朝会,紫宸殿里弥漫着一股火药味。在宋神宗面前,参知政事唐介与王安石展开了激烈辩论,说到激动处,唐介高声说:“这一法令,天下都认为不可推行,唯独曾公亮、王安石认为可以推行。”王安石也急了,跺着脚大喊:“以为不可首者,皆朋党也。”[1]意思是,认为不可推行的,都是拉帮结派的“朋党”。
显然,这是一句急话,也是一句过头话。此时,变法尚未推行,还没有出现变法派与保守派的对抗,因为一个法律问题,你王安石就给同级别的唐介扣上“朋党”的帽子,合适吗?
皇帝也感觉有些不妥,于是匆匆宣布“退朝”。
紧接着,判刑部刘述以这道诏敕“表述不清”为由,将诏敕奉还给宰相,拒不执行。连一向支持王安石的韩维也站出来,对不加节制地扩大自首减刑适用范围表示忧虑,他说:“王安石、许遵此前所提议的谋杀未死允许自首,尚且考虑宽恕罪犯自新,意义甚美。这一点,我与吕公著已经论述得很详尽了。如今杀人之后的罪犯也允许自首,我对此不能不表示反对啊。圣上不能因为照顾王安石、许遵的情绪,就认可‘谋杀已死’还可自首的建议。今后必须就疑难问题进行充分辩论,达成一致,然后才能拟定诏书予以裁定。”
一时间,质疑声、指责声此起彼伏,跟开了锅似的。直到这时,王安石才恍然意识到自己掉进了法官们的陷阱。尽管他有“拗相公”的绰号,但也只有后悔的份儿。况且,他刚刚成为参知政事,变法还在谋划过程中,不能因为口水之争影响了变法大计。于是,他赶紧上奏宋神宗说:“按大宋律法,谋杀人已死,为首之人必判死刑,不须奏裁;为从之人,自有《嘉祐编敕》奏裁之文,不须复立新制。”翻译成现代文就是,按照大宋律法,谋杀造成死亡的,首犯必须判处死刑,不需要上报皇帝敕裁;至于从犯,自有《嘉祐编敕》关于奏裁的规定,无须重新订立新的规定。
意思很明白,自己和皇帝都错了,“庚子诏敕”不该颁布。
连王安石都服软了,宋神宗又有什么理由坚持呢?就这样,宋神宗无奈地颁布了第三道诏敕:
自今谋杀人自首及按问欲举,并以去年七月诏书从事。其谋杀人已死,为从者虽当首减,依《嘉祐敕》:凶恶之人,情理巨蠹及误杀人伤与不伤,奏裁。[2](https://www.daowen.com)
意思是,谋杀已伤可以自首的规定,按照第一道诏书执行;谋杀已死的,从犯也允许自首,但凶恶的人和情节严重的应上奏裁决。
时间是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十七日,甲寅日,所以这道诏敕又称“甲寅诏敕”。算起来,距离第二道诏敕不到半月。
第三道诏书,事实上是在纠正第二道诏敕的过激状况。
与此同时,皇帝口谕:收还“庚子诏敕”。他希望以收回“庚子诏敕”的妥协,结束这场旷日持久的法律争论。按照惯常的思维,臣下应该闻弦歌而知雅意,该干吗去干吗,不要再揪住此事不放了。
可是,这件事哪里还以皇帝的意志为转移?这就像一部汽车,刹车系统已经失灵,哪怕作为司机的皇帝自己打脸,也只能听任汽车在下坡路上狂奔。
[1] 见〔南宋〕杨仲良《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59,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 据〔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刑考》,中华书局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