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连续工龄计算应符合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案例三 连续工龄计算应符合劳动 行政部门规定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1日,罗某向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社保中心)提出社会保险补缴申请书,要求依法责令某煤矿为其补缴1989年8月至1990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或依法追缴。

案件历程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符合补缴职工养老保险的条件

2019年1月24日,某社保中心出具告知书,告知罗某“按照政策规定,我市由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安置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干临时工,凡是被用工单位正式招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干临时工的时间,可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经调查你的档案材料,你的待业材料均未经当地劳动就业部门批准,待业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不符合补缴职工养老保险的条件”。

罗某不服,提起诉讼。

(二)一审法院: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

罗某要求某社保中心为其征缴1989年8月至1990年12月的养老保险,不符合相关规定,罗某亦未提供在《劳动法》实施之前,未经劳动部门审批的待业青年就业登记符合缴纳劳动保险条件的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罗某不服,提出上诉。

(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某不服,申请再审。

(四)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关于某社保中心是否应当责令某煤矿为罗某补缴养老保险或者依法追缴的问题,《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事实、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缴纳社会保险。但在此之前,很多保险事项要依据当时的国家政策来执行和调整。对于不同用工形式的人员是否可以补缴《劳动法》实施之前的养老保险系由各省、市政府根据各自情况进行规定。其中,某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1995年之前企业使用的临时性用工养老保险费缴纳问题,企业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用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转招以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尚未按照山东省有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仍可按规定补缴。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罗某的档案显示其1989年8月的待业青年就业登记手续中只加盖待业青年安置专用章,未经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审批。结合当时有效的《某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罗某1989年8月就业登记未经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审批,不符合当时待业安置审批政策与计算连续工龄的条件,不具备补缴养老保险的条件。罗某提供的证据中无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在1989年8月至1990年12月工作的批准用工手续或者其他与审批相关的表述。某社保中心在收到罗某申请后,经过调查亦未发现关于对罗某工作的批准用工手续或者与审批相关的证据。某社保中心据此作出告知书,并无不当。用工需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不因约定而改变。罗某关于其用工无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系为解决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依据该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单位应当缴费而未缴纳的,可以企业职工身份补缴。而罗某1989年8月至1990年12月工作无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在此情况下,罗某关于根据该文件用人单位需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3]

评析与思考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前提,必须是存在劳动关系。在养老保险费补缴期间的问题上,关键是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在《劳动法》实施后,特别是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下发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劳动关系基本不存在什么障碍,但在《劳动法》实施前确认劳动关系期间,主要是依据原劳动部门的审批手续或工龄的行政确认来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

一、“除名”和“自动离职”两类情形职工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前,职工养老实行单位退休制度,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根据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退休费,由单位负责发放。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后,原工作单位不再负责支付其退休费;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重新计算。因此,职工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连续工龄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因此,“除名”和“自动离职”具有计划经济时期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特点,相关的工龄政策根据当时国家工龄政策精神制定,也适应当时实行单位退休制度的养老保障方式。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逐步实现政企分离,企业用工制度不断改革完善;同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不断深化,由“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通过实际缴费年限对职工养老权益予以记录和更好地保障。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成为体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计算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参数。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妥善处理除名职工连续工龄政策与实际缴费年限政策的衔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应以各地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因此,除名人员从地方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由于工龄政策涉及时间跨度长、人员范围广,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需要妥善处理好与原单位退休制度和工龄政策的衔接问题,建立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原有工作年限,还应适用当时的工龄政策。

二、连续工龄计算的救济途径

案例二金某参加工作情况图示:

图示

连续工龄及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问题,并不是都能通过行政争议或劳动争议的途径解决,有些属于历史性、政策性问题,不在劳动争议和行政争议的受理范围内,在实务中应区别对待。关于精减回乡、回家后又重新参加工作职工工龄问题,主要涉及有关历史性及政策性问题,该争议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3002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本案中,胡某因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精简离职下放回家乡农业生产,请求判令惠安县政府、惠安县教育局依照(62)中劳薪字第186号文件重新落实其工龄、工资待遇等。该争议事项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问题,明显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