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锤定音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二十三章 一锤定音

耐心,是一个皇帝弥足珍贵的品质。说起来,宋神宗很有耐心,居然听任“二府”争论了半年。但耐心不是用来消费的,而是为了取得更优质的选项。时间一长,皇帝做梦都梦见结论出来了,结果醒来听到的,依旧是没完没了的争吵。这轮争论开始的时候,宫里的国槐还没有发芽,如今槐树上已经结满了槐角,树上偶尔飘来一股股苦涩,形同皇帝此时的心情。唉,事情转了一大圈,还是回到了原点。既然“二府杂议”也无法拿出结论,那么,自己只能动用君主权威一锤定音了。

熙宁二年(1069年)八月一日(乙未日),宋神宗颁布第四道诏敕:

谋杀人自首及案问欲举,并依今年二月甲寅敕施行。

这一诏敕重申了甲寅诏敕的效力,而甲寅诏敕则重申了熙宁元年(1068年)七月三日诏敕的效力:“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换一句话来说,甲寅诏敕作为一条旨在补充刑律不足的司法解释,正式确立为国家法律,通行天下。这也意味着,王安石、许遵倡导的“慎刑思潮”,取得了对司马光遵循的“重刑传统”的胜利,宋朝立法与司法开始了从严刑重罚到慎刑宽法的转变。还同时证明,许遵并不“迂执”,皇帝对他的重用没有问题。

此后,王安石以阿云案为基础,着手改革《嘉祐编敕》,构建了一套以案问欲举为核心的法令体系,从而确立了宋朝案问欲举自首法。在法令建设之外,王安石也借阿云案,建议宋神宗培养法律人才。宋神宗也从这次刑名之争中察觉到官员多不晓刑名,开始注重选拔专业法官、组织司法考试、培养法律人才,从而形成了“天下争诵律令”的局面。

通过阿云案,宋神宗也深深认识到,立法重要,法官素质重要,司法程序同样重要,因此在元丰改制时对司法程序做了进一步规范。在元丰改制以前,流刑以下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就可以结案,重大案件才报审刑院详议。元丰改制以后,天下上报的案件,必须由大理寺断案,由刑部(已将审刑院合并)详议,然后上报中书,由皇帝裁决。有时皇帝还令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同平章事、参知政事、御史、谏官“杂议”,然后决断。

到此为止,阿云在监狱里已经关了两年。等待判决是一种什么滋味?一般读者肯定体会不到。我这样说吧,一个国家曾经发明了一种刑罚,就是把一个人关在一间充满阳光的空屋子里,既不提审他,也不吓唬他,给他充足的水、食物、空气,但不让他见任何人,不让他做任何事,不给他与任何矛盾和意义发生关系的机会,只是任空洞的时光天天流逝。据说,这种刑罚会使任何英雄无一例外地发疯,并在发疯之前渴望死去。

但这个山东女子没有发疯。透过950年前的那道铁窗,人们会发现:一直默默等待判决的阿云长出了一口气,眼睛像烛光一样亮了起来,蜡黄而瘦削的脸上显出几分释然。不管怎么说,依照这一司法解释,案子终于了结了。中间多少纠结、多少折腾、多少噩梦,总算熬过去了。更意外的是,她运气爆棚,判决没过多久,就遇到朝廷大赦,她不必筹措120斤铜赎罪,终于可以囫囵着回家了。阿云出狱时有没有人接她,回家以后有没有结婚生子,史书上没有记载,我也懒得去想象。因为有多少读者,就能设想出多少个结局。

甲寅诏敕下达后,一位名叫崔台符的司勋员外郎,表现得特别兴奋,他额手相庆,说:“几百年误用的刑名,如今才得到纠正。”王安石对他附和自己的观点,十分高兴,到了下一年六月,将他提拔为大理寺卿,接替了年迈的许遵,[1]许遵则被外放为寿州(今安徽寿县)知州。(https://www.daowen.com)

与这位员外郎的反应恰恰相反,甲寅诏敕下达的第四天,也就是八月五日,司马光上了一道著名的奏章,题目是《体要疏》。这份奏章的主旨是,皇帝不应过分专注各种具体的政务,而忽略了君相治国的根本。他举了很多例子,其中不乏对方兴未艾的新法的抨击,还有对主持新法的王安石的批评,但措辞最激烈的还是针对阿云案的定论。他最后说:

“阿云一案,中等才能的官员都能马上裁决,朝廷一再命两制、两府定夺,敕颁布后收回,收回了再次颁布,争论来争论去,至今未定。依据法律条例判案,是司法机构的职责;根据形势维护大义,是君王和宰相的事情。矛盾纷争与是非辨别,无不用礼来决断,礼无法约束的行为,才交给刑法去解决。阿云的犯罪行为,陛下试图用礼来看待,怎能不是困难的判决呢!‘谋杀’是一件事还是两件事,‘谋’是所因或不是所因,这是苛刻烦琐之论,也是文法俗吏之争,哪里是明君贤相应当留意的呀!如今议论一年多,然后形成了新法,最终放弃了百代之常典,背离了三纲之大义,使良善无告、奸凶得志,这不是曲从枝叶而忘掉根本所导致的嘛!”

在司马光看来,法律是国家最高意志的体现,是司法机构的职责,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随便释法,干预司法,以礼代法,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包括皇帝和宰相。

这道奏章,史载:“不报”。也就是有关机构没有呈报给宋神宗。

行文至此,可能读者会问:对于这一敕,司马光只是上了一道表示质疑的奏章,甚至没有摆到皇帝的御案上,并不影响敕的执行,可如果再有大臣封还怎么办?再有法官和御史反对怎么办?

这一点,宋神宗和王安石也想到了。


[1] 见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略》,正中书局195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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