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欠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案情简介(https://www.daowen.com)
辛某原系某沙钢公司员工,双方曾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2年5月,沙钢公司开始为辛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6年1月。2016年1月7日,辛某收到沙钢公司发出的通知函,主要内容为:辛某已超过退休年龄,根据规定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沙钢公司将于2016年2月停缴辛某的社会保险费。辛某在沙钢公司实际工作至2016年1月25日,该月工资994元沙钢公司尚未支付。后辛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沙钢公司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2924元及2016年1月工资994元。
案件历程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不予支持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2016年6月20日,该委裁决沙钢公司向辛某支付2016年1月工资994元并对辛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辛某不服该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二)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沙钢公司已经为辛某购买了社会保险,因缴费年限不足而导致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属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的情形,故法院对辛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辛某不服,提起上诉。
(三)二审法院: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中查明,辛某于2016年1月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自2016年2月起交纳养老保险。
二审法院认为,辛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任何一方都没有放弃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就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其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利益,还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即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征缴关系中,劳动者仅是国家规定的享有期待权利的受益人,而非征缴关系中的实际权利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因此形成债的关系,故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没有民事上的债权请求权。因此,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原审法院未支持辛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