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工作年限超过15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赔偿养老保险损失

案例二 工作年限超过15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赔偿养老 保险损失

案情简介

万某于1990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在五竹支行从事炊事员工作,五竹支行对万某不进行考勤考核。五竹支行未与万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万某办理社会保险,万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800元。2018年11月30日万某向五竹支行递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五竹支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支付加班工资、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万某自2010年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于2018年12月21日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件历程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万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万某不服,提起诉讼。

(二)一审法院:以最低工资标准的75%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万某主张的2014年3月至2018年11月退休金,由于万某尚在上班期间,已经正常领取工资,尚未造成万某损失,故不予支持。万某主张的2018年12月以后的退休金,由于五竹支行未给万某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万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客观上无法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其不能享受职工退休养老待遇,给万某造成损失,万某请求赔偿,应予支持;由于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养老保险损失的具体赔偿标准,万某主张按照2018年西安市鄠邑区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480元为基数的75%按月向万某支付赔偿金,并随陕西省、西安市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基本符合法律规定精神,应予支持。虽然万某2010年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在年满60周岁后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并不能免除五竹支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自2018年12月起,五竹支行按照2018年西安市鄠邑区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480元为基数的75%,按月支付万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并随陕西省、西安市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至万某去世时止。

五竹支行不服,提起上诉。

(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万某从1990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一直在五竹支行从事炊事员工作,工作年限长达28年有余,在万某工作期间五竹支行按月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原审认定双方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万某在职期间,五竹支行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致万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承担一定责任,五竹支行对其承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责任及原审判决的承担养老保险损失的支付标准无异议,仅上诉主张其承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应支付至万某60岁止。万某虽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该基本养老保险并不能等同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免除五竹支行的责任,原审判决五竹支行向万某支付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至万某死亡时止并无不当,五竹支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五竹支行不服,申请再审。

(四)再审法院:驳回五竹支行的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自1990年9月1日即在申请人处工作,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在申请人处工作,劳动关系一直延续,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截至2018年11月30日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未支付加班工资、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等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一、二审判决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关于损失的计算标准,尽管被申请人于2010年自行办理了居民养老保险,但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存在差别,被申请人的损失客观存在且一直延续到退休之后,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赔偿养老保险损失直到被申请人去世,并无明显不当。[10]