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延长退休年龄应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
案情简介
单某于1961年7月25日出生,1981年7月以干部身份入职某供电公司,2009年12月31日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供电公司退居二线领导干部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返聘待遇规定》,某供电公司于2016年1月决定同意延长单某申请退休年龄至60周岁。2017年5月27日,国家电网公司下发了《国家电网关于加强退休、返聘和退二线规范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精神,按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同日,原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发出《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人力资源部关于停止延退及返聘的通知》,要求即日停止干部员工的延退及返聘,供电公司遂根据上述规定申报单某退休事项。
案件历程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符合退休条件
省人社厅经审查单某人事档案后,于2017年6月22日批准单某退休。
单某不服,提起诉讼。
(二)一审法院:驳回单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省人社厅作为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审批单某退休的法定职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女干部年满55周岁都可以退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中女干部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限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办理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暂缓离休退休手续时,所在单位须分别填写《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表》。上述文件详细规定了高级专家延退条件及审批手续。本案中,单某于1961年7月25日出生,于1981年7月入职某供电公司,至2017年6月省人社厅作出退休审批时,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而女性高级专家可到60周岁退休,并非应当到60周岁退休,且单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单位已填报《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等材料,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故单某关于其系高级专家,应当60周岁退休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某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本案中,省人社厅收到单某退休报批材料后,经审核人事档案后认为单某作为女干部,已年满55周岁,符合退休条件,遂批准单某于2017年6月退休并无不当。虽然省人社厅在相关文件中要求《退休审批表》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但该要求仅是规范企业对退休人员的相关信息填写准确,经退休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非征求退休人员是否同意退休的意见,亦非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前提条件。单某本人在《退休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并非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必经程序,故单某关于其未在《退休审批表》上签字同意退休,省人社厅作出的退休审批行为程序违法的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单某不服,提起上诉。
(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企业职工中女干部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限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办理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暂缓离休退休手续时,所在单位须分别填写《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表》。高级专家退(离)休,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据此,女性高级专家可到60周岁退休,并非应当到60周岁退休,对于需要延长退休年限的,应当根据前述延长退休条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本案中,单某于1961年7月25日出生,至2017年6月省人社厅就其退休事项作出退休审批时,其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因单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前述延长退休条件且办理了相应审批手续,故单某关于其应当60周岁退休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省人社厅收到单某退休报批材料后,经审核人事档案后认为单某作为女干部,已年满55周岁,符合退休条件,遂批准单某于2017年6月退休,并无不当。虽然省人社厅在相关文件中要求《退休审批表》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但该要求仅是规范企业对退休人员的相关信息填写准确,经退休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非征求退休人员是否同意退休的意见,亦非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前提条件。单某本人在《退休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并非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必经程序,如果内容属实,即使职工未予签名,不影响省人社厅的退休审批行为的有效性。
单某仍不服,申请再审。
(四)再审法院: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再审申请人单某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应当延迟至60周岁。《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等规定,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限要同时具备“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有关机关批准”四个条件,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办理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暂缓离休退休手续时,所在单位须分别填写《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表》。据此可知,女性高级专家可到60周岁退休,并非应当到60周岁退休,对于需要延长退休年限的,应当根据前述延长退休条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于1961年7月25日出生,1981年7月入职某供电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取得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至2017年6月被申请人江苏省人社厅作出退休审批时,已经达到了国家法定55周岁退休年龄。被申请人经审核相关材料后,于2017年6月为再审申请人办理退休审批,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其应当延迟至60周岁退休,但是未能提供其符合前述延长退休条件和原审第三人已为其依法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