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非干部女职工应当50岁退休
案情简介
司某,女,出生于1968年7月13日。1986年11月22日,司某被招收为酿造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此工作期间形成的“工作人员卡片”和“转正定级审批表”上均注明“全民合同工”。1992年5月12日,司某由酿造公司开具介绍信调动至某行南京分行工作,该介绍信上注明“全民合同工”。1998年11月10日,某行南京分行与司某签订劳动合同书,载明司某原身份为“工人”。2002年4月26日,某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甲方)与司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约定甲方保留乙方的劳动关系并保管人事档案,乙方的各类社会保险、公积金均由甲方代为缴纳,乙方的工资关系转入丰业公司(化名)。2005年10月28日,丰业公司与司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其中没有关于更改司某身份的内容。2011年12月起,司某担任丰业公司子公司丰泰公司(化名)会计。丰业公司未对其认定过管理技术岗位,也未向省人社厅申报过管理技术岗位名录。
案件历程(https://www.daowen.com)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女职工50周岁准予退休
省人社厅于2018年8月14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一栏处盖章确认。职工退休审批表中身份一栏为“工人”,合同确定岗位一栏空白,法定退休年龄一栏为“50周岁”,本人意见一栏空白。
司某不服省人社厅作出的退休审批决定,2018年8月22日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复议机关:退休审批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省政府经审查,认为省人社厅作出的退休审批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307号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省人社厅的退休审批决定,并于2018年10月29日向司某邮寄送达。
司某不服退休审批决定和复议决定,遂提起诉讼。
(三)一审法院:女工人退休年龄应当为50周岁
一审法院认为,省人社厅对于司某的退休事项具有进行审批的法定职责。省政府作为省人社厅的本级人民政府,对于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进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省内《关于省直管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各企业应依照国家和省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本企业管理技术岗位名录,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各企业确定的管理技术岗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按附表三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本行业或企业管理技术岗位的名录,以及该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申报名录和资料作为各企业工人身份女职工办理退休的依据之一。本案中,司某在某行南京分行系工人身份,与司某最后签订劳动合同的丰业公司未认定过管理技术岗位,也未向省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过管理技术岗位名录。因此,司某既非干部身份,也没有被单位聘用至管理技术岗位工作,其作为女工人,退休年龄应当为50周岁。省人社厅据此批准司某退休,并无不当。省人社厅作出的退休行政审批行为和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行为均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司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司某不服,提起上诉。
(四)二审法院:女职工年满50周岁的,应当退休
二审法院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应当退休。省内《关于省直管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生产岗位与管理或技术岗位的划分属于企业内部管理事务,系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范畴,应由企业根据职工所在岗位属性综合认定。上诉人的档案材料表明,其在酿造公司参加工作时为工人身份,调至某行南京分行工作时的介绍信载明为“全民合同工”,其与某行南京分行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其原身份为工人,上诉人此后与丰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未对其身份作出变更。上诉人后虽担任丰业公司子公司丰泰公司会计,但丰业公司未认定过管理或技术岗位,也未向省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过管理技术岗位名录。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上诉人既非干部身份,也没有被单位聘用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其作为女工人,退休年龄应当为50周岁,并无不当。2018年8月14日,被上诉人省人社厅在上诉人年满50周岁的情况下批准其于2018年7月退休,亦无不当。
省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省人社厅批准上诉人退休的审批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邮寄送达给上诉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司某仍不服,申请再审。
(五)再审法院:女职工非干部身份退休年龄应当为50周岁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省人社厅认定司某并非干部身份并据此批准其退休是否不当。本案中,司某的档案材料表明,其在酿造公司参加工作时为工人身份,调至某行南京分行工作时的介绍信载明为“全民合同工”,其与某行南京分行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其原身份为工人,后与丰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未对其身份作出变更。司某后虽担任丰业公司子公司丰泰公司会计,但丰业公司未认定过管理或技术岗位,也未向省劳动保障部门申报过管理技术岗位名录。省人社厅在司某年满50周岁的情况下,认定司某非干部身份,其退休年龄应当为50周岁,在退休审批表上盖章批准其于2018年7月退休,并无不当。省政府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亦无不当。一审据此驳回司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并无不妥。司某的再审申请事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