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府议法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二十一章 二府议法

越忙越容易出错。

不知什么原因,宋神宗的“甲寅诏敕”只是发给了御史台、大理寺、审刑院、开封府,却没有颁布到各路。应当说,这是程序上的一个瑕疵。

于是,在下个月初一的朝会上,文德殿里又热闹起来。一些法官和御史抓住诏敕颁布这个把柄,要求重新议法。站出来的人,有侍御史知杂事兼判刑部尚书刘述、御史中丞吕诲。当然,也少不了弹劾过许遵的钱顗。

对于这些吹毛求疵的御史们,宋神宗已有些应接不暇了,但他又必须面对,于是应付道:“律文甚明,不须合议。”

想不到,宰相曾公亮插了一嘴,他说:“国家的立法需要‘博尽同异,厌塞言者’,阿云案牵涉到新的司法解释是否合理得当,理应作更深入的讨论。”说到这里,他稍作停顿,抬头望了一眼高高在上的皇帝,然后以不容置疑的口气说:“广泛收集各种不同意见,从而说服意见不同的人,应该无妨吧?”

那一刻,宋神宗呆若木鸡,他扫了一眼脚下的群臣,想:如果犟驴能像蜻蜓一样飞,这里一定是一个下雨前的池塘。

狠了狠心,宋神宗还是安排“二府”再议阿云之狱。他之所以安排再议,不是因为他心不够硬,也不是因为他喜欢看群臣吵架,而是由宋朝的政治氛围决定的。什么政治氛围呢?一个宋朝学者总结说:“本朝治天下,尚法令、议论。”[1]意思是,宋朝的治理原则是,崇尚法令,尊重公议。只要朝廷出台的法令、政策,要经过充分讨论,并且要尊重多数人的意见,而不是由皇帝“出口成敕”,搞“一言堂”。

二府,即中书省与枢密院,也就是宰相府与副宰相府;二府议法,为宋代最高层次的司法杂议,经二府杂议达成的结论,基本上可以确立为国家法律。

但二府在杂议阿云案的过程中,还是分成了两个阵营。

首先发言的是枢密使文彦博。他比王安石大15岁,21岁进士及第,出将入相半个世纪,是一位老资格的政客。在宋神宗登基前,他曾担任过殿中侍御史、枢密副使、参知政事,并两次拜相。后来因为反对王安石变法,大谈市易法的坏处,被贬出朝廷。

文彦博认为:“所谓杀伤者,是图谋杀死而致伤,就是说已经杀了,不可以用自首。”(https://www.daowen.com)

与文彦博观点一致的,是枢密副使吕公弼,比文彦博小一岁,今安徽凤台人,宋仁宗时期的宰相吕夷简的二儿子,吕公著的哥哥,赐进士出身,宋英宗时期先后任给事中、枢密副使。他在地方任职时,为政宽松,世人讥讽他果断不足。一名士兵犯法该施杖刑,却耍赖说:“我宁可被杀,也不愿挨打。”吕公弼回应说:“杖打是按国法,处死是你自愿。”于是下令先施杖刑后处斩,从此再也没人批评吕公弼无能。

吕公弼的法律建议是:“杀伤罪在律文上是不适用自首的。今后已经杀伤人的罪犯请依律惩办,从犯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自首,须奏报皇帝裁决。”

与前两位官员针锋相对的,有两个人。

一个是宰相陈升之,比王安石大十岁,进士出身,曾任知州、监察御史,宋神宗登基后任知枢密院事兼制置三司条例司,和王安石一起筹备变法。熙宁二年(1069年)就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集贤殿大学士。不久,因为在变法机构名称上与王安石意见不合,称病不朝。

另一个是枢密副使韩绛,是韩亿的三儿子,韩维、韩缜的哥哥,比王安石大九岁,与王安石是同榜进士,敢作敢为。宋神宗登基后,拜枢密副使。

还有一个模棱两可的人,他叫富弼,比王安石大17岁,今河南洛阳人,给人的感觉是老气横秋,形同缩头乌龟。其实也是一位经验老到的狠角色。年轻时,他曾多次出使辽国,成功瓦解了辽、夏同盟。庆历元年(1041年),宋仁宗想封刘太后的侄媳妇王氏为遂国夫人,让知制诰富弼起草制书,他拒不草诏,封还了“词头”,从而开创了“封还词头”的先例。随后,他出任枢密副使,与范仲淹共同推进“庆历新政”。新政失败后,他先后担任郓州、青州知州,救助了几十万灾民。如今又被宋神宗请出来担任宰相。当宋神宗要求他参与司法辩论时,他劝王安石说:“把谋与杀分为两件事,将破坏和割裂法律规定,您为什么不遵从大家的意见呢?”但王安石不为所动,宋神宗也态度暧昧。此后,他没再掺和这个看不清结果的辩论,进而连宰相也主动辞掉了。

双方争论了接近半年,也没有任何一方说服另一方,甚至没有拿出一个折中的结论。似乎,当时的大臣们都是一根筋,认死理,你让他们退一步,哪怕半步,都是不可想象的。我至今奇怪,这些深受儒家思想熏陶的士大夫,为什么不谙中庸之道?为什么宰相与皇帝一旦政见不合,就撂挑子走人?

难道这是一个思想交锋的时代?尊重科学的时代?不甘寂寞的时代?

请不要认为我在故弄玄虚,东方小岛上的一个著名学者,比我的推测大胆多了。


[1] 见〔北宋〕张端义《贵耳集》,中华书局195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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